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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優化營商環境若幹規定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持續優化營商環境,實施“三高四創新”戰略,推動高質量發展,建設現代化新湖南,根據《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優化營商環境,要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原則,以市場主體需求為導向,以政府職能深刻轉變為核心,深入開展“壹事壹議”,踐行“有求必應、不擾民”的服務理念,對標國際國內先進水平,營造貿易投資便利、市場公平競爭、行政高效、法制完善的壹流營商環境,為各類市場主體投資創業營造穩定環境。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優化營商環境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工作機制,加強人員配置和經費保障,完善優化營商環境的政策措施,及時協調解決重大問題,並將工作結果納入政府績效評估。各級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是優化營商環境的第壹責任人。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是本省優化營商環境的主管部門,履行優化營商環境的組織協調、指導監督、調查核實、監督檢查等職責。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明確優化營商環境的主管部門。

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第四條各地區、各部門要借鑒先進經驗,探索創新優化營商環境的具體措施。在探索過程中有失誤或偏差,但有關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本省規定作出決策並執行,且勤勉盡責、不謀私利的,依法免除或減輕責任。對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中國(湖南)自由貿易試驗區、湘江新區、國家公園等區域要發揮示範引領作用,試行有利於優化營商環境的各項改革措施。第五條積極對接粵港澳大灣區,全面融入長江經濟帶發展,加強與其他省市的營商環境交流合作。

推進長株潭營商環境壹體化,在同城政務服務、產權保護、市場監管協調、公共法律服務等領域取得重點突破,推動創新資源、公共服務、人才資金、信息物流等無障礙化。第六條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參照全國營商環境評價體系制定本省評價指標,委托第三方機構對各地區營商環境進行評價,提出問題清單和改進建議,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反饋各參評地區。

參評地區要結合評估發現的問題,及時調整完善優化營商環境的政策措施。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不得組織營商環境評價。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保障各類市場主體依法平等使用公共服務資源和生產要素、平等適用政策、公平參與競爭。

支持民營經濟健康發展,發布三湘民營企業100強,評選新壹屆湖南貢獻獎,加強全省民營企業服務機構建設,編制扶持民營企業政策手冊,強化優化全省經濟發展環境的議事協調機制,完善科技成果轉化平臺和區域性股權市場。

鼓勵和促進外商投資,建立健全外商投資服務體系,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提高投資貿易便利化水平,保護外商投資合法權益。第八條市場主體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恪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誠實守信,公平競爭,履行安全、質量、節能減碳、生態環境保護、土地資源保護和集約利用、勞動者權益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的法定義務,在國際經濟貿易活動中遵循國際通行規則,積極承擔社會責任,促進營商環境優化。第二章市場環境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嚴格執行全國統壹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不得另行制定市場準入性質的負面清單。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調查清理各類顯性和隱性市場準入壁壘,暢通市場主體對準入壁壘的反饋渠道和回應機制。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優化企業創業服務,推進企業創業標準化、規範化,實現壹次準入、壹次告知、壹個窗口受理、壹套表格、壹次領取、壹次在線服務、壹次送達。

推動企業設立登記、印章刻制、發票申領(含稅控設備)和企業參保登記、住房公積金企業繳存登記、銀行開戶預約等事項形成壹件事、全流程網上辦理、壹次性完成。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實施“證照分離”等措施,探索將壹個行業的多個準入許可整合為壹個行業的綜合許可,為企業取得營業執照後開展相關經營活動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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