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犯罪的客觀方面放在首位,是為了保證罪刑法定原則的實現,刑法分則規定了犯罪的客觀方面;其次,為犯罪行為評價機制設定客觀標準;第三可以涵蓋所有行為。在內容上,犯罪客觀方面包括行為主體(不同於犯罪主體)、行為方式、行為客體(不同於犯罪或保護的客體)、行為結果(不同於犯罪結果)和因果關系(僅包括事實的歸屬)。
把犯罪對象放在第二位,是為了發揮其制約作用。並非所有具有犯罪客觀方面的行為都是犯罪行為,如合法行為和具有排除性的行為。這些行為應當通過對犯罪客體的評價予以排除。犯罪客體的內容主要包括保護客體和犯罪結果等因素。
第三位是犯罪主觀方面,在犯罪客觀方面的後面,是犯罪客體。壹是主觀要件被客觀要件證明;二是主觀上限定犯罪範圍。犯罪的主觀方面包括兩個層面,第壹個層面是事實層面的故意和過失;第二個層面是規範層面的主觀態度,即期待的可能性。
最後是犯罪主體,經過以上三個層次的評價,如果行為人是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基本上可以確定予以處罰。犯罪主體的內容主要包括刑事責任能力等要素。
犯罪構成是刑法學界十分關註的壹個理論問題。犯罪構成理論是罪刑法定原則在刑事定罪中的體現。德國的費爾巴哈最早將犯罪構成作為刑法中的壹個概念,並將其思想納入他參與制定的《巴伐利亞刑法典》1813。《刑法》第27條規定:“當壹種違法行為包括依法屬於犯罪概念的所有要素時,就被認為是犯罪。”此後,犯罪構成及其構成要件被相關理論界反復討論。20世紀初,德國學者百靈達對犯罪構成理論做出了最大的貢獻。貝葉斯強調,犯罪的概念必須圍繞刑法分則中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的概念來建立,即犯罪是符合構成要件的、違法的、有責任的、有適用的處罰規定的、符合處罰條件的行為。後來,邁耶將貝葉斯的犯罪概念簡化為:犯罪是符合構成要件的、違法的、可歸責的事件。雖然貝葉斯的理論受到後來的新構成要件理論家和遠行為主義者的批判,但“犯罪是符合構成要件的行為,是違法的,是有責任的”是壹個被廣泛認可的犯罪概念,“構成要件-違法性-責任”三段論體系是最流行的犯罪論體系。關於犯罪的構成,百靈達認為“構成要件,從狹義上講,是表示壹種犯罪類型輪廓的壹切要素(特殊構成要件)”,是壹種犯罪類型的外在輪廓,純粹是客觀的、描述性的,不包含任何價值判斷。邁耶原則上同意百靈達的觀點,同時認為“事實上,法律要件中有規範要件和主觀要件...有外部(客觀)因素,也有內部(主觀)因素”。但他也認為,內在(主觀)構成要件屬於責任問題,應當排除在構成要件符合性之外,構成要件符合性應當僅限於法定構成要件客觀要件的符合性。日本學者小野喜壹郎贊同百靈達和邁耶的“構成要件-違法性-責任”的犯罪論體系及以此為基礎的犯罪概念,但他認為僅將構成要件的實體視為“犯罪類型的輪廓”是不夠的,構成要件應包括行為人、行為人、對象、情形和行為結果。他還認為,行為作為倫理評價的對象,是壹個主客觀相結合的動態過程,所以應該把它作為壹個主客觀相結合的整體來把握,行為可以分為主觀和客觀兩個方面。①美國刑法中的犯罪定義除了大陸法系的刑法理論之外,還包含了各具特色的要素。具有普遍性的犯罪的構成要件是犯罪行為、犯罪心理、犯罪結果、因果關系、情節和刑罰。他的犯罪構成理論有兩個層次:實體要件和程序要件。實體刑法意義上的犯罪構成要件是犯罪定義中包含的犯罪行為和犯罪心理,而犯罪定義之外的責任條件和政策性危害是程序刑法意義上的犯罪構成要件。它不同於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刑法理論,蘇聯的刑法理論有自己的特點。20世紀20年代中期,蘇聯開始形成犯罪構成理論。