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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成為職業打假人

全國範圍的聯合打假行動仍在深入開展,持續的成果鼓舞了消費者。雖然打假行動摧毀了不少制假售假窩點,但同時暴露出的問題也令人擔憂。當前假冒偽劣犯罪的壹個突出特點是,制假售假在壹些地方已成氣候,出現了“壹村壹街,生產、銷售、運輸、倉儲、保管”的局面。此外,高科技的應用和高學歷人員的參與,使得造假手段更加隱蔽和復雜。例如,廣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在查處壹個涉嫌假冒某高科技金剛石鋸片的制假窩點時,發現制假工廠的管理人員大多具有大專以上學歷,懂法律、懂管理、懂技術。他們平時很註重研究國產名牌金剛石鋸片,造假水平相當高。因此,雖然打假力度不斷加強,但假冒偽劣商品卻像“野火燎原,春風吹又高”。再加上壹些地方的保護主義,制假售假者要麽抵制執法,要麽與執法人員打“遊擊隊”,導致壹些地方假冒偽劣商品泛濫,打假形勢異常嚴峻。

假冒偽劣商品之所以如此猖獗,是因為制假售假可以獲得高額利潤。打假是“源”,售假是打假的“力”。制造假冒偽劣商品的最終目的是通過銷售來獲利,也就是所謂的“無銷售,無制度”。在打假方面,執法部門往往過分強調要從源頭上打擊假貨,給造假者“重重壹擊”,而對造假者的懲罰往往很輕,甚至不聞不問。假貨沒收了,造假者還在。制假設備摧毀了制假技術,但在不同的時間和地點,同樣的制假者會制造同樣的假貨,對市場造成危害。有需求就有利潤,這也是假冒偽劣屢打不絕的原因,越打越難。

筆者認為,打假行動不僅要打擊制假,還要打擊售假,徹底摧毀假貨的盈利模式。有些商家特別喜歡賣假冒偽劣商品,因為這些商品利潤高,收益高,風險低。就算被工商部門查封,最多也就沒收了。如果消費者上門,也可以指責造假者。“不知道”這壹句話是可以依靠的,和他所取得的利潤相比,真的微不足道。所以打假不僅要摧毀制假窩點,還要對售假采取嚴厲的懲罰措施,徹底摧毀制造假冒偽劣商品的“動機”。如果所有的商家都害怕或者不願意賣假貨,那麽造假者如何獲利?

打擊售假的壹個有效方法就是消費者和工商部門聯手,誰賣假貨就打擊誰。首先,消費者向相關工商部門投訴,工商部門根據消費者提供的線索對商家進行查處。如果被證實,他們可以對售假商家處以全部假冒偽劣商品貨值10倍以上的罰款,同時給予提供線索的消費者2至5倍不等的獎勵,讓售假者無論知情與否,壹經查實,嚴懲不貸。這樣,商家在購買商品時不僅要對自己負責,也要對消費者負責,而購買假貨時將損失轉嫁給消費者,或者明知是假貨而故意欺騙消費者以獲取高額利潤的行為,都應該受到嚴懲。通過外力的監督和約束,既能打擊售假商家,又能培養商家的誠信。最後,當所有商家都為了自己的利益拒絕假貨時,假冒偽劣商品自然會消失,實現“無銷不產”的局面。

呼籲職業打假人合法化

-並與研究員梁慧星討論。

2002年7月之後,壹個引起公眾關註的老話題因為《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修訂草案)》的公布而再次浮出水面,不僅在上海市消協、全國消協等消費者協會內部,也在法學家和媒體中成為爭議的焦點。長期沒有解決的焦點,即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否應該保護“知假買假的打假人”?正如《南方周末》編者按(2002年7月25日):“在法律爭議和現實需求之間,我們需要更深入的爭論和討論。”

事實上,絕不僅限於法學家之間甚至社會教規之間的爭議,即在司法界,甚至在審理此類訴訟案件的法院中,都會出現兩種不同的意見。據上海市黃浦區法院法官趙冰清介紹,兩種觀點之壹是,假冒偽劣不是真正的消費者,不適用《消法》第49條;另壹種觀點認為不應該調查消費者的購物動機。只要商家確實賣假貨,就構成欺詐,誰被抓誰就應該賠償。

