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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合規的思考?

這兩天看了壹個演講,叫《法律如何思考》。主講人是中國著名民法學家、中國社會科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梁慧星先生。在本次演講中,梁教授從法律的規範性、目的性、邏輯性、概念性、正義性、社會性等六個方面講述了法律工作者如何正確理解和適用法律,處理案件的法律思維。很好很實用。

法律工作者在法律工作中需要法律思維,那麽我們銀行家在工作中是否也需要法律思維呢?我認為有必要。更準確地說,我們需要的是合規思維。因為除了法律法規,我們還要遵循各種監管規則和指引,以及本單位內部的各種規章制度和業務流程。

當我們做生意時,我們實際上是在應用和執行這些規則。違反這些規則,我們往往會受到相應的懲罰或處罰。從這個意義上說,這些規則往往是強制性的。因此,我們都必須遵循這些規則,並優先考慮它們的應用和實施。這就是規則至上,它包含三個特征,即規則的普遍適用、優先適用和不服從。這與法律至上是壹致的。

所以我們做生意,其實有兩個基礎。壹個是事實依據,即各項業務的實際情況。比如客戶的身份、年齡、智力、財產、業務等情況,還有合同、客戶申請等等。另壹個是規則的依據,也就是我們的各種規範性文件是如何規定相關業務的。

然後通過演繹推理,以規則為大前提,以事實為小前提,最後得出結論。比如規定儲蓄存款掛失註銷必須本人辦理。如果客戶通過身份驗證確認屬實,我們會給予理解,否則不予辦理。這是演繹推理的典型三段論。

當然,我們也可以判斷某個做法是否合規。這樣思考的好處是可以有效避免不合規的錯誤,方便客戶,有利於創造性的工作。

比如未成年人的業務,壹般由其作為監護人的父母辦理,但如果其父母精神、智力殘疾,且均為不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由誰辦理?

這是壹個真實案例。當時我們第壹個想法就是監護人來處理。我們查了他父母的殘疾證,發現其中壹個沒有寫監護人,另壹個寫明監護人只是他爺爺,但是名字和身份證不壹致。這樣又要證明壹遍,客戶會厭煩。

後來我們反思,監護人處理是否有合規依據。我查閱了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發現和繼承人的規定類似,在父母無力擔任監護人的情況下,法律也分幾個順序規定了監護人。第壹順序是爺爺奶奶和外公外婆。這樣,辦理起來就方便多了。僅由監護人的監護人辦理是不對的,範圍太窄。

需要明確的是,可以作為規則的基礎。壹般來說,只能是“遵守”中的“規則”和各種明文的規章制度,包括會議紀要,壹般都是強力的國家機關、監管機構或企業部門制定的現行有效的規定。以下各項不是規則,只能作為參考,不能作為規則的依據:

1,格式。憑證格式的設計主要是為了方便業務辦理,但也必須符合相應的規定。不管情況如何,並不是每壹項內容都必須填寫。填不填要看相應的規定。格式本身不能作為業務辦理的規則依據。如果改變了格式,可能是為了更好地方便業務辦理,也可能是相應的規定發生了變化。在沒有明確之前就按照新的格式改變具體操作,或者推斷相應的規定也發生了變化,都是不對的。

201116年10月底,我行申請結算業務的格式發生了壹些變化。其中壹個變化是在憑證左下角增加了填寫經辦人信息的格式內容。是這樣的,有些員工認為不管是什麽業務,只要用這個業務申請表,就必須填寫經理的信息。其實相應的規定並沒有改變,依然是個人匯款,要填寫代理人的身份信息;如果是法人,只需要蓋章,不需要填寫經辦人的信息。

2、課本。教材內容主要是傳播專業知識,增進理解。此外,還有編輯或作者的個人觀點和解釋、建議甚至反對意見。所以教科書壹般只有學術價值,沒有法律效力,對任何人都沒有約束力。當然可以作為參考,但是如果作為處理業務規則的直接依據就不太合適了。

3、沒有合規基礎的所謂經驗規則不應作為普遍適用規則的基礎。工作經驗是在我們的工作實踐中總結出來的,其局限性在於只能適用於原有的經驗範圍。從邏輯上講,它的適用對象不壹定是GAI,也就是說,它不壹定適用於所有對象。

我們有的櫃員在工作中總結了壹句話,叫做“誰記賬誰蓋章”,就是誰保管憑證誰在記賬處蓋章。應該說這句話在大多數情況下是正確的,因為壹般來說,哪個櫃員記賬,哪個櫃員就會蓋章,同時,哪個櫃員記賬。

但在兩種情況下,這句話並不適用。

壹種情況是,例如,在我們銀行,轉賬支票的支票由支票人保管,而不是出納員。

另壹種情況是收據性質的憑證。如果該憑證只能由壹方蓋章,則應由出具收據的壹方蓋章,而不是收到收據的壹方。因為收據既不是借方憑證,也不是貸方憑證,由收款方作為證據保存。如果是收款方蓋章而不是簽發方蓋章,則收據與簽發方沒有關聯性,其證明功能也就喪失了。

憑證由誰蓋章的問題,應該由具體行為和憑證的性質決定。核算和封存沒有直接聯系。比如會計法中的真實性原則,程序法中證據必須相關的規定,這些都是記賬蓋章、支票蓋章、出納收款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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