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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行政復議條例

第壹條為了防止和糾正違法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以下簡稱行政復議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行政復議機關的法制工作機構為本機關的行政復議機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機構以本級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的名義具體辦理行政復議事項。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和省以下實行垂直管理部門的行政復議機構,可以以本部門行政復議辦公室的名義或者以本部門的名義辦理行政復議事項。第三條行政復議機構除履行《行政復議法》第三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組織宣傳行政復議法律法規;

(二)指導和監督行政復議工作;

(三)解答有關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法律問題;

(四)填報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案件統計報表;

(五)負責行政復議決定、不予受理決定的備案;

(六)負責行政復議中行政賠償事項的監督。第四條行政復議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是國家公務員或者依法履行行政復議職責的非行政機關人員;

(二)取得法學專業大學專科以上學歷,或者非法學專業大學本科以上學歷並具備法律專業知識;

(三)從事法律工作兩年以上;

(四)培訓考核合格。

行政復議人員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五條行政復議人員依法辦理行政復議事項時,有權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收集證據、查閱資料,有關組織和人員不得阻撓和拒絕。

行政復議人員調查收集證據、查閱資料時,應當出示工作證件。

行政復議調查取證應當由兩名以上行政復議人員進行。第六條對地區行政公署工作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地區行政公署或者省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對地區行政公署管轄的縣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本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或者地區行政公署申請行政復議。第七條對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以外的機構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設立該機構的人民政府或者管理該機構的行政部門申請行政復議。第八條對省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省人民政府或者上級公安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對地、州、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本級行政公署、人民政府或者省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第九條對省以下地方稅務、工商、質量技術監督等實行垂直管理的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上壹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對省地方稅務、工商、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向省人民政府或其上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第十條兩個以上申請人就同壹具體行政行為向兩個以上有權受理的行政復議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的,申請人可以協商選擇同壹個行政復議機關。

申請人就同壹具體行政行為向兩個以上有權受理的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的,由最先收到行政復議申請的機關受理。第十壹條兩個以上申請人就同壹具體行政行為向同壹行政復議機關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可以由行政復議機關審查。第十二條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應當提出對行政復議法第七條所列規定進行審查的申請,但行政復議機關無權處理的,應當在七日內按照下列程序處理:

(壹)對國務院部門規定的審查申請,移送國務院有關部門,並抄送省級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機構;

(二)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規定的審查申請,應當轉交有關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門處理;

(三)對鄉鎮人民政府規定的審查申請,應當轉交有關鄉鎮人民政府處理。

依照前款規定負責處理有關條款的行政機關在六十日內未作出處理決定,或者申請人對處理決定有異議的,行政復議機關可以將有關條款的審查申請送交該規章制定機關的上壹級行政機關處理。

對行政機關與其他機關、組織聯合制定的規定的審查申請,參照前兩款的規定轉交有關行政機關處理。第十三條依照本條例第十二條處理有關規定的行政機關,應當在行政復議法規定的期限內進行審查,並作出審查決定,發送申請人、被申請人和行政復議機關。由制定機關的上壹級行政機關辦理的,還應當抄送規定的制定機關。

行政機關法制辦公室負責處理申請人提出的或者有關行政復議機關轉來的有關規定的具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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