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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旅遊合同法

《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暫行辦法》第四條規定,

適用保證金賠償:旅行社因自身過錯未達到合同約定的服務質量。

保證金賠償的前提是旅行社因未能提供符合約定質量標準的服務而存在過錯。

《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試行標準》第八條規定:

導遊擅自改變活動日程,減少或者變更遊覽項目,

旅行社應當退還景點門票和導遊服務費,並賠償同等數額的違約金。

第壹條旅行者的權利:

(1)自主選擇旅行社的權利。旅遊者有權自主選擇經營國內旅遊業務的國際和國內旅行社,並接受其提供的旅遊服務。(二)對旅行社服務真實情況的知情權,旅遊者有權要求旅行社如實提供《旅遊者行程單》和《旅遊須知》,有權要求旅行社告知住宿、餐飲、交通、服務標準等真實情況。(3)要求旅行社提供約定服務的權利。旅遊者有權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和行程安排安排遊覽並協調相關事宜。(4)自主購物和公平交易的權利。旅遊者有權要求旅行社帶團到合法的購物場所自行購物,有權拒絕違法合同中約定的購物安排。(五)自主選擇項目的權利。旅遊者有權拒絕合同約定以外的旅遊團推薦的自費項目。(6)尊重個人尊嚴和民族風俗習慣的權利。(七)有權對旅行社的服務進行監督,旅遊者有權對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旅行社提出批評和建議,並向有關部門投訴和舉報。

第二條旅遊者的義務:

(1)遵守國家和地方法律及相關規定。旅遊者在旅遊過程中不得從事違法活動。(二)不得侵犯他人的權益。旅遊者行使權利不得損害國家和社會。集體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3)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旅遊者應當尊重旅遊服務人員的人格,團隊成員之間應當互相尊重、互相幫助。尊重當地民族風俗習慣,嚴禁在景觀中。禁止在建築物上雕刻、亂塗亂畫,不存在隨地吐痰、亂扔垃圾等不文明行為。(四)如實提交有關材料並告知相關情況。旅遊者在登記和行程安排時應當提供真實的健康和身份信息,如實填寫相關信息,履行合法手續。(五)遵守合同,協助旅行社完成旅遊服務。旅遊者應當保證自己的身體條件能夠完成旅遊活動,並積極配合旅行社的服務活動,不得因個人原因強迫旅行社變更旅遊團隊行程或者擅自離團活動。(六)努力掌握旅遊所需知識,提高自我保護意識。旅遊者可以自行選擇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等保險,並在旅遊過程中妥善保管好隨身攜帶的行李和貴重物品或者采取其他保護措施。(7)旅行社在旅遊過程中發生爭議,應本著平等原則協商解決,或在旅遊結束後通過專用條款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解決。不得以服務質量等問題為由,拒絕旅遊者登機(車、船)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延誤行程、擴大影響和損失,迫使旅行社接受其提出的條件。

第三條旅行社的權利:

(壹)核實旅遊者提供相關信息的權利。(2)按照合同約定向旅遊者收取全部旅遊費用的權利。(三)按照合同約定選擇交通工具、酒店地接社、安排旅遊配套服務的權利。(四)拒絕旅遊者提出合同以外的不合理要求的權利。

第四條旅行社的義務:

(壹)向旅遊者出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和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二)按照旅行社現行責任險的規定投保旅行社責任險。(3)通過告知網站、統壹配方等方式,向旅遊者提供查閱本合同涉及的國家旅遊局相關文件的條件或方法。(4)出發前向遊客提供旅遊行程表和旅遊須知,做好具體的旅遊安排。各種服務標準。向旅遊者如實陳述註意事項,不得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書面或者口頭宣傳,應當向旅遊者推薦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等保險。(五)按照合同約定向旅遊者提供旅遊服務,並不低於《旅行社國內旅遊服務質量要求》規定的標準。(六)提供的服務符合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旅遊服務給予真實說明和明確警示,並采取措施防止危害的發生。(七)旅遊期間不得強迫旅遊者購物,安排合同約定以外的自費項目應當征得旅遊者同意。(八)應向旅遊者提供發票等消費憑證。

第五條差旅費:

(1)差旅費包括以下費用:1,辦理文件和手續的費用。2.交通票費;遇票價調整,票款退還按照《合同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執行。3餐飲住宿費;包括飛行交通工具上提供的免費餐食、團費、旅遊服務費、地接社和旅行社服務人員的服務費。(2)旅遊費用不包括以下費用:1,非合同行程中發生的費用,2,與自費項目相關的費用,3,自由活動期間的費用,遊客在行程中發生的個人費用,包括;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費餐飲費、行李超重費、洗衣費、電話費和電報費、逗留期間的飲料和灑水費、人身傷害和醫療費、找回個人丟失物品的費用和報酬;5.第(1)款未列明的其他費用。(3)雙方對差旅費另有約定的,在專用條款中註明。

