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舉證責任基本原則:誰主張,誰舉證。根據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原則確定舉證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壹)主張法律關系存在的壹方,對產生該法律關系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2)主張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消滅或者權利受到損害的壹方,應當對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消滅或者權利受到損害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2.證明標準低,當事人承認的事實不需要證明。當事人承認的事實與查明的事實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確認。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2條的規定:
壹方當事人在庭審中,或者在起訴狀、答辯狀、代理陳述等書面材料中明確承認不利事實的,另壹方當事人無需舉證。涉及身份關系、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等應當由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的事實,不適用前款關於自認的規定。被承認的事實與查明的事實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確認。
3.不需要證明那些是常識,可以從生活經驗的規律中推導出來的事實。下列事實,當事人不需要證明:
1)自然規律和定理、定律;
2)眾所周知的事實;
(三)根據法律推定的事實;
4)根據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的規律推斷出的另壹個事實;
(五)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確認的事實;
(六)經仲裁機構生效裁決確認的事實;
7)經有效公證文書證明的事實。前款第(二)項至第(四)項所列事實,但當事人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除外;第五項至第七項所列事實,但當事人有相反證據可以反駁的除外。
4.賦予當事人向法院申請調取證據的權利。主要是因為證據由國家有關部門保管,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無權查閱、調取;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證據。
5、規定壹些特殊類型的侵權訴訟,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的舉證責任分配原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第四條,因新產品制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中,制造相同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承擔其產品制造方法不同於專利方法的舉證責任;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加害人對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在環境汙染損害賠償訴訟中,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倒塌、脫落或者造成損害的侵權訴訟,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舉證責任;
因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的舉證責任;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產品生產者對法律規定的免責承擔舉證責任;因同壹危險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實施危險行為的人承擔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的舉證責任;在醫療行為引發的侵權訴訟中,醫療機構對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無因果關系、醫療過錯不負舉證責任等八種特殊類型的侵權行為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原則。
所以壹般都是當事人自己提出來的,所以他會自己舉證,但也有舉證倒置要求當事人舉證的情況,多涉及壹些類似環境汙染的公訴案件。他是這個環境汙染案件的公訴人,所以在舉證的時候,他會舉證他沒有做過環境汙染之類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