我認為:首先要檢討所謂的“壹退壹賠”,即雙倍賠償《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所受的損失,賠償的數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壹倍”。

對“知假買假”的不同看法,主要是對《消法》第49條“消費者”概念的不同理解造成的。那麽這壹條真正的立法意圖是什麽呢?著名法學家梁慧星研究員在接受采訪時回答說:“我親自參與了《消法》的起草過程。在消法草案專家研討會上,反對這壹條的人很多,只有何山(法工委)、吳(原中消協)和我本人在發言中極力主張制定這壹條。我們當時只是想調動欺詐消費者用經濟利益維護自身權益的積極性,懲罰實施欺詐行為的經營者。我從來沒有想過有人會利用這壹條來牟利,在經營者和消費者之外還有壹個職業打假人。”梁先生認為,“如果任由‘知假買假’的職業打假階層盲目發展,就會形成壹個公權私權分離、以打假為業的營利性行業”,認為“知假買假”是“違法”的。

然而,“我們”和“三個人”之壹的吳在接受電話采訪時說,消費者是假冒偽劣商品的“天敵”。當時的全國人大法工委委員喬曉陽、胡,以及多個省市人大、消費者協會的代表也贊同《消法》第四十九條。吳對“知假買假不屬於消費者”成為法律術語,爭論不休感到“特別困惑和難過”。他認為,“知假買假”是經營者強加給消費者的觀念,違背了《消法》立法的基本精神。

另壹個何山不僅在6年前主動“涉嫌買假貨”,還為徐悲鴻的兩幅《馬本圖》進行了“訴請保護”,最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獲得了雙倍賠款。而且他認為消費者對假貨購買的索賠對社會是有好處的,應該鼓勵。個人打假既保護了消費者權益,又降低了政府打假成本,應該得到關註和支持。

請允許我坦率地說。我欣賞梁研究員的“理性”和不“情緒化”,支持“建立真正的政府懸賞打假制度”。但是,在《消法》還沒有修改將“知假買假”的職業打假人排除在消費者之外之前,相對而言,鑒於中國市場假貨充斥,甚至以假亂真,李悝jy真假難辨,就像電視劇裏的壹句經典臺詞:“現在只有媽媽是真的,連爸爸都是假的”,我覺得“職業打假人”應運而生,不是多了,而是多了。就算讓這些見義勇為的“假英雄”們“先富起來”,但如果我們因為買柴米油鹽醬醋茶這些日常用品而不擔心自己低人壹等,又有什麽壞處呢?我只知道天津有壹個“王海”,我贊同他的觀點“買到假貨或者打假無疑會增加售假者的風險成本,有利於減少欺詐,有利於社會福利”。據悉,他已戒掉“打假”,正專心寫書;南京有壹個“楊紅”;上海有壹個“王海東”。中國每個大中城市都有壹個代表人物,出現了壹個“職業打假人階層”,有效遏制了打假的蔓延。什麽是“社會危害”?職業打假人和假冒偽劣產品同歸於盡,把中國市場搞得和美國日本甚至壹些發展中小國壹樣幹凈,這有什麽錯?

梁先生以《消法》起草人的身份解釋“立法本意”,讓我們理解了梁先生自己在立法時的“初衷”。但在立法的相互鬥爭和妥協過程中,不止壹個人參與起草法律,每個起草人的“初衷”都異常艱難。當對法律的適用有爭議時,很難找到“立法意圖”,即使對起草者本人來說也是如此。

法律壹旦制定,就註定落後於生活,因為法律條文是穩定的,社會生活是不斷變化的。法律必須與時俱進。要解決剛性的法律規定和流動的社會生活之間的矛盾,就需要對法律進行解釋。清華大學法學院張明楷指出:“隨處可見的現象是,不同學派的學者對同壹條文、同壹術語可能研究出完全不同的解釋。”而“判斷什麽是真解釋,什麽是真解釋,不僅要看是否符合字面意思,還要看是否符合正義”(《刑法基本立場序》,中國法制出版社)。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我認為“根據某著名網站的調查,90%以上的網友認同王海的‘知假買假’,輿論明顯‘壹邊倒’”並非偶然。《北京青年報》(2002年7月22日),《解讀“買假貨不加保護”,說得好:“消費者對‘買假貨不加保護’謠言所表現出的強烈‘公憤’,其實是當前消費環境下消費者相對弱勢地位的壹個縮影。"