第六條旅行程序:

除非另有約定,本合同涉及的所有旅遊手續均由旅行社辦理。雙方約定由旅遊者自行辦理的,旅遊者應當保證自備手續符合旅遊要求,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七條旅遊內容變更:

(1)因不可抗力(自然災害、政府行為等)導致旅行社不能按照約定的線路、交通、住宿等安排繼續履行合同的。),但團隊成員不能達到三分之二多數意見或者因緊急情況不能征求意見的,旅行社經三分之二以上團隊成員同意,可以變更相對內容。(二)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旅行社不得單方面變更遊覽內容。

第八條責任協議:

(1)違約責任(1)旅遊者違約責任(1)旅遊者未按合同規定支付旅遊費用的,每日按延誤支付費用。3%的標準支付違約金。(二)旅遊者因違約、自身過錯、自由活動期間的行為、自身疾病造成的人身、財產損失,旅遊者應當承擔責任,給旅行社造成的損失,旅遊者應當承擔責任。(3)旅遊者因違反國家或地方法律法規被拘留或被追究其他法律責任的,相關責任的費用由其承擔;給旅行社造成損失的,旅遊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2、旅行社的違約責任(1)在辦理旅遊手續和旅遊過程中,旅行社因未妥善保管造成旅遊者證件丟失或損毀的。因旅行社過錯造成手續、代理手續存在瑕疵的,旅行社應當幫助旅遊者辦理相關手續,並承擔辦理手續的直接費用和其他應當支付的合理費用。上述行為影響旅遊行程的,旅行社還應賠償旅遊者的損失,包括因滯留必須支付的費用。(二)旅行社提供的旅遊服務未達到合同約定的《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試行標準》進行賠償的,但滿足旅遊者特殊要求的除外。旅遊過程中實際提供的餐飲、住宿、交通等標準高於合同約定的,相應增加的費用由旅行社承擔。(3)因旅行社過錯給旅遊者造成的人身、財產損害,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標準中沒有規定的,由保險公司按照旅行社責任險的規定理賠。(4)旅行社委托的代理機構違反本合同的,視為旅行社違約,旅行社應當依據本合同向旅遊者承擔違約責任。(五)旅行社擅自將旅遊者轉移到其他旅行社與其他旅行社合並的,旅遊者有權解除合同,並可以要求原旅行社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旅遊者在出發時或者出發後得知存在擅自拼團的,有權要求原旅行社按照旅遊費用總額5%的標準支付違約金。(二)補救責任:因壹方違約造成損失後,守約方應積極采取措施配合違約方防止損失擴大。因未及時采取措施造成損失擴大的,應當自行承擔擴大損失的責任,無權要求違約方賠償,但為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3)行前解約責任:1。對旅遊者解除合同的責任;如因旅遊者原因解除合同,旅遊者;(1)應提前三天(不含)書面通知旅行社,並承擔辦理證件、手續發生的實際費用。(2)提前3天通知旅行社的,按照旅遊費用總額的10%支付違約金,並承擔辦理證件手續實際發生的費用。(三)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地點集合出發,或者中途未會合的,視為解除合同,依照前款規定承擔解除責任。2.旅行社解除合同的責任;因旅行社原因解除合同的,由旅行社承擔;(1)應提前三天(不含)書面通知旅遊者,並承擔代辦證件、手續等實際費用。(2)未提前3天通知旅遊者的,支付旅遊費用總額10%的違約金,並承擔代辦證件、手續等實際費用。3.完全終止責任;因社會動蕩、恐怖活動、重大傳染病、自然災害等可能嚴重危及旅遊者人身安全的情形,雙方未能達成變更協議的,雙方可以在出發前解除合同,旅遊費用在扣除實際費用後返還旅遊者,以說服對方不承擔解除的其他責任,但應當書面通知對方。專用條款>(4)行程中取消合同的責任。1.如果旅遊者在行程中單方要求解除合同,自願放棄某壹旅遊項目,旅行社有權不退還相應的旅遊費用。旅遊者未按合同約定及時參加旅遊項目,未及時趕上交通工具的,視為自動放棄。雙方另有約定。2.除旅遊團隊的根本利益外,在旅遊過程中不得單方解除合同,否則應當承擔給旅遊者造成的實際損失。(5)免責條款:1。任何壹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可以根據不可抗力免除部分人的責任,但應及時通知對方,並在合理期限內提供相關證明。(2)對方因火車、航班等公共交通工具延誤或取消。以及第三方的侵權行為等。不可歸責於旅行社的原因,導致旅遊者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旅行社不承擔責任,並應積極協助解決旅遊者與責任方之間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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