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補助費按畝計算的,最高不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5倍。
村委會違反國家政策承包土地的行為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壹條規定:“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法律以政策為導向,體現政策精神。法律具有規範性、穩定性和強制性,而政策不具備這些特征。由於民法調整社會關系的範圍是廣泛的,而社會經濟文化生活又是不斷發展變化的,這就決定了政策的作用在中國長期是不可替代的。國家政策和法律是相輔相成的,用政策來彌補法律條文的不足。因此,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應當遵守國家政策。當然,國家政策的適用有壹個前提,即國家法律沒有規定的情況下,才能適用國家政策。根據我國土地承包法,農村土地是指依法由農民集體所有,國家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和其他用於農業的土地。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
在審判實踐中可以看出,違反民主協議原則是農村土地承包合同被確認無效的主要原因。按照法理,土地管理者必須按照業主的集體意願行事,重大承包事項必須經過民主討論,得到絕大多數村民的同意。這是民主協議的原則。《土地承包法》不僅對此做出了嚴格的規定,還明確了應當遵循的程序。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涉及村民利益的集體經濟項目的設立,村公益事業的承包方案和建設承包方案,必須提交村民會議討論決定後,方可辦理。所有上述規定都是強制性的。用人單位違反民主協商原則,超越權限訂立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合同無效。但最高法院也根據實際情況作了例外處理。其中,《關於審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第二條、第二十五條規定,合同已簽訂壹年以下,但承包方實際投入較多的,人民法院不應因發包方違反法定民主協議原則而確認合同無效,但可以對合同的相關內容進行適當調整。由此可見,在預定期間內,最高法院對違反民主協商原則的合同無效請求未判決壹年的,只要合同簽訂後壹年內未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就不能再認定合同無效。
(a)確定它是否符合商定的民主原則。
在審判實踐中,違反民主協議原則的形式壹般是:未提交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在是否符合約定民主原則的認定上,中國法律知識網認為應根據農村實際情況和審判實踐正確認定,有利於生產穩定。未提交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大會討論的,不宜否定其效力。近年來,隨著農村外出務工人員的增加,他們大多是在家務農的婦女、老人和兒童。這些人參政議政意識不強,村民會議根本組織不起來。依法提交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實施起來有困難的。這種情況下,村兩委和黨員代表大會集體討論通過承包方案、招標方式等重大事項,再以某種形式公示,征求村民意見。村民在合理期限內未提出異議的,視為通過。形式上,確實沒有召開村民大會、村民代表大會,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村委會充分尊重民主,工作高度透明。如果村幹部沒有以權謀私或損害集體利益,他們應該確認合同符合約定的民主原則,並認為合同有效。這符合我國的國情和農村的實際情況,符合合同法鼓勵交易的立法原則,也符合最高法院《關於審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第二條和第二十五條的精神。
(二)違反民主協商原則確認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
村委會在發包時不按上述原則和程序操作,未經民主協商私自發包的,依法確認合同無效。本案中,承包人無過錯的,善意取得合同權利,因發包人工作中的瑕疵導致合同無效,承包人應當承擔締約過錯責任;對於承包人來說,在發包時沒有必要也很難知道發包人的工作是否存在缺陷,因此承包人不應該承擔任何責任。而如果承包人和發包方在承包過程中惡意串通,損害集體利益,那麽雙方都要承擔合同無效帶來的法律後果。
二、農村土地承包無效後的處理。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勢必關系到雙方的經濟利益,涉及到壹方或雙方對無效合同造成的損失的責任。根據無效合同原則,對無效合同引起的法律後果如何承擔責任,應根據雙方的過錯責任來確定。有過錯的壹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責任。對於農村土地承包,壹旦被確認無效,法律後果壹般是:返還土地的經營權,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這類案件要依法及時受理,盡快審結。發生糾紛可能影響生產的,可以裁定先恢復生產;承包方恢復生產確有困難或者拒絕恢復生產的,發包方負責組織第壹次恢復生產,恢復生產產生的費用由過錯方承擔。在歸還土地經營權時,要註意結合農村實際和農時的原則,有利於生產和收獲,最大限度地減少損失。
我們認為:與其他合同相比,農村土地承包是長期的,壹般為30年。簽訂這種長期土地合同後,承包方為了長遠利益,前期投入往往較大,成本要在整個合同期內分攤;而且承包商的預期收益也是巨大的。在這種情況下,壹旦確認合同無效,只支持其直接損失而不考慮間接損失,必然損害農民的切身利益,挫傷農民的積極性,不利於維護農村工作的穩定和生產力的長遠發展。因此,對於無效合同給農民造成的間接損失,法院應當給予適當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頒發證書,確認所有權;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國家土地管理局土地權屬爭議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對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條例》或者《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滿不申請復議也不提起訴訟的,該決定即發生法律效力,作為土地登記的依據。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程序
1,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程序。
(1)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有建築物的,應當約定建築物轉讓的內容;
(2)向縣級以上土地部門提出出讓申請;
(三)國土部門依法審批,審查內容為是否符合出讓條件,是否與出讓條件有實質性沖突,是否改變土地用途,交易價格是否合理,必要時對國有土地使用權進行評估;
(4)繳納土地增值稅、契稅、營業稅等相關稅費;
(五)註冊認證。
2.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轉讓程序。
(1)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有建築物的,應當約定建築物轉讓的內容;
(2)向縣級以上土地部門提出出讓申請;
(三)土地部門依法審批,審查內容為是否符合出讓條件,是否符合城市規劃要求;
(四)受讓人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繳納土地出讓金,或者未經批準辦理出讓手續,將出讓金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的;
(5)繳納土地增值稅、契稅、營業稅等相關稅費;
(六)註冊認證。
首先,在簽訂轉讓合同之前,應當核實轉讓方作為受讓方的資格。出讓方必須是國有土地使用證上載明的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為國有或集體單位的,應提交有資產處置權的機構出具的同意轉讓證明。
換句話說,妳有明確的土地使用權證嗎?
其次,妳原來的土地目的是什麽?農用地,宅基地還是建設用地?國有土地轉讓往往涉及土地用途的改變,尤其是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出讓前的土地多為工業用地、辦公用地等。出讓後多為商業或住宅開發用地。不僅要規劃部門改變土地用途,繳納土地出讓金,還要繳納相關配套費用。有的雖然不改變土地用途,但需要改變出讓合同中明確的建築密度、容積率、綠化率等土地使用條件。土地用途和相關條件是否可以變更,變更程序和費用負擔應在出讓合同中明確約定。
第三,成本。簽訂轉讓合同時,雙方應就應繳納的稅費項目、標準和金額進行協商,明確稅費負擔。根據相關規定,稅費的計算依據壹般是土地交易價格。交易價格明顯低於正常市場價格的,應當以土地評估價格為計算依據。
有沒有簽合同,有沒有得到大多數村民* * *的認可,都不清楚,所以都是問題。可以通過協商提起復議,也可以提起訴訟,但我建議妳們都加入進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