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進出境動植物檢疫熏蒸消毒(以下簡稱熏蒸消毒)是指對進出境動植物、動植物產品、植物包裝材料墊料和其他檢疫物(以下簡稱檢疫物)、裝載動植物及其產品或者來自動植物疫區的運輸工具和包裝容器、包裝墊料實施的化學物品以及生產、加工、 檢疫物的運輸、儲存設備和場所,旨在消除影響檢疫物進出口的害蟲、病菌、雜草和其他動植物有害生物。
第三條熏蒸消毒經營單位(以下簡稱熏蒸消毒單位)是指從事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經營活動的單位。
第四條廣西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熏蒸消毒單位實行審查認可制度,並對其熏蒸消毒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廣西自治區所有熏蒸消毒單位必須取得熏蒸消毒資質證書,方可從事熏蒸消毒業務。
第五條本辦法適用於廣西從事熏蒸消毒單位的資質申請、審批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廣西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以下簡稱廣西檢驗檢疫局)主管全區熏蒸消毒單位的審批和熏蒸消毒的監督指導工作。廣西檢驗檢疫局動物檢驗檢疫處、植物檢驗檢疫處(以下簡稱廣西檢驗檢疫局動植物檢驗處)是全區熏蒸消毒單位審批和熏蒸消毒監管的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熏蒸消毒資質審批管理部門)。各地出入境檢驗檢疫分支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檢疫分支機構)負責轄區內熏蒸消毒單位的日常監管和熏蒸消毒工作的具體監督指導。
第二章應用
第七條申請審批的熏蒸消毒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事業單位;
(二)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和公安部門頒發的危險貨物運輸、儲存、使用許可證;
(三)具有符合安全和質量保證要求的熏蒸消毒藥劑倉庫;
(四)具有合格有效的熏蒸消毒設施、設備、檢測儀器和設備,以及符合熏蒸消毒操作規程要求的安全防護裝置和急救措施;
(五)有相當數量的具備從事熏蒸消毒業務資格和能力的技術人員。從事動物(含產品,下同)壹般熏蒸消毒的,應當有5名以上(含5名)具有助理職稱以上技術資格的技術人員(其中至少有2名具有獸醫師及以上資格),專業為獸醫或者相關專業;從事植物壹般熏蒸消毒(含產品,下同)的應具有5名以上(含5名)助理職稱以上技術資格的技術人員(其中至少2名具有農藝師及以上資格),其專業為植物保護或相關專業;從事上述兩項業務並具有助理職稱以上技術資格的技術人員7名以上(含7名)(其中至少2名為農藝師,1為獸醫及以上),專業為植保、獸醫或相關專業;從事植物熱處理的,應在壹般植物熏蒸消毒要求的基礎上,具備1以上物理工程師(含1)。從事植物船熏蒸業務的人員應在10人以上(含10人),並具有助理職稱以上技術資格(至少1人有高級農藝師,3人有農藝師),專業為植物保護或相關專業技術人員;
(六)具有嚴格的藥品采購、運輸、儲存和使用登記制度,以及熏蒸消毒程序、安全操作和藥物殘留控制的規章制度和措施。
第八條熏蒸消毒單位根據申請類別,向廣西檢驗檢疫局動檢處或植物檢疫處(植物檢疫處從事動植物熏蒸消毒)申請熏蒸消毒資質審批,填寫並提交《進出境動植物檢疫熏蒸消毒資質申請表》(附件1)及以下材料:
(壹)申請人的書面申請和綜合報告;
(二)申請人的組織機構圖、部門和崗位職責;
(3)申請人的組織機構代碼證、法定代表人證書及身份證、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公安部門核發的危險品運輸、儲存、使用許可證復印件;
(四)熏蒸消毒設施,包括藥品儲存室的布局;
(五)熏蒸消毒設備、檢測設備和安全防護設備清單;
(六)熏蒸消毒設施和設備維護規程;
(七)與從事熏蒸消毒人員資質和能力相關的證明材料,包括學歷、職稱資格證書、身份證復印件、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身體健康證明;
(八)藥品安全采購、運輸、儲存和使用的管理制度,熏蒸消毒操作規程、安全操作、殘留處理和殘留控制的規章制度和措施;
(九)其他必要的材料。
第三章審查和認證
第九條廣西檢驗檢疫局熏蒸消毒資質審查認可管理部門在收到熏蒸消毒單位的申請材料後,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材料的審查,對不完整的申請材料予以退回,對完整的申請材料予以受理,並在《出入境動植物檢疫熏蒸消毒資質申請表》中填寫“管理部門受理意見”。本欄中的日期為驗收日期。
廣西檢驗檢疫局熏蒸消毒資質評審認可管理部門在受理申請的同時,將組成評審組,負責對申請人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和現場評審。評估小組由3-7名管理和技術人員組成,其中必須有2名以上(含2名)植保、獸醫或相關專業的管理或技術人員,從具有植保或獸醫專業學歷的成員中聘任1人為組長。評估小組組長應具有農藝師或獸醫以上專業技術資格。
