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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作為國有由哪個部門負責?他們需要什麽法律文件?是否要將審批保存在內部?

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國家征收土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後公告並組織實施。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1.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法擬定征用土地方案,經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後,報省人民政府批準。申請報批時,必須有建設單位的用地申請,或城市建設用地發展規劃、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年度用地計劃指標等。征用耕地的,還應當有耕地補償方案。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

二。征地公告: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征用後,批準征用的同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通知申請征用土地的縣或者市人民政府,被征用土地所在的市或者縣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征地方案批準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被征用土地所在村或者組進行書面公告。征用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在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公告。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

征地公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征地審批機關、批準文號、批準時間和目的;

2.被征收土地的權屬、位置、地類和面積;

3.征地補償標準和農業人員安置辦法;

4:征地補償登記時限、地點)。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應當持有土地權屬證書。包括集體土地所有權證和集體土地使用權證,以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或者承包經營權的,還應當在公告期內持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或者承包經營合同附件等有效文件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比如農民宅基地、鄉鎮企業或者其他建設用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者,包括以其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取得耕地、林地、草地承包經營權的,應當辦理土地補償登記。

征地補償登記除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登記外,還應當對被征用土地上的地上物進行清點,並依法登記。其他土地上的設施,包括因土地征用而受損的設施,也應進行登記,以便確定恢復或補償的方法。

未按照上述程序發布征地公告的,被征收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依法要求發布公告,並有權拒絕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

三。征地補償安置及方案公告:

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在土地征收公告發布之日起45日內,以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為單位擬定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方案,並予以公告。公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集體經濟組織征用土地的位置、類型和面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種類和數量,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量;

2.土地補償費的標準、金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3.安置補助費的標準、金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4.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和支付方式;

5.安置農業人員的具體辦法;

6.與征地補償安置有關的其他具體措施。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或者要求聽證的,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研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見。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確需修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經批準的征地方案進行修改。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將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審批時,應當附具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的意見和采納情況,舉行聽證的,還應當附具聽證筆錄。

凡未按上述法定程序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有權依法要求公告,並有權拒絕辦理征地補償安置手續。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後,由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接受對征地公告內容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內容的查詢或者對執行中問題的舉報,接受社會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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