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頒布和最高人民法院“舉證責任倒置”和“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的實施,醫院面臨的醫療糾紛壓力增大,賠償金額增加。作為社會矛盾的終端,如何建立運轉良好的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機制,可以幫助醫院及其醫務人員擺脫復雜的醫療糾紛,安心從事醫療活動;如何有效預防和處理醫療糾紛?近年來,它壹直是醫院管理中的熱門話題和亟待解決的難題。課題組成員通過對醫療糾紛適用的相關法律法規進行歸納分析,總結出醫療實踐中容易違反的法律法規;通過對近三年廣東省部屬醫院和省屬醫院醫療糾紛案例的總結和分析,歸納醫療糾紛產生的主要原因,找出醫療活動中容易發生醫療糾紛的薄弱環節,從法律角度提出醫療糾紛的預防和處理措施。
1醫療糾紛的現狀、原因及法律特征
1.1醫療糾紛現狀目前,我國醫療糾紛數量不斷增加,賠償金額不斷上升,性質不斷惡化,呈現出醫療機構級別高、司法介入多、患者投訴多的特點。中國醫師協會2006年對114家醫院進行了調查,發現醫療糾紛數量以雙倍速度增長。2005年,每家醫院有30起醫療糾紛,2006年增加到66起。賠償金額增加了。單起醫療糾紛最高賠償金額為92萬元,每起醫療糾紛平均賠償金額為10.81萬元。三甲醫院醫療糾紛平均賠償金額為100多萬元。2001年,北京市醫學會調查二級以上大中型醫院71家。結果顯示,近三年共發生毆打醫務人員事件502起,其中致傷致殘90人,影響醫院正常診療秩序事件1567起,患者欠費150萬元。據廣東省有關部門調查統計,2005年醫療糾紛1709起,2004年1370起,2003年1102起。
1.2醫療糾紛產生的原因【1】分析醫療糾紛產生的原因並采取積極的預防措施,對於減少和避免醫療糾紛的發生,保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構建和諧醫患關系具有重要意義。
1.2.1與我國經濟快速發展相比,社會發展和社會保障發展相對滯後,政府投入不足,新藥、醫療新技術、新設備的引進大大增加了醫療費用。雖然衛生主管部門做了各種努力,但老百姓看病貴、看病難的問題並沒有得到很好的解決,因為衛生系統處於轉軌過程中,矛盾直接轉化為醫患沖突,醫院成為了沖突點。
1.2.2媒體因素由於公眾對醫學的相對無知,醫療工作的高風險和局限性,以及部分媒體片面將醫患矛盾解讀為商業流通中的消費行為關系,強調患者的弱勢群體地位,放大部分醫生收受紅包和回扣的現象,直接對醫患糾紛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
1.2.3患者的原因是患者對醫療技術的期望值太高。當醫療效果不理想時,患者往往認為是醫療機構造成的,往往會加劇醫患矛盾,從而導致醫患糾紛的發生。另外,患者不積極配合治療也是壹個重要的方面。在醫療活動中,部分患者不如實告知病史,不遵醫囑,私自服藥或加減劑量,私自外出延誤治療,可能影響疾病的治療效果。部分患者及家屬認為是醫護人員造成的,從而引發醫療糾紛。
1.2.4醫療因素主要表現為部分醫療機構未建立相關制度或管理不嚴,醫務人員違反醫療衛生法律法規,在醫療活動中出現診療護理失誤,造成差錯;病歷書寫不規範,保管不利,病歷不明;醫務人員自身技術水平低,醫療質量不高,責任心不強,對醫療安全缺乏足夠的認識,醫患溝通不當等等都導致了醫療糾紛的發生。
1.3法律特征(1)醫療糾紛的主體[2]僅限於醫患雙方。醫生,包括所有合法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同時,只有經審核批準的醫療機構和持有相應資格證書的醫務人員才能合法行醫,成為醫患關系中的主體。患者不僅指病人,也指所有接受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醫療和護理服務的人。其實還包括患者家屬等相關方,如患者的其他監護人、患者的工作單位、患者投保的壽險公司等。(2)醫療糾紛的客體是人身權和財產權。醫療糾紛的客體是指醫患關系主體的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客體,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作為醫療糾紛的主體,其對客體的期待是壹致的,即希望醫療活動能夠預防和治療患者的疾病,延長患者的生命,提高患者的生活質量,實現財產權益效用的最大化,但由於醫學的特殊性和醫療行為的高風險性等因素,這壹初衷往往會打折扣。(3)醫患糾紛的內容是醫患雙方基於在醫療活動中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而發生的糾紛。從內容來看是否屬於醫患糾紛,關鍵在於雙方的爭議事項是否是在醫療活動中履行義務、行使權利過程中產生的糾紛。
2醫療糾紛的法律預防和處理
醫療糾紛的發生是客觀存在的。人類只要有醫療行為,就不可避免地伴隨著醫療糾紛,甚至差錯和事故。但作為醫院和醫務人員,醫療糾紛是可以避免的。
在美國等西方國家,醫療糾紛的法律預防和處理機制比較健全,相關法律法規比較完善,有專門機構協助醫院預防和處理醫療糾紛。這些機構的成員必須具備醫學、法律和健康管理三方面的專業知識,並且必須熱衷於這項事業。目前國內醫務人員法律意識比較薄弱,對醫療糾紛相關法律法規不熟悉。雖然醫院也有防範醫療事故和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處理醫療事故的預案,但實際操作中很難妥善解決醫療糾紛。
2.1醫療糾紛的法律防範