第十條評審組接受評審任務後,組長應在5個工作日內組織評審組成員,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認真審核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填寫《出入境動植物檢疫、熏蒸消毒資質評審記錄表》(見附件1)。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應當通知申請人(格式見附件2)在30日內補正。期滿未補正或者補正無效的,該申請視為撤回。
審核符合要求的,評審組組長負責制定評審計劃,並與申請人約定現場評審的具體時間,按時進行評審。
第十壹條評估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
(二)《熏蒸消毒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三)國家和國務院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頒布的動植物熏蒸消毒操作規程和技術規範;
(四)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條件。
第十二條評估小組根據評估基礎的要求對申請人進行實地考察,審查申請人的實際情況和符合程度。
第十三條現場評審前,評審組可召集申請單位負責人及相關人員召開會議,告知申請單位評審的目的、依據、範圍、方法和要求,聽取申請單位的匯報。
第十四條會後,評估小組通過提問、查閱記錄、現場檢查等方式進行評估。,並做好記錄,填寫《出入境動植物檢疫熏蒸消毒合格評定記錄表》。
現場評審中發現不符合項的,評審組應在《出入境動植物檢疫、熏蒸消毒資質評審記錄表》中予以標註,並書面通知申請人(附件3:出入境動植物檢疫、熏蒸消毒資質評審中的不符合項及跟蹤報告),要求企業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整改,並跟蹤整改完成情況。逾期未完成補正或者補正無效的,視為撤回申請。
第十五條評審組應在評審完成後5個工作日內將相關評審材料提交熏蒸消毒資質評審認可管理部門,並填寫《出入境動植物檢疫認可審批流程表》(見附件1)。
熏蒸消毒資質審批管理部門對評審組提出的評審結論進行審核,在15個工作日內做出審核意見,報廣西檢驗檢疫局分管局領導審批,填寫《出入境動植物檢疫熏蒸消毒資質審批審批表》。
第十六條對考核合格的,由熏蒸消毒資質審批管理部門頒發熏蒸消毒資質證書(格式見附件4-5),證書編號按有關規定執行。對考核不合格的,熏蒸消毒資質審查認可管理部門出具《出入境動植物檢疫熏蒸消毒考核不合格通知書》(附件6)。
考核不合格的熏蒸消毒單位,必須進行全面認真的整改,方可重新提交熏蒸消毒審批。
第十七條熏蒸資質證書有效期為5年,年審次數為1次。由廣西檢驗檢疫局印制,並以廣西檢驗檢疫局的名義簽發給申請人。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熏蒸資質審批管理部門和檢驗檢疫分支機構應當對取得熏蒸資質的單位進行監督管理。監督管理的主要內容包括:
(壹)培訓熏蒸消毒單位的現場操作人員;
(二)審查熏蒸消毒單位的熏蒸方案;
(三)監督和指導熏蒸消毒的全過程;
(四)檢查各種儀器設備的準確性和可靠性,藥物的有效性和安全防範措施;
(5)熏蒸效果測試;
(六)核實熏蒸消毒結果報告(附件7)
(七)出具熏蒸證明。
第十九條監督管理的方式包括:
(1)培訓。熏蒸消毒單位的現場操作人員必須由熏蒸消毒資質審批管理部門組織技術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方可發給熏蒸消毒操作證。
(2)日常監督管理。由熏蒸消毒資質審批管理部門和檢驗檢疫分支機構按管轄範圍實施。主要是通過審核熏蒸消毒單位的熏蒸消毒方案、派員監督指導熏蒸消毒工作過程、檢查熏蒸消毒各種儀器設備的準確性和可靠性、藥劑和安全防護措施的有效性、檢測熏蒸效果、核實熏蒸消毒結果報告等方式,檢查熏蒸消毒單位是否嚴格遵守相關熏蒸消毒操作規程和技術規範。
(3)定期監督檢查。由熏蒸消毒資質審批管理部門組織實施,結合熏蒸消毒資質證書年審,每年1次,時間安排在12至次年2月。定期監督檢查應當全面檢查熏蒸消毒單位執行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條件的情況,並按第十八條接受檢驗檢疫機構的監督管理。定期監督檢查應包括日常監督管理中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
(4)換證復檢。熏蒸消毒單位應在證書有效期滿前三個月考慮批準的經營類別,按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原則向廣西檢驗檢疫局動檢處或植物檢疫處提出復審申請(並附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材料)。廣西檢驗檢疫局動檢處或植物檢驗處按照本辦法第三章規定的評審要求對申請人進行評審,合格的申請人予以更換,不合格的申請人或未申請更換的申請人不予更換。
監督管理工作應有記錄,培訓情況填寫《熏蒸消毒作業人員培訓登記表》(附件8);日常監督管理填寫《出入境動植物檢疫、熏蒸、消毒日常監督管理記錄》(附件9);填寫《出入境動植物檢疫熏蒸消毒單位年審檢查表》(附件10)和《熏蒸消毒資質證書年審登記表》(附件11)進行定期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書面通知被檢查單位。
