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法語考試主觀題真題(刑法)1,趙正在殺妻,妻子大聲呼喊,引來了他們兩個孩子。趙認為當著孩子的面殺了自己的妻子,對孩子造成了不好的影響,於是停止了殺人。
問:有觀點認為趙構成故意殺人未遂。原因是什麽?有人認為趙構成故意殺人罪未遂。原因是什麽?
參考分析:
(1)根據主觀說,行為人自動放棄的自動性不是以實現為目的的想要,是犯罪中止。
(2)有限主觀論認為,行為人出於真誠悔罪而放棄犯罪行為,視為中止,對行為人的自動性要求較高,所以行為人不成功。客觀上認為,從普通人的角度來看,行為人可以達到目的但不想達到或者想達到但不能達到。在這種情況下,存在普通人認為的倫理障礙,被認為是壹種嘗試。
2.趙敲詐周,在網上威脅他的隱私,如果不給錢。周某害怕了,將65438+萬元現金放入趙指定的垃圾桶內。趙叫劉把實情告訴他,劉接過來,平分。
問:有人認為劉構成敲詐勒索罪。請解釋集團認為劉構成貪汙罪。請說明原因?
參考分析:
(1)構成敲詐勒索罪。敲詐勒索罪既遂的認定標準是被害人基於恐懼心理處分財物,當行為人取得財物時,即構成敲詐勒索罪的既遂。趙某在尚未取得654.38+萬元的情況下,將自己的行為告知劉某,劉某在取得錢款後進行分贓,已構成敲詐勒索罪承繼的* * *犯。
(2)構成侵占罪。敲詐勒索已經基於恐懼為被害人處分了財物,周已經處分了財物。劉去垃圾桶取錢屬於取得他人遺忘物,構成侵占罪。
3.劉欠趙壹筆債,楊提出押劉去還。趙很快拘留了劉。劉聲稱,妳拘留我,怎麽還我,就算妳放我出來,我也不還。於是楊某提出將劉某拇指砍斷,趙某同意,致劉某重傷。
問:有人認為趙和劉只犯了故意傷害罪。妳認為贊成和反對的理由是什麽?
參考分析:
(1)非法拘禁罪與傷害罪數罪並罰:以索取債務為目的非法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論處。切掉拇指的行為是非法拘禁以外的暴力行為,構成非法拘禁罪和故意傷害罪,數罪並罰。
(2)只成立壹個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暴力致人傷殘或者死亡,不論故意或者過失違法。全案綜合判斷是故意傷害還是故意殺人。按照這種觀點,本案只成立壹個故意傷害罪。
4.趙去王家偷電腦。當他下樓時,他錯把李當成了王。為了隱藏贓物,他把李打成了輕傷。事後查明,李到王家張貼小廣告。
問:有人認為趙事後構成搶劫。原因是什麽?有觀點認為,趙的行為應評價為盜竊罪與故意傷害罪並罰。原因是什麽?
參考分析:
(1)不構成壹般搶劫罪,而是成立後搶劫罪。因為主觀上認定趙犯盜竊罪,主觀上認為李是抓捕自己的人,主觀上當場使用暴力“拒捕”,所以就轉化為搶劫。
(2)犯盜竊罪、故意傷害罪。因為在客觀上,李作為無關聯的第三人,客觀上並沒有阻止趙拿走財物。趙認為自己是在實施搶劫,但客觀上實施的行為不是排除財物所有人的反抗(搶劫),而是盜竊。所以只能認定為盜竊和故意傷害。盜竊既遂,與故意傷害罪數罪並罰。
2021方法考試主觀題真題(商法)A公司有四個自然人股東ABCD和壹個有限責任公司股東E. E投入辦公用房,但發現歸李四所有,錯誤登記在公司名下。張三知道張三是E公司派到A公司的董事,也是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東B將股權轉讓給劉釗,以擔保與債權人劉釗的債務,劉釗被記入股東名冊並變更了工商登記。某股東用股權做擔保,為與劉釗的債務做擔保,約定到期不還股權歸劉釗,按時還款,但沒有履行約定。
1.A公司能否善意取得E公司提供的房屋?
參考解析:不是根據《公司法》解釋三第七條規定,出資人以不享有處分權的財產出資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民法通則》第三百壹十壹條的規定認定出資的效力。即善意取得原則,張三作為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董事,明知該辦公用房不屬於E公司的事實,仍將其登記在A公司名下,不屬於善意取得,A公司不能取得該辦公用房。
2.對利潤分配進行表決時,股東是按出資比例還是認繳比例進行表決?為什麽?
參考分析:根據認購比例。表決權和章程可以約定按照認繳或者實繳的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否則按照認繳的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3.這部分股權可以直接換到劉釗名下成為公司股東嗎?
參考分析:可以,在股權轉讓擔保的情況下,股權受讓方只是名義上的股東。
4.張三提名王武擔任公司總經理並擔任法定代表人,經股東大會半數以上表決權通過。王武作為法定代表人的決議是否有效?
