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生效的民事判決,當事人不服法院判決應該采取什麽樣的救濟方式?很多律師想到的第壹個辦法就是上訴法院,啟動民事再審程序,但是這個再審的後果是什麽?我以為有經驗的律師比我更清楚;另壹種途徑是向檢察院申訴,申請檢察院依職權發揮審判監督職能,向法院抗訴,啟動民事再審程序。
檢察院的職能之壹是對法院的民事行政案件進行監督檢查。該功能主要針對法院已經生效的民事行政判決。檢察院發現法院判決有錯誤,將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啟動審判監督程序。在這個過程中,有很多地方是我們非常值得深入研究的。下面我就結合自己處理過的案例來分析壹下民事申訴案件的操作流程和要點。
壹、檢察院受理民事申訴的條件
根據《人民檢察院辦理民事行政抗訴案件規則》,已經生效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當事人可以上訴: (壹)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四)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五)案件審理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6)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七)違反法律法規,管轄錯誤的;(八)審判組織的組成違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法官未回避的;(九)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由於不可歸責於他或者他的訴訟代理人的原因沒有參加訴訟的。(十)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十壹)未經傳喚,缺席判決的;(12)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十三)原判決、裁定所依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中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二、民間投訴的原因
因為上訴的對象是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或裁定,這就要求律師具有紮實的民法學基礎和豐富的實踐經驗,以便發現法院作出的判決或裁定中的錯誤。因此,在民事上訴請求中,應當對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提出有針對性的、具體的、充分的理由,才有可能說服檢察院向法院提出抗訴,啟動審判監督程序。民事檢察部門的人員編制有限。如果不能有效指出民事申訴中法院判決的錯誤,就不可能僅僅寄希望於檢察官能找到案件的突破口。
《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辦理民事行政抗訴案件規則》規定,檢察院提出抗訴的理由有下列情形之壹的:(1)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可能不足的;(2)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可能錯誤的;(三)審理案件的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四)有證據證明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所以律師在提交給檢察院的申訴書和申訴材料中,也要圍繞這些重點。
在該案中,我提出了缺乏證據證明壹審判決基本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的四點理由:
1.本案是房屋租賃合同糾紛。顯然,提供租賃房屋和支付租金是雙方應分別承擔的主要合同義務。雖然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但甲公司保證涉案房屋可用於乙公司的工商註冊和工商事務,並承諾在乙公司辦理工商註冊等事宜時予以配合。但合同約定,該義務只是合作義務,並未明確約定該義務的具體履行方式。
2.在收到B公司關於提交工商資料的催款函後,A公司不僅提供了部分資料,還以信函的形式明確表示,B公司不得以辦理營業場所登記為借口拖延支付租金,並承諾B公司在準備好所有資料後可以免費為B公司辦理營業場所登記。可見,A公司已經履行了相應的合作義務。
3.之後,B公司不僅沒有及時支付相應的租金,也沒有就登記事宜與A公司進壹步協商,即發函要求解除涉案租賃合同,明顯是有意毀約,違背了基本的商業誠信。
4.而是原審判決認定乙公司有依法解釋合同的權利,然後判令甲公司支付相應的違約金,明顯有失公允。
三。提起民事訴訟的程序
我國《人民檢察院辦理民事行政抗訴案件規則》規定,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決、裁定的,可以向檢察機關提起申訴。《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八十五條也規定,“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的,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起申訴。”這種上訴權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可以說是當事人保護自身利益的最後壹道屏障。
區檢察院受理和承辦民事申訴請求的職能部門是民事檢察院。民事檢察院的主要任務是承辦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和行政判決、裁定。如有錯誤或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將依法提出抗訴。
1,檢察院受理
當事人決定申訴後,應當向檢察院提交申訴材料,檢察院收到申訴書後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送達受理通知書。作出受理決定的,檢察院應當自受理之日起7日內根據情況作出以下處理:
(1)不服同級或下壹級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決或裁定的,移送我院民事行政檢察部門審查處理;(二)下級人民檢察院有權抗訴的,應當移送下級人民檢察院審查處理;(三)依法屬於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機關管轄的,應當移送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機關處理。
2.檢察院立案了。
檢察院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檢察院決定立案的,會通知申訴人和其他當事人。其他當事人可以在收到立案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提出書面意見。檢察院應當在立案後調取(借閱)法院的審判卷宗,審查應當在調取(借閱)審判卷宗後三個月內結束。檢察院決定不立案的,應當通知申訴人。
3、檢察院審查
檢察院立案後,會對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進行審查。對於已經審查終結的案件,檢察院應當根據情況作出是否提出抗訴的決定。立案審查期限壹般為法院審判案卷移送(借閱)之日起三個月內,復雜疑難案件六個月內。
本案中,某區檢察院立案後,向A公司送達了《民事行政申訴案件立案審查通知書》..現階段通過書面審查和詢問,要求A公司提供相關證據材料,配合檢察機關對案件進行認定。
4.檢察院提出抗訴。
對同級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檢察院發現符合抗訴條件的,將提請上壹級檢察院抗訴。檢察院認為不符合抗訴條件的,作出不予抗訴決定,並在作出決定之日起5日內送達不予抗訴決定書。當事人對檢察院作出的申訴案件提出申訴的,檢察院不再受理。
在該案中,某區檢察院立案後,要求上海市檢察院分院向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區檢察院在抗訴書中明確指出,甲公司已按合同約定向乙公司交付租賃房屋4個月。原審判決還認為,乙公司使用了租賃的房屋,乙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相應的租金。本案中,原審判決認定已發生的租金是B公司的損失,明顯缺乏相應的法律依據。原審判決結果直接導致作為房屋出租人的B公司不僅沒有相應的收益,還需向B公司支付數萬元,而作為承租人的B公司在未履行支付租金的主要義務後仍有收益。原判顯然導致了雙方利益的失衡。
5.重審聽證會
法院審理抗訴案件時,檢察院應當派員參加再審法庭。接受抗訴的法院指令下級法院再審的,提出抗訴的檢察院可以指令再審法院的同級檢察院派員參加再審法院。
對此案,上海市壹中院開庭審理。法院經調查,認為壹審法院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導致判決錯誤。裁定該案命令地區法院重審。再審結果不僅終止了原判決的執行,還讓B公司返還了袁執行的35萬元,並判決B公司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相應的租金。最大程度地保護我當事人的利益。
總結起來,壹個完整的民事申訴流程包括律師向檢察院申訴程序、檢察院立案審查程序、檢察院抗訴程序和法院再審程序。由於這壹過程耗時、漫長、復雜,往往被當事人和律師所忽視。同時,在這個過程中,需要不斷與檢察院和法院打交道,提交充足的案件材料,積極配合檢察院的審查工作。所以這個復雜的過程也讓很多律師害怕。所以很多律師從來都是抱著“檢察院的門很難進”“上訴案件基本不可能受理”的想法代理這類案件。雖然檢察院在審查申訴材料、受理申訴案件的過程中非常嚴格,但如果能利用好這最後壹道關口,案件的進展很可能達到“起死回生”的效果,為當事人爭取最大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