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程序:
1.準備好結婚證原件和本人身份證復印件。如果結婚證原件丟失或在對方手裏,我會用身份證到原婚姻登記處所在區域的檔案室取回原婚姻登記信息。
2.審查婚姻關系破裂的證據。比如是否有證據證明婚姻法規定壹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壹方有家庭暴力,壹方虐待或遺棄家庭成員,壹方與他人同居或重婚,壹方多次教唆吸毒或賭博,或者有證據證明其他夫妻感情破裂,如壹方有長期無法治愈的精神疾病,壹方不能發生性關系。
3.審查是否有夫妻財產的證據或證據線索。比如存款證明、固定財產證明、股票證明、股權證明等。,或者以上證據的線索。
4.選擇法院起訴。訴訟應該在被告居住的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應當向被告經常居住地法院提起訴訟。特殊情況,如外出打工、當兵、出國、失蹤等。,看具體情況選擇法院起訴,這裏就不壹壹列舉了。
5.起訴前最好咨詢律師,避免被動訴訟和無法挽回的損失。
6.寫起訴書時,壹定要簡明扼要。詳見我們律師提供的起訴書範本。
7.立案,交訴訟費。
8.準備庭審。在聽證過程中,要註意承認與否認的重要性、證據的客觀性、合法性和關聯性、法庭辯論等。,因為外觀設計法龐大,我們的律師無法在這裏壹壹解釋。
9.判斷。壹般簡單的離婚案件會在三個月內結案,比較復雜的案件會在六個月內結案。簡單和復雜有時與離婚雙方的要求和技術處理有關。
10.上訴。但如果不服壹審判決,應在十五日內提出上訴。
11.執行。任何壹方履行判決,另壹方有權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不收取申請費。
起訴離婚的條件:
起訴離婚的前提:雙方必須有結婚證或者已經構成事實婚姻。事實婚姻是指: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實施前,男女雙方未按婚姻法規定進行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已符合婚姻的本質要求。
男方不得起訴的情形: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男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壹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法院不予受理的案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壹條的規定,不允許離婚和調解,沒有新的情況或者新的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提起訴訟的,不予受理。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的情況或者新的理由,在六個月內提起訴訟的,參照上述規定不予受理。
綜上,離婚時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登記。選擇起訴離婚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將優先調整。調整不成,準予離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9條* * *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