參考分辨率:無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記載在公司章程中。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5.董事會可以決定解雇總經理嗎?
參考分析:董事會可以決定解聘總經理。申請無理由終止。
6.股權對外轉讓是否侵犯了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
參考解析:不會,股權轉讓擔保不具有股權轉讓的效力,不侵犯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
2021法語考試主觀題真題(民法)喬峰公司因業務需要擁有A市B區辦公樓,林峰公司因業務需要重新設立A、B、C三個子公司。B公司從事保理業務。喬峰公司與甲、乙、丙三方簽訂了為期壹年的試租協議,甲方租金19,乙方18,丙方16。租金每年30萬,租期從2019+15開始,無免租期。2065438+2009年3月,A公司打電話給喬峰公司修理空調,因為它總是壞。喬峰公司多次維修未果,於是A公司告訴喬峰,他們從60萬買了壹套設備,60萬屬於租金支付,喬峰公司不同意。2019年4月6日,甲方支付給喬峰公司30萬元。喬峰公司起訴甲方收取租賃費後,甲方稱已支付預付的90萬元、30萬元、60萬元,喬峰公司稱支付30萬元作為另壹筆款項。後法院判決甲方及林峰公司向喬峰公司支付60萬元,林峰公司代甲方支付60萬元..2019年4月6日,到B公司辦理保理業務,丁將車停在公司的車位上。突然,壹陣大風吹來,壹棵樹倒了下來,砸壞了丁的車。丁很傷心,生意沒簽。喬峰公司業主多次向喬峰公司反映大樹倒下的危險,喬峰公司因為換班忘記了。當丙看到甲和打官司,丁的車被砸,公司想把房子轉租出去。喬峰公司看到這些東西和自己的管理混亂,於2021年10月5日把房子賣給了E公司。
請回答以下問題:
1.喬峰公司起訴A公司應由哪個法院管轄?為什麽?
參考分析:S市A區法院管轄。債權人同時起訴債務人和保證人的,根據主合同確定管轄法院。本案中,喬峰公司同時起訴A公司和恒通公司,應根據主合同確定管轄法院。主要合同是房屋租賃糾紛屬於不動產糾紛,屬於專屬管轄,應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法律依據是《擔保制度解釋》第21條第2款和《民事訴訟法解釋》第28條第2款。
2.A公司在訴訟中主張的60萬元是反訴還是反駁?法院應該如何審理?
參考分析:反訴。被告人提出反訴的,可以合並審理。該法基於《民事訴訟法》第140條。
3.喬峰公司稱30萬元屬於另壹份合同。誰來證明?如果法院不能完成自由心證,應該如何認定?
參考分析:喬峰公司舉證,誰主張誰舉證。如果法院不能完成自由心證,不能提供證據的壹方要承擔敗訴風險。法律依據是《民事訴訟法解釋》第90條和第91條。
4.恒通公司承擔擔保責任後能否憑本案判決書直接申請強制執行A公司財產?
參考分析:不能,因為本案沒有實際支付內容,恒通公司需要另行起訴。
5.錢車的損失誰來承擔?
參考分析:喬峰公司。《民法典》第1257條:林木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因林木折斷、傾倒或者果實掉落,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員工行為的本質是代理,員工的過錯被視為公司的過錯。
6.D公司5000萬元保理合同最終沒有簽訂。可以要求賠償嗎?
引用解析:不需要。d和B在這裏討論的是合同,即合同能否成立是不確定的,那麽這5000萬元就不是本應獲得的預期利益,A公司不需要賠償。該法基於《民法典》第584條。
7.C公司能否將20層轉租給E公司?
參考分析:不允許轉租。承租人C公司與出租人喬峰公司在房屋租賃合同中未約定轉租事項,未經出租人喬峰公司同意,不得將房屋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C公司轉租的,屬於違法轉租,出租人喬峰公司可以解除合同,但不影響承租人C公司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效力。該法基於《民法典》第716條。
8.辦公樓轉讓後原租賃合同是否視為終止?
參考解析:承租人根據租賃合同占有期間,租賃物的所有權發生變更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因此,本案中,喬峰公司與各承租人之間的房屋租賃合同合法有效,喬峰公司根據租賃合同在各承租人占有期間將辦公樓整體轉讓給聚豐公司的情況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該法以《民法典》第725條為基礎)。
9.A公司對18層有優先購買權嗎?如果妳這樣認為,請說明理由;如果妳認為沒有,請說明理由。
收起答案
參考解析:否,不滿足相同條件。
10.恒通公司是否需要對A公司和C公司的租金支付承擔連帶責任?
參考分析:恒通公司對甲公司的租金支付承擔連帶責任..無需對丙公司的租金支付承擔連帶責任..公司對全資子公司的擔保無決議有效;但為他人提供擔保需要公司決議,否則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