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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關於哥哥姐姐照顧弟弟妹妹的規定

《婚姻法》第二十九條解讀:兄弟姐妹之間的扶養義務。

第二十九條有負擔能力的兄弟姐妹,對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無力贍養的未成年兄弟姐妹,有贍養的義務。有能力由兄弟姐妹撫養的兄弟姐妹,對缺乏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的兄弟姐妹,有撫養的義務。

解釋

壹.條款介紹

本文是關於兄弟姐妹間贍養義務的法律規定。我國第壹次關於兄弟姐妹間扶養義務的規定是1980婚姻法第23條,但該條只規定了兄弟姐妹對兄弟姐妹的扶養義務,沒有規定兄弟姐妹對兄弟姐妹的扶養義務。於是就有了最高人民法院6月1981,9月1的批復,關於老年人和無子女的人能否比照婚姻法第二十三條,由有能力承擔贍養義務的兄弟姐妹來判定。該批復認為,兄弟姐妹對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在兄弟姐妹年老、無行為能力、無子女的情況下,2006年5438+0修改婚姻法時,總結了1980婚姻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和上述最高人民法院1981年9月1日批復的內容,對文字和表述略作調整,成為第23條

這壹條款的具體含義解釋如下:

(A )"負擔能力"的含義

本條中“負擔能力”的含義與代際贍養或代際贍養中的含義相同,是指義務人在維持家庭正常生活的前提下,仍有能力(余力)。也就是說,如果哥哥或姐姐履行了對哥哥或姐姐的贍養義務,並不影響其家庭的基本生活,也就是她有能力負擔。反之,就沒有承受能力。

(二)“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贍養”的含義

這裏的“父母雙亡或無力贍養”的含義與代際贍養中“父母雙亡或無力贍養”的含義相同,不再贅述。

"缺乏工作能力和缺乏生活來源"的含義

這裏主要區分“缺乏”和“損失”的不同立法意圖。兄弟姐妹盡到了贍養兄弟姐妹的義務,而長大後,有能力贍養的兄弟姐妹的條件是缺乏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而不是缺乏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弟弟妹妹有贍養弟弟妹妹的義務,但弟弟妹妹有經濟能力且弟弟妹妹未成年,即父母死亡或無力贍養的除外。如上所述,這裏的父母無力贍養是指父母失去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之所以要求兄弟姐妹承擔贍養兄弟姐妹的義務,是因為父母失去了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而在要求他們承擔贍養兄弟姐妹的義務時,卻要求他們缺乏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因為兄弟姐妹沒有法定的贍養兄弟姐妹的義務,所以嚴格規定了他們贍養兄弟姐妹的條件,而兄弟姐妹則承擔贍養的責任。這壹規定在壹定程度上體現了權利義務相壹致的原則,不同於兄弟姐妹對弟弟妹妹的嚴格撫養條件,也不同於父母對子女的無條件撫養。

第二,該條款調整的爭議範圍

本文提到的兄弟姐妹包括同胞兄弟姐妹、同父異母兄弟姐妹、同父異母兄弟姐妹、收養的兄弟姐妹和繼兄弟姐妹。因兄妹之間需要兄妹扶養,或者已撫養兄妹的兄妹之間需要兄妹扶養而發生的糾紛,適用本條規定。

1.兄妹扶養兄妹之爭,在司法實踐中統壹為扶養之爭。有經濟能力的兄弟姐妹,有義務贍養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無力贍養的未成年兄弟姐妹。這類糾紛主要解決弟弟妹妹是否符合被哥哥姐姐贍養的條件,哥哥姐姐是否負擔得起。

2.兄妹之間扶養兄妹的糾紛,在司法實踐中案由統壹為扶養糾紛。有能力由兄弟姐妹撫養的兄弟姐妹,對缺乏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的兄弟姐妹,有撫養的義務。這類糾紛主要解決兄妹雙方是否符合被兄妹雙方贍養的條件,兄妹雙方是否有能力負擔。

實際困難

1.有經濟能力的兄弟姐妹是否有義務贍養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無力贍養的成年兄弟姐妹?

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兄弟姐妹,是指已滿18周歲,但因上學或失業而無法獨立生活的兄弟姐妹。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父母雙亡或者父母無力贍養,兄弟姐妹沒有法定義務贍養弟弟妹妹。因為“弟弟妹妹未成年”是弟弟妹妹有贍養義務的法定條件之壹。當弟弟妹妹成年後,即使父母去世或父母無力贍養,也沒有法定的贍養義務。但是,如果在弟弟妹妹未成年時父母雙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弟弟妹妹已經撫養到成年,弟弟妹妹因上學仍不能獨立生活的,弟弟妹妹有繼續撫養的義務,直至完成高中學業。,

2.有負擔能力的兄弟姐妹對父母雙亡或因病、傷殘無力贍養的單身成年兄弟姐妹是否有贍養義務?

因病或因殘疾不能獨立生活的單身成年兄弟姐妹,是指因精神疾病無民事行為能力或因身體殘疾不能獨立工作和生活的成年未婚兄弟姐妹。對於這類兄弟姐妹,當父母死亡或者父母無力贍養時,其他有能力的兄弟姐妹是否應當承擔贍養義務,法律沒有規定。但我們認為,有經濟能力的兄弟姐妹,應該承擔必要的贍養義務。1985 2月1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兄弟姐妹間扶養問題的批復》也肯定了有負擔能力的兄弟姐妹對患病、殘疾的成年兄弟姐妹負有壹定的扶養義務。2001修改婚姻法的時候,沒有吸收這個回復的精神。我們認為不是因為這種精神不被認可,而是因為這種情況在現實生活中不具有普遍性,所以沒有明確界定。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十六條第二款:由兄弟姐妹贍養的兄弟姐妹,對成年後沒有贍養人、有經濟能力的老年兄弟姐妹,有贍養的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老年人和無子女的人是否可以根據婚姻法第二十三條類推,是否有能力承擔撫養責任的兄弟姐妹問題的批復》(1981 9月1)(節選)

經研究,我們基本同意妳的意見。李赫秀過去盡自己的責任幫助他的弟弟妹妹,但現在他老了,不能工作,也沒有孩子來養活他。參照《婚姻法》相關規定精神,根據權利義務壹致原則,李和李麗應承擔贍養的義務,但不宜用類推。在這個過程中,要依靠李、李等單位的組織力量進行思想教育。而且主要是根據自己的經濟條件,爭取調解。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兄弟姐妹間扶養問題的批復(1985 . 2 . 16)(節選)

程秀珍從65438到0958患精神病後喪失勞動能力。由於她沒有直系親屬,她的生活完全依靠她的兄弟程、程新慈和她的侄子和女兒,直到程新慈於1981去世。據此,我院同意妳院意見,程秀珍繼續由程撫養,劉鳳秀及其子女繼承的程心慈遺產的壹部分作為程秀珍的生活費。請盡量調解解決,根據實際情況安排好程秀珍今後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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