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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體排放措施

法律分析:1。出現以下情況時,必須先排瓦斯:1。主扇因停電、檢修或其他故障停止運轉時;2、局部通風機停風,巷內瓦斯超限;3、凡檢查出瓦斯局部超限、積聚;4、啟用封閉巷道;5、巷道貫通前(20米)的距離;6.當用串聯通風排放氣體時。二、瓦斯排放必須遵循“疏散、斷電、控制濃度”的原則。三、瓦斯排放必須遵守本制度及相關安全措施。4.主扇瓦斯湧出量:1。當主扇因停電等原因停機時,主扇司機負責立即打開井上的防爆門和其他風門,使井下立即處於自然通風狀態。班組長、氣體工程師、安全員負責及時將井下所有人員疏散到進風巷安全地點。如果主扇停止運轉超過30分鐘,所有井下人員必須立即沿進風巷撤至地面。2、當主扇啟動後,由總工程師組織機電、通風等有關人員配合主扇排放礦井瓦斯。啟動主扇時,提前打開機房內的短路風門,用短路氣流的方法排出氣體,並指定專人檢查,當風機出口氣體濃度不超過1.2%時,逐漸關閉風門。通風系統正常運行後,當主扇出口瓦斯濃度不超過0.75%時,通風瓦斯員方可入井檢查瓦斯情況。只有當井下全風壓供電地點和配電室的瓦斯濃度降到0.5%以下時,煤氣操作工才能通知調度員向井下送電,其他人員才能入井。

法律依據:《國有煤礦瓦斯治理安全監察條例》

第二條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將國有煤礦瓦斯治理作為安全監察工作的重點,在地方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日常安全監督檢查的基礎上,對下列煤礦實施重點監察:

(壹)煤與瓦斯突出礦井;

(2)高瓦斯礦井;

(3)有瓦斯動力現象的礦井;

(四)高瓦斯地區的低瓦斯礦井;

(五)開采容易自燃和煤層自燃的礦井;

(6)采用放頂煤開采的礦井。

重點監控以下內容:

(壹)瓦斯治理責任制;

(2)安全投入;

(三)瓦斯治理機構的設置和人員編制;

(四)防治瓦斯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措施;

(5)瓦斯抽放系統;

(6)通風系統;

(七)安全監控系統和電氣防爆性能;

(八)“四位壹體”綜合防突措施;

(九)防止煤層自燃的綜合措施;

(十)礦山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三條對重點礦山實施重點監管過程中,發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責令立即停止作業或者限期改正;拒不停止作業或者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

(壹)瓦斯治理責任制不落實的;

(二)安全投入不到位的;

(三)沒有設立瓦斯治理機構或者專業人員不足的;

(四)防治瓦斯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措施不落實的;

(五)安全生產值班領導幹部和跟班下井、監控系統中心站人員不到位。

發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責令停產整頓;對拒不執行停產整頓指令的,應當依法對主要負責人提出行政處分建議,並向上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報告:

天然氣生產;

(二)不宜抽水或抽水前挖掘措施不到位的;

(三)未按照規定配備安全監控系統或者監控系統功能不全、運行不正常的;

(四)通風系統不完善,通風設施質量不高,抗災能力低;

(五)高瓦斯、突出礦井采區內沒有專用回風巷的;

(六)高瓦斯突出礦井采區沒有分區通風,串聯風、循環風、風流短路;

(七)發生瓦斯動力現象未經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瓦斯等級鑒定,不按照突出礦井管理的;

(八)突出礦井未采取“四位壹體”綜合防突措施或措施落實不到位的;

(九)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確認存在其他重大事故隱患的。

發生上述兩種情況時,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立即通知被監察煤礦的上級主管部門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並跟蹤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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