2.1.1加強衛生法律法規學習,增強自覺防範糾紛的自覺性。醫務人員要不斷強化依法行醫的意識,關註醫療實踐中容易違反的法律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行政法規,如《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病歷書寫基本規範》等。中山大學附屬第壹醫院定期對醫務人員和管理人員進行衛生法律法規制度培訓,邀請從事醫療法律的專家教授授課。在壹定程度上增強了醫務人員自覺防範糾紛的意識和能力,使醫務人員認識到自覺守法和正確運用法律的重要性。
2.1.2加強管理,建立、健全和完善各項規章制度是醫院安全行醫的保障,醫療工作要在制度的框架內進行。主任是醫院的骨幹,醫院要加強對主任的管理。對三級醫師嚴格把關,培養年輕醫師,是上級醫師的法律責任;加強轉診和咨詢系統;認真執行逐級報告制度,按法定程序辦事。嚴格遵守衛生法律法規和診療護理常規培訓,設立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科室,按規定書寫和保存病歷,不得塗改、偽造、隱匿、銷毀病歷。
2.1.3妥善解決知情同意與保護性醫療的沖突。《病歷書寫基本規範(試行)》第十條第壹款規定: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實驗性臨床醫療,患者必須簽署同意書。第二款規定,醫務人員應當對患者實施保護性醫療措施,相關信息應當由患者近親屬簽字。這裏有沖突。比如醫務人員實施第壹款就違反了保護性醫療制度,實施第二款就違反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權。如果不執行這兩款,就侵犯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權。
知情同意與保護性醫療的沖突引發了許多醫療糾紛。比如某醫院的麻醉師因履行告知義務而忽視了保護性醫療,最終導致患者在得知即將接受的手術治療有危險後,因精神緊張而突發心臟病死亡。這是壹個典型案例。如何解決這種沖突,減少醫療糾紛?壹些醫院的做法是,患者如果要親自行使知情同意權,應向醫院提供壹份簽字聲明,表明能夠正確認識疾病和診療行為,並要求其親自簽署所有知情同意書。這是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患者依法獨立進行的民事活動,其行為受法律保護。如果醫務人員認為有必要或者患者家屬要求保護性醫療,可以要求患者提供本人簽名的委托書,寫明委托人情況和代理權限。筆者贊同這種做法,可以有效約束醫療行為,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權。
無論是患者的知情權還是醫生的說明義務都不是絕對的。在某些情況下,應該進行特殊處理。《執業醫師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醫師應當向患者家屬如實介紹病情,但應當註意避免對患者造成不良後果;《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壹條規定,在醫療活動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如實告知患者病情、醫療措施和醫療風險,並及時解答其咨詢,但應當避免對患者造成不良後果。如患者需要急診手術且無法聯系患者家屬,且患者心理素質較差,不能按照上述規定向患者說明病情及醫療風險。這種保護性的醫療措施,善意的隱瞞,善意的欺騙,可以對抗患者的知情權和醫生的說明義務,是合法的。
2.2醫療糾紛處理中的法律適用
2.2.1解決醫療糾紛的幾種途徑【3】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醫療糾紛可以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解決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雙方均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處理醫療事故爭議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衛生行政部門不予處理,已經處理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終止處理。因為司法程序是解決醫療糾紛的最終途徑,也是最終的救濟手段。
2.2.2處理醫療糾紛時,不接受不符合患者主體資格的來訪者。根據醫療糾紛的主體特點,壹般以接待患者本人為原則,以接待患者配偶、父母、子女為補充;同時,根據《民法通則》關於民事行為能力的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和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不予受理。
2.2.3不受理已超過訴訟時效的醫療糾紛根據《民法通則》第壹百三十六條規定,醫院首次接收處理醫療糾紛時,醫療糾紛發生超過壹年且不存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情形的,醫院不予受理是適當的。這種拒絕是受法律保護的。
2.2.4充分發揮病歷在處理醫療糾紛中的法律作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條例》、《病歷書寫基本規範(試行)》和《中醫和中西醫結合病歷書寫基本規範(試行)》對病歷的書寫和管理作出了具體規定,是目前我國規範病歷的主要法律依據。醫院在醫療活動中是否存在過錯,主要通過病歷來證明。因此,醫療機構應當嚴格按照規定書寫病歷,依法妥善保管和管理病歷,嚴禁塗改、偽造、隱匿、銷毀病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