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本文討論了《2006年海事勞工公約》中關於海員社會保障和勞動保護的條款。

本文討論了《2006年海事勞工公約》中關於海員社會保障和勞動保護的條款。

不說廢話了,來點實實在在的吧。

《2006年海事勞工公約》對中國航運業和海員的影響

毛上海遠洋運輸公司

0的前言

2006年2月23日,在日內瓦召開的第94屆大會和第10屆海事大會通過了全面的

該公約將自批準文件之日起12個月後生效。

由於《公約》引入了“無差別”的概念,主張在懸掛批準國國旗或不懸掛批準國國旗的船舶上工作的海員應受到平等對待,並享有同樣的權利。因此,新公約是提高中國海員素質、改善其培訓和工作環境的良好契機。但也應看到,我國海員保護的具體做法與國際勞工公約的要求不相匹配,沒有專門針對海員勞動和保護的法律法規,基本沒有檢查和監督船上工作和生活條件的正式機制。因此,新公約的頒布也將對我國適應航運業發展,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維護和保障海員合法權益,全面推動中國海員走向國際市場提出更高的目標和要求。本文將從《公約》的壹些實質性變化以及中國如何為批準和實施《公約》做準備來分析《公約》對中國航運業和海員的影響。

1公約對促進海運業發展和維護海員權益的影響

1.1規範海員招募安置機構的管理活動。

(1)實施更嚴格的業務審核權限。根據公約標準a 1.4-招聘與安置第2款和第6款的規定,要求成員國主管機關對在其境內經營的海員招聘與安置機構進行嚴格監管,並規定這些機構必須取得主管機關批準的營業執照。

或證書或類似授權,並接受定期審計。只有在明確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相關要求後,主管當局才能為其頒發或更新營業執照或證書或類似授權。同時,為規範市場經營秩序,公約要求各成員國主管機關不得鼓勵私人海員招募和安置機構過度泛濫。

(2)制止和控制亂收費。為保護海員的合法權益,公約標準a 1.4-招聘與安置第5條和導則b 1.4-招聘與安置第2(d)(f)條規定,禁止海員招聘與安置機構采用各種手段阻止海員獲得其勝任的工作,還規定海員招聘與安置機構在為海員提供就業時不得直接或間接、全部或部分地向海員轉移相關費用。

(3)要求完善海員信息庫。《公約》要求海員招募和安置機構編制壹份所有海員的完整信息登記冊,並確保及時更新,以供主管當局檢查。

(四)要求切實履行告知義務。《公約》規定,海員招募和安置機構應當履行告知義務,確保海員在受雇前或受雇期間知曉其在雇用協議中的權利和責任,並有權在簽署前和簽署後審查雇用協議的條款。

(5)完善海員投訴處理機制和賠償機制。《公約》規定,主管機關應確保建立適當的機制和程序,在必要時調查有關海員招募和安置機構的投訴,並酌情邀請船東和海員代表參與調查。同時,應建立保護和補償機制,在海員因招聘安置機構或船東未按雇傭協議履行義務而遭受損失時,通過保險或其他等效措施給予其適當的經濟補償。

1.2進壹步改善了海員就業條件。

公約標準a 2.1-海員就業協議第4條規定了海員就業協議的細節,如海員的休假、遣返、職業發展、技能培訓和就業機會等,為海員體面的就業條件提供了保障。

1.3進壹步保障海員的工資收入和社會福利待遇。

(1)海員最低工資規定。《公約》規定,在不損害自由集體談判原則的情況下,各成員國應在與船東和海員代表組織協商後,制定確定海員最低工資的程序,並根據海員生活費用和需求的變化進行調整。為了確保最低工資標準的有效性,《公約》要求船東和海員的代表組織應參與此類程序的制定和運作。

(2)關於海員社會福利的規定。《公約》對海員的健康保護、醫療和福利,特別是社會保障作出了更加具體和明確的規定,確保各成員國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為海員的人身、醫療和養老提供更加全面和完善的保障。

1.4進壹步完善了海員申訴機制。

公約標準A5.1.5船上投訴程序規定,海員可以通過船上規定的程序對違反本公約要求的事項(包括侵犯海員權利的事項)進行投訴,並在船長認為有必要時,向適當的外部機關投訴。海員投訴機制的進壹步完善將有助於合理解決船公司與海員之間的勞動爭議。

2中國在保障海員權益的措施和機制上的差距

2.1境外海員勞務合作存在多頭管理、職能重疊的情況。

根據《公約》的要求,各成員國的“主管機關”是指有權就《公約》規定的事項頒布和實施具有法律效力的法規、命令或其他指示的部長、政府部門或其他機關。但在我國,交通部海事局、商務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在海員服務管理方面存在職能重疊,導致我國“主管機關”交通部海事局在實際工作中難以按照公約要求形成有效的勞動監察機制,或者過多幹預其他政府部門的介入或提出相應要求。

