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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雇主責任的最新法律規定

裁判要點:用人單位主要責任是為了及時、全面地保護勞動者的利益而在建築礦山等領域設立的特殊責任。勞動者要求施工單位承擔用人單位的主體責任,不應基於勞動關系。用人單位的責任只包括工傷保險責任和支付勞動報酬責任。

法院生效判決認為,根據查明的事實,沒有證據證明馬某是某勞務公司的員工,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但馬某在被介紹到勞務公司相關項目工地時受傷。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第(四)項;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將承包業務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在從事承包業務期間發生工傷或者死亡的,用人單位為工傷保險責任單位。;

《關於建立勞動關系的通知》第四條。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5年5月25日發布[2005]12號;建築、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者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的,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用人單位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用人單位主體責任的特征與實踐路徑:用人單位主體責任是為跨越勞動關系及時有效地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而設置的特殊勞動保護制度。本案中,馬某某要求勞務公司承擔工傷保險責任是用人單位的壹種責任。雖然不是基於勞動關系,但還是需要進行必要的工傷認定等前置程序。具體分析如下:

第壹,就業主體責任是對勞動者的特殊保護制度。

在建築領域,施工單位承包工程後,往往將工程轉包或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實際施工者通常雇傭大量工人進行具體施工。在這種情況下,當工人遭受損害時,有兩種救濟方式:

壹種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向勞務接受者主張侵權責任;二是符合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建立勞動關系的通知》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實施lt的通知》;工傷保險條例gt;若幹問題的意見》等規定,要求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人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比較兩種救濟方式,侵權責任的訴訟從程序上看相對簡單,不需要仲裁和工傷認定。但在舉證責任方面,勞動者負有更大的舉證責任,對侵權、過錯、損害後果、因果關系等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對用人單位的責任救濟程序復雜,應當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程序進行。壹般來說,用人單位責任的簡易救濟程序包括工傷認定和傷殘等級mdashmdash勞動仲裁mdashmdash勞動爭議訴訟。

但如果爭議大,可能需要兩個認證(工傷和傷殘等級認證)mdashmdash兩項仲裁(雇主責任仲裁和工傷保險責任仲裁)mdashmdash訴訟(工傷認定行政訴訟、用人單位責任勞動爭議、工傷保險責任爭議)。但從舉證責任的角度來看,勞動者的舉證責任較低,只需要證明工傷和用工事實即可。

在責任內容上,侵權責任的賠償金額壹般低於工傷保險。侵權責任壹般包括醫療費、護理費、夥食補助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撫慰金等。,但按照過錯比例,勞動者壹般不能按照上述數額獲得全額賠償。但用人單位的主體責任較重,包括護理費、夥食補助費、停工期間的工資、壹次性傷殘補助金、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也不需要劃分責任比例。因此,為了獲得更多的賠償,很多勞動者在向用人單位主張責任的道路上花費了更多的時間和精力。

二、用人單位的主要責任不是基於勞動關系。

;雇主的責任;“工傷保險”壹詞最早出現在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的《關於建立勞動關系的通知》第四條。後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幹問題的意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進壹步明確了就業責任的主體和內容。這種規定只是定位了相關承包或承包單位的用工責任主體,並沒有規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建立勞動關系的通知》第壹條:1。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關系成立。(壹)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由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償勞動,適用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本案中,薛、朱均負責馬某的勞務內容及報酬支付,不受勞務公司管理,故馬某與勞務公司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442號2011]第五十九條規定,本案中馬某某要求勞動服務公司承擔工傷保險賠償責任的實質是勞動者的主體責任,勞動關系的認定不應作為前置條件。故二審判決勞務公司直接對馬某某承擔工傷保險責任,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三、用人單位的責任範圍僅限於工傷保險和勞動報酬支付責任。

由於用人單位作為用工主體的責任並不意味著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因此責任範圍應該比壹般勞動關系的範圍更窄。結合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建設部發布的《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總承包單位不得將工程違規發包或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否則應當承擔清償拖欠工資的連帶責任。;

用人單位主體責任的責任範圍應限定在支付勞動報酬責任和工傷保險責任兩個方面,不應包括壹般勞動關系中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經濟補償或賠償的責任。

第四,雇主責任的合理實踐路徑

很多勞動者因為不懂法,得不到正確的訴訟指導,救濟渠道不當,走了很多彎路。本案中,馬某某成功認定工傷傷殘等級及時獲得用人單位的責任賠償是重要前提。但在司法實踐中,涉及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的責任需要以工傷認定為基礎,而壹般的工傷認定需要以勞動關系為基礎。

因此,許多此類勞動者在申請工傷認定受阻後,轉向勞動關系確認程序。經過仲裁、訴訟等壹系列程序,最終駁回了確認勞動關系的請求。此時勞動者回去申請用人單位主要責任的工傷認定,已經超過了工傷認定的申請時限,結果竹籃打水壹場空。

對於用人單位責任的實踐路徑,我們建議勞動者可以直接申請用人單位責任的工傷認定。如果在鑒定過程中發生雇傭關系受阻,我們建議勞動者可以選擇以下救濟途徑:申請工傷認定登記mdashmdash仲裁和訴訟請求確認施工單位是用工責任主體單位mdashmdash繼續申請工傷認定mdashmdash工傷保險責任仲裁;mdash工傷保險責任訴訟。

但用人單位的責任並不是最終責任,因為《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個人承包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招用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承包單位和個人承包經營者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因此,勞動者起訴時可以將施工單位和實際施工人列為* * *共同被告,主張其承擔連帶責任。勞動者只起訴施工單位承擔責任的,單位承擔責任後可以依法向實際施工人主張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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