第二十條熏蒸前,熏蒸消毒單位應當提前向檢驗檢疫分支機構或者熏蒸消毒資質審批管理部門提交熏蒸消毒方案,經審批後,嚴格按照方案和操作規程實施熏蒸消毒。
第二十壹條熏蒸期間,熏蒸單位應當在現場設置明顯的熏蒸警示標誌。
第二十二條熏蒸消毒單位應當對熏蒸消毒過程進行記錄,記錄內容應當包括:委托單位、待處理貨物的名稱和標簽、數量和體積、熏蒸消毒地點、處理方法、藥劑濃度和濃度隨時間的變化、施藥和氣體擴散時間、處理時間和溫度、現場負責人。熏蒸消毒後,必須準確填寫熏蒸消毒結果報告,提交轄區檢驗檢疫分支機構或熏蒸消毒鍋& gt
檢驗檢疫分支機構或者熏蒸消毒資質審批管理部門應當對熏蒸消毒結果報告進行認真審核,並根據貨主或者其代理人的申請和輸入國家或者地區的要求出具熏蒸消毒證明。
第二十三條在熏蒸消毒單位監督管理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廣西檢驗檢疫局或其授權的熏蒸消毒資質審核認可管理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熏蒸消毒單位限期整改,直至確認熏蒸消毒單位整改符合要求:
(壹)發現無熏蒸消毒作業許可證的人員上崗實施現場熏蒸消毒作業的;
(二)熏蒸消毒方案未按要求送審,存在嚴重缺陷,致使指導下的熏蒸消毒實踐不符合質量安全要求的;
(三)未按照操作規程進行熏蒸消毒,無法保證熏蒸消毒質量和安全的;
(四)熏蒸消毒設備精度和可靠性差,藥物藥效降低或失效,導致熏蒸消毒效果達不到要求,安全得不到保障的;
(五)熏蒸消毒結果報告不準確的;
(六)經檢驗檢疫,發現熏蒸消毒效果達不到要求的。
第二十四條熏蒸消毒單位在監督管理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廣西檢驗檢疫局發出吊銷熏蒸消毒資格證書的通知:
(壹)有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壹)、(二)、(三)、(四)、(五)、(六)項所列情形,逾期未完成整改的;
(二)熏蒸消毒單位由於自身原因,因熏蒸消毒問題對境外熏蒸消毒的產品造成不良影響的;
(三)從事熏蒸消毒的單位和人員弄虛作假,隱瞞熏蒸消毒質量和安全的真實情況,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熏蒸防護措施不當,造成人畜中毒等安全事故的;
(五)出具虛假的《熏蒸結果報告》;
(6)企業拒絕接受監督管理。
被吊銷熏蒸消毒資質證書的單位,自收到吊銷通知之日起1年內不得重新申請熏蒸消毒考核。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視為熏蒸資質的單位自動失效:
(壹)熏蒸消毒單位的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通訊地址在30日內未變更的;
(二)熏蒸消毒單位的熏蒸倉庫、熱處理倉庫等主要熏蒸處理設施發生重大變更(如改建、擴建、搬遷)後30日內未申請復審的;
(三)1年內無熏蒸處理業務;
(四)逾期未申請續展和復審的。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申請船上熏蒸除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評估外,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國家質檢總局批準。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所稱申請類別,是指申請人申請熏蒸消毒的經營類別,包括:a .動物壹般熏蒸消毒;b .植物的壹般熏蒸和消毒;c .動植物的壹般熏蒸和消毒;d .植物熱處理;工廠船上的熏蒸。
“核準經營類別”是指檢驗檢疫機構依據本辦法核準的熏蒸消毒業務種類,包括:a .動物壹般熏蒸消毒;b .植物的壹般熏蒸和消毒;c .動植物的壹般熏蒸和消毒;d .植物熱處理;工廠船上的熏蒸。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所稱工作日,是指法定節假日以外的工作日天數;“日”、“月”和“年”是指日歷日、月和年。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廣西檢驗檢疫局負責解釋。
附:1。出入境動植物檢疫熏蒸消毒資質申請表
2 .出入境動植物檢疫熏蒸消毒資格申請材料審核不合格通知書
3 .出入境動植物檢疫熏蒸消毒資質審查不符合項及跟蹤報告
4 .《熏蒸消毒合格證》格式
5 .《熏蒸消毒資質證書》格式(復印件)
6 .出入境動植物檢疫熏蒸消毒資格審查不合格通知書
7 .出入境動植物檢疫熏蒸消毒結果報告
8 .熏蒸消毒人員培訓登記表
9 .出入境動植物檢疫熏蒸日常監督管理記錄
10.出入境動植物檢疫熏蒸消毒單位年審表
11.熏蒸消毒資格證書年審登記表
12.熏蒸消毒資質證書吊銷審批程序表
13.吊銷熏蒸資質證書通知書
14.熏蒸資質證書自動失效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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