2.2國際海員勞務輸出缺乏完整的法律法規

目前,由於我國海員勞務相關法律法規的缺失,我國政府主管部門在約束和監管海員勞務輸出機構、維護境外海員合法權益時,將面臨因缺乏相關法律依據而難以實施必要的行政和經濟處罰的尷尬局面。

2.3海外海員的就業條件未能獲得最低保障。

《公約》規定,海員招募和安置機構應核實安置海員的船舶上的工作條件是否符合船東和海員代表組織之間簽署的適用的集體談判協議,並且作為壹項政策,只向雇用條款和條件符合適用的法律或條例或集體協議的船東提供海員。由於種種原因,中國海員工會沒有與其他國際海員工會組織簽訂任何集體談判協議,特別是《ITF標準協議》,使得中國海員在被輸送到外國船隊時無法享受公約要求的最低收入保障,也影響了中國海員的國際租金水平。

海員勞務市場全面改善。

2.4未能有效監督海員勞務作業權。

我國外派海員勞務市場缺乏政府調控功能,政府相關部門對勞務公司經營權未能有效監督、審查和審核。於是,很多既沒有自己的船,也沒有自己的海員的勞務中介,通過“掛靠”,成為壹些有資質公司的下屬代理,非法使用經營權,使得境外海員勞務市場處於無序、不公平競爭的狀態。與此同時,壹些外國船東通過在中國設立船舶管理公司,也變相從事中國海員的直接招聘和雇傭,擾亂了中國境外海員勞務市場的正常經營秩序。

2.5海員的權益沒有得到有效和充分的保護。

《公約》對海員的健康保護、醫療、福利措施和其他形式的社會保障作出了詳細規定。然而,目前我國海員社會保障制度還不夠完善。僅參照陸地用工模式設立相應保險,未能結合其流動性強、離岸時間長的特點制定合理的收費標準。同時,由於不同形式的勞務公司的存在,海員費用也有支付、部分支付和完全不支付的情況,不僅給海員未來的醫療和養老問題帶來隱患,而且造成不同勞務公司經營成本的巨大差距,促進了勞務市場的不公平甚至低價競爭。

為了維護海員的基本權益,有關方面需要提供強有力的支持。

3.1對政府部門的建議

要把發展海員國際勞務輸出作為國家和地區社會經濟發展的重要戰略,盡快推進海員勞動立法,加快海員勞動保護法規建設。

應加強對海員招聘安置機構即海員勞務派遣公司的監管。嚴格執行船員經營權審查和年審制度,規範和完善市場競爭機制,對惡性競爭、違反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勞務公司和境外航運公司進行處罰。

在中國設立的分支機構要嚴厲打擊。

中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應會同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加快制定有利於支付海員費用的標準體系,加大對用人單位支付海員費用的審查力度。

應聯合行業組織和工會制定規範的雇傭合同,對海員的雇傭合同期限、社會保障、最低工資等提出強制性和指導性的標準和意見,切實保障海員的合法權益,逐步符合國際海事勞工公約的相關要求。

應建立外派前海外海員強制性適應性培訓制度。這種培訓不僅要通過立法成為強制性要求,而且要成為船公司和海員管理公司的自覺行為,以加強海外海員的技能培訓和出國前的適應性培訓。培訓的主要內容包括:工作態度、敬業精神、職業道德、英語能力、國際慣例、國外習俗、合同內容、權利義務等。,使外派海員樹立受雇於人、服從船東管理的意識,從而提高外派海員的整體素質,適應國際海員市場的需要。

3.2對勞務派遣企業的建議

海員勞務派遣公司應當嚴格自律,自覺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業規範,維護有序健康的競爭環境;根據海員勞務輸出的實際情況,及時向政府主管部門提出建設性的意見和建議:嚴格監督船東在船上提供的工作和生活條件,確保海員獲得良好的就業條件。

3.3對工會的建議

盡快納入《ITF標準框架協議》,打消歐洲航運大國雇傭中國海員的顧慮。試點項目將首先在沿海發達地區進行。現有的本地海員工會組織或船公司海員工會將首先加入ITF,成為ITF在中國的本地分支機構。

為壹些ITF企業做代理。充當其他海員工會和個人的代言人,處理與船東的關系。時機成熟時,承認ITF組織,中國海員工會和海員個人全面加入ITF,最終實現以ITF成員身份與各國船東合作,輸出海員勞務。

積極參與海員勞務派遣公司的海員輸出談判,或作為直接談判代表與船東談判,最大限度地維護我國海員的利益,保證海員的收入和福利。

3.4對行業組織的建議

加大對中國海員的宣傳力度,使海外船東對中國海員產生信任感,從而擴大中國海員在世界的影響力,促進中國海員勞務輸出。

建立健全標準雇傭合同,制定並定期調整滿足其生活費用和需求的船員最低工資收入標準。加強與國外相關行業組織的聯系和溝通,借鑒菲律賓POEA的管理和運營模式,建立有效的監管和保障機制。

作者簡介:毛上海遠洋運輸公司,碩士,高級經濟師。

(2oo6海事勞工公約對我國航運業和海員的影響——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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