至於司法監督,眾所周知,美國是由聯邦最高法院的法官進行監督和解釋的。曾在1930—1941擔任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的查爾斯·胡果有壹句坦率而著名的話:我們在憲法之下,但憲法是法官說的那樣。總的思路應該是:我們尊重(美國)憲法,但憲法。

中國是成文法而不是判例法的國家,法官不能造法。在司法支持打假,優化凈化市場方面,我認為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支持王海東打假的批復非常有價值,值得推廣。

65438+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原告王海東與上海真智旅遊購物中心0998年4月8日產品質量糾紛壹案的批復:“原告向被告購買無繩電話不違法。被告銷售給原告的無繩電話沒有郵電部頒發的‘進網許可證’,也沒有取得國家無線電管理委員會頒發的‘無繩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函’,屬於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禁止銷售的產品。被告的這種行為是對不特定消費者的欺詐行為。違反法律的經營者不僅要接受行政處罰,還要對消費者承擔民事責任。因此,本案應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判令被告承擔責任。”

正是因為這種旗幟鮮明、非常態的答復,才要求全市各級法院,無論商品的購買者是誰,是否知道假貨,是否需要個人生活。凡經舉報審查構成欺詐的經營者,適用《消法》第四十九條,給購買者退款。這使得上海市場相對於全國各地的市場,雖然不能說假冒偽劣產品絕跡,但確實凈化和優化了購物環境和執法環境。這不是明擺著眾所周知的嗎?建議除“壹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信息,或者故意隱瞞真實信息誘導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不對等問題的意見》第六十八條)外,將其延伸至《消法》第四十九條,並引用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的批復,在全國法院系統參考適用。

我們不是提倡學習國外先進經驗,說他可以以石攻玉嗎?以金融安全行業聞名於世的平克頓公司,從65438到0992,以“調查公司”的名義進入中國“打假”市場。據說公司80%以上的業務都集中在“打假”上。中國外商投資企業協會質量品牌保護委員會是中國最大的保護寶潔、聯合利華等74家跨國公司品牌的委員會。其中,寶潔每年損失654.38+0.2億假貨,聯合利華每年損失3.4億假貨。作為職業打假人,不僅合法化,而且實現了規模化、企業化。既然外國人在我們眼皮底下不僅成為了壹個企業,而且成為了壹個市場行業的主業,為什麽我們不幹脆“拿來”他們的經驗學習壹下,甚至今天還要無休止地爭論“知假買假”是否合法,是否受法律保護?

最後呼籲“職業打假人”,即利用《消法》第49條謀生的打假人,承認自己的行為不僅合理,而且合法。我完全同意法制日報(2002年7月18)“知假買假要求賠償的行為是正當的”。因為“從法理上講,承認知假買假者是消費者,是法治社會重視和保護公民個人權利的壹種表現。在法治社會,公民依法享有占有、支配和使用自己合法財產的權利和自由,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都無權審查公民的花錢動機。從法律上來說,社會輿論壹邊倒支持知假買假的主張,和壹些賣偽劣商品的商家讓他們深惡痛絕的態度之間的反差,就足以把人心和脊背區分開來。所以,對於知假買假索賠的行為,立法應該開綠燈而不是亮紅牌。”請允許狗尾巴續貂;不僅是立法,司法、行政、法律、律師,包括媒體都應該如此。

綜上所述,為了中國市場凈化,為了中國出口誠信,為了中國精神文明,除了有效打擊假冒偽劣,別無選擇。“打假”是硬道理,是判斷對錯的基礎和前提。除了依靠政府,依靠各個行業,包括消協,還要動員全社會打擊壹切欺詐行為,包括制假售假。對“知假買假”的打假專業人士,要鼓勵、支持、合法化,不能歧視、排斥、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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