特拉伊寧提出“有壹個基本原則是始終不可動搖的,即壹個行為只有符合具體犯罪所規定的犯罪構成才能受到處罰。”皮安特科夫斯基把犯罪的構成分為:“(1)某壹犯罪主體;(2)某壹犯罪對象;(3)犯罪主體行為主觀方面的某些特征;(4)犯罪主體行為客觀方面的某些特征。”20世紀30年代末至50年代中期,蘇聯的犯罪構成理論得以確立。1938出版、全蘇法學研究所集體編寫的供法學院校使用的教材《刑法總則》,其中的犯罪構成理論全面論述了犯罪構成的四要素:主體、主觀方面、客觀方面、客體。65438-0946年,特拉伊寧出版了《犯罪構成通論》壹書,全面系統地論述了犯罪構成理論的概念、意義和內在體系結構。1954和1955年,《蘇維埃國家與法律》雜誌又組織了壹次全國性的犯罪構成大討論。至此,蘇聯的犯罪構成理論已經成型為壹個獨特的犯罪構成理論體系:(1)犯罪構成是社會危害行為(犯罪)特征的所有要素的總和。這些要素分別是犯罪客體、犯罪客觀方面、犯罪主體和犯罪主觀方面。(2)犯罪客體是犯罪行為所侵犯的社會主義社會關系。分為壹般客體(所有犯罪侵害的客體)、類似客體(某類犯罪侵害的客體)和直接客體(每種犯罪行為直接侵害的客體)。(3)犯罪的客觀方面是指危害社會的行為的客觀特征,包括危害社會的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犯罪的結果、犯罪行為與犯罪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和違法性。此外,還有行為的時間、地點和方法。(4)犯罪主體是達到壹定年齡並具有責任能力的自然人。(5)犯罪的主觀方面是指犯罪行為人的故意或過失行為。此外,還有目的、動機等。(6)每壹種犯罪行為都是對社會的客觀特征和主觀特征的統壹的壹定的危害。②我國的犯罪構成理論最初是從蘇聯移植過來的。20世紀50年代後期,犯罪構成理論被全面否定,直到1978之後,刑法學界才開始重新討論犯罪構成的理論問題。盡管有學者提出要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犯罪構成理論,我國的犯罪構成理論研究也取得了豐碩的成果,但我國犯罪構成理論的基本框架仍與蘇聯的犯罪構成理論基本相同,即犯罪構成要素包括犯罪主體、客體、主觀方面和客觀方面。理論發展是犯罪構成是壹個有機整體,犯罪的主體、客體、主觀方面和客觀方面是這個有機整體的四個基本子系統,每個子系統都有自己復雜的結構,自成體系。
第二,犯罪學理論回避犯罪構成
犯罪構成理論是刑法的核心理論。然而,犯罪學理論界壹直刻意回避對犯罪構成的研究。比如“中國的犯罪學教材已經形成了相對穩定的體系,有兩種風格:壹種是從宏觀角度縱向研究犯罪,不分析具體犯罪;另壹種是面對犯罪現象追究犯罪原因,尋求刑事對策(懲罰犯罪分子和/或預防犯罪)。另壹種是將上述內容作為壹般理論,增加具體犯罪的分析作為分理論(特殊理論)。”只研究犯罪的現象、原因和對策,不僅是教科書,其他犯罪學著作都不涉及犯罪構成。主要原因可能是犯罪學家壹直強調,犯罪學中的犯罪概念與刑法中的犯罪概念有很大不同。“兩個定義的區別主要在於是否存在‘刑事違法’的要件。這是由學科本身的性質和任務決定的。刑法學的主要任務是確定犯罪的法律特征,即法律要件。刑事違法性是法治社會國家刑事司法活動的基礎,罪刑法定是刑法的第壹基本原則。但是,刑事違法性對犯罪學來說並不重要,因為犯罪學並不為懲罰罪犯提供法律依據。犯罪學不研究如何依法懲治犯罪,只關註為什麽犯罪,如何預防犯罪。這兩項內容並無必要,也不應局限於現有法律。合乎邏輯的結論是,犯罪學中的犯罪概念在外延(時間和空間)上大於刑法中的犯罪概念。”這種理論上的區分當然是正確的。但是,犯罪學與刑法在犯罪概念界定上的不壹致,不應該成為在犯罪學研究中拋棄犯罪構成問題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