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如何認定尋釁滋事罪

如何認定尋釁滋事罪

法律主觀性:

尋釁滋事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是指在公共場所尋釁滋事,尋釁滋事,毆打、傷害無辜群眾,肆意挑釁、欺淩、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如何認定尋釁滋事罪,根據尋釁滋事罪與非罪的區分:(1)根據該條規定,尋釁滋事罪只有在行為惡劣、情節嚴重或者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情況下才構成犯罪。對於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尋釁滋事行為,只能按壹般違法行為處罰。我們認為,應當綜合分析以下因素來判斷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嚴重:1,行為的方式和手段。行為方式和手段對危害結果的大小起著決定性的作用,對社會和心理的危害程度也有很大的影響。因此,在認定情節是否嚴重時,應當考察行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脅等手段,是否采取了公開的、有組織的方式。2、行為的直接危害結果和間接不良後果。直接危害結果是行為直接危害社會。間接不良後果是指行為對社會造成的不良影響或間接損害。行為人是否導致被害人自殺,是否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是否造成公共場所嚴重秩序混亂等。,是決定情節是否嚴重的重要因素。3.行為的時間和地點。同樣的行為在不同的時間和地點進行,社會影響是不壹樣的。當然,白天在公共場所鬧事比晚上在野外鬧事危害更大。4.這位演員壹貫的表演。行為人的壹貫表現,表現了行為人的主觀惡性,決定了行為人接受改造的難度。也是認定情節嚴重與否的壹個重要方面。(二)本罪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的界限都是破壞公共場所秩序罪,但有明顯區別。1,犯罪動機不同。尋釁滋事罪是為了滿足耍威風、找樂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後兩者的犯罪動機是為了實現個人的某些不合理要求,通過聚眾鬧事擾亂機關、團體、單位的正常秩序,或者擾亂公共場所或交通秩序,對有關單位、機關、團體乃至政府施加壓力。2.犯罪形式不同,尋釁滋事罪不要求聚眾,但後兩者必須是聚眾多人的形式。3.客觀方面不同。尋釁滋事罪客觀上表現為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行為,或者追逐、攔截、侮辱他人,情節惡劣的行為,或者敲詐勒索、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行為,或者在公共場所尋釁滋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行為;後兩者在客觀上表現為聚眾沖擊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或者擾亂公共場所、交通秩序的行為,情節嚴重。4.犯罪主體不同。凡參加尋釁滋事罪的,均應以本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後兩者只追究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的刑事責任。(3)本罪與敲詐勒索罪的區別在於,尋釁滋事者的動機是為了滿足精神刺激,故意炫耀,所以犯罪往往是面對面、直接進行的,敲詐勒索的主要目的是索取財物。因此,為了逃避法律追究,他經常使用間接或當面的暗示,經常采用秘密的方法,抱著不願被察覺的態度。(4)本罪與搶劫罪的界限為1,主觀特征不同。尋釁滋事罪的動機是滿足耍威風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求,而搶劫罪的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犯罪動機多樣。2.客觀上不同。尋釁滋事罪表現為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毀壞、侵占公私財物的行為,情節嚴重的;搶劫罪表現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搶劫公私財物的行為。3,對象不同。尋釁滋事罪的客體是社會公共秩序;搶劫罪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 * *有下列尋釁滋事、擾亂社會秩序行為之壹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壹)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二)追逐、攔截、侮辱或者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三)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四)在公共場所,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多次聚眾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 上一篇:運城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工資
  • 下一篇:長春律師事務所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