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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河北企業商會章程

北京河北企業商會章程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本商會名稱為北京河北企業商會。

第二條。本商會是經北京市企業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非營利性法人團體。

第三條:商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恪守社會公德,團結在京河北企業,加強與河北省內企業、社會法人、政府機關的交流,促進在京企業與政府同行業的經濟交流與合作,為在京河北企業提供全方位服務,為首都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貢獻力量,全面塑造河北商人新形象。

第四條。商會接受河北省人民政府駐北京辦事處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北京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二章經營範圍

第五條:本商會的業務範圍

壹是政策宣傳,向會員企業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使企業遵守國家政策,遵守北京市的相關政策,合法經營。

2.專業培訓:根據需要邀請中將及在京相關部門領導、經濟技術專家、企業家介紹國內外政治經濟形勢,幫助會員把握市場脈搏,提高政策水平和業務水平。

三。信息服務:通過各種渠道廣泛收集信息,為會員提供高質量的信息服務,做好政策法規法律、財稅、項目、規劃、渠道、人才等方面的咨詢服務。

4.編輯專刊:定期編輯發行商會刊物,傳達中央和北京市關於經濟建設的政策法規,介紹商會,介紹北京和河北的政治經濟動態,加強在京企業之間的信息交流。

5.組織考察:定期組織會員企業出國、國內和省內考察,尋求合作和商機。

不及物動詞協調服務:關心在京河北企業的業務發展和存在的問題,向北京市有關部門反映他們的情況、建議和要求,探討解決問題的辦法,幫助企業應對危機,解決困難,維護企業的合法地位和權益。

7.經驗交流:組織成功的會員企業介紹經驗,促進相互學習借鑒,推動企業間強強聯合,形成在京河北企業相互促進、共同發展的格局。

搭建平臺:利用商會平臺,舉辦各種聯誼活動,促進北京企業和在京河北人擴大交流空間,增進了解,增強凝聚力,使企業發展更具活力。

9.承辦委托:充分利用商會的各種資源優勢,受會員委托承辦企業的各項活動,以及政務、商務方面的溝通協調。

第三章成員

第六條商會應當吸收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七條。申請加入本小組的成員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壹、堅決擁護中國* * *產黨的領導,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紀守法。

第二,支持本商會的章程

三、自願申請加入商會,按時交納會費。

四、具有法人資格的在京河北人、守法企業和個人、河北企業在京分支企業、河北企業在北辦事處等。

5.認可本商會章程,在北京市場經營良好,信譽度高,有壹定影響力的企業。

第八條。成員資格程序

首先,提交會員申請

二、工商會秘書處的資格須報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商會秘書處向新會員單位頒發會員證書。

第九條。成員享有以下權利

壹、商會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協會組織的相關會議和活動。

優先協調和服務本協會提供的政策、法律、項目和信息。

第四,有權對本商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五、自願入會,自由退會

第十條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執行本商會的決議和決定。

第二,維護本商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遵紀守法,不參加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組織和活動,不參與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經營活動。

第四,完成這個商會交給的任務。

動詞 (verb的縮寫)按時繳納會費

六、關心商會的工作,隨時向商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材料。

第十壹條。退出會議的會員應提出書面申請,交回會員證,並終止會員資格。會員卡實行年審制度,有效期為壹年。壹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商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會員嚴重違反商會章程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將其除名,並以適當方式予以公告。

第四章組織結構

第十三條。協會的組織形式是協會有壹個會長,壹個常務副會長,壹個副會長,壹個常務理事,壹個由歷史組成的領導機構。秘書長和常務秘書長應組成壹個日常工作機構。本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主要職責是:

壹、制定和修改本協會章程

二。董事和監事的選舉和罷免

三。審議董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討論制定會費標準和收取辦法。

動詞 (verb的縮寫)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

不及物動詞決定其他重大問題

第十四條。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的會員出席才能召開,其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會員出席投票才能生效。

第十五條。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推遲每屆3點召開會員大會的,須經理事會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但會員大會延期不得超過壹年。

第十六條。董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商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董事會成員候選人由成員單位推薦連任。

第10條:理事會的主要職責

壹、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第三,準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動詞 (verb的縮寫)決定成員的吸收和罷免。

不及物動詞決定設立辦事處、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

七、決定副秘書長、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命。

八、領導商會各機構的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X.接受監事會對商會紀律問題提出的意見,提出解決方案並接受其監督。

XI。審議修改公司章程的方案。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董事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董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十九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以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商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1、3、5、6、7、8、9項規定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壹條本會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是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是在本商會業務領域影響力大。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

四、誠實公正,遵紀守法,熱心助人,維護協會利益,積極參加協會活動。

5.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總統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但不得超過本屆任期。

第二十三條、商會法定代表人是會長,商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商會會長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召集並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代表商會簽署相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條。本商會秘書處是常務理事會的日常工作機構,代表常務理事會履行本商會的職責。秘書處由秘書長、副秘書長和其他人員組成。秘書長的職責是:

壹、協助會長、常務副會長主持協會常設辦事機構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分公司、代表處和實體的工作。

三。提名常務副秘書長和辦事處、分支機構、代表處和實體的負責人,並提交理事會決定。

四、經行長或常務副行長同意,決定聘請常駐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的專職人員。

五、是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六條、監事會

監事會由三名成員組成,由成員大會選舉產生,對成員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是

壹、選舉監事會主席

二。出席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三。依照本條例和法律、法規、規章對商會及其領導成員的活動進行監督。

四、監督商會及其領導成員按照批準的章程、業務範圍和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本商會會員違反本商會紀律,損害本商會聲譽。

不及物動詞監督本商會的財務狀況。

七是對本商會的紀律處分提出意見,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研究決定,並監督執行。

第五章資產管理

第二十七條本商會的資金來源是:

壹.會費

二。來自當時成員和社會各界的捐款

三。政府部門和其他組織的資助

在批準的經營範圍內開展活動或者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

動詞 (verb的縮寫)興趣

不及物動詞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本省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董事會商會會費繳納時間為每年5月。會費繳納標準由常務理事會根據有關規定明確,並提交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第二十九條本商會的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經費的收支應遵守國家有關群眾團體的財務法規,並接受主管財政部門的監督和審計。

第三十條資金管理:建立健全會計制度,對歸集的資金在銀行開立賬戶,編制年度資金預決算,指定專人負責資金管理和支出。秘書長應根據日常的壹般費用,審批費用。費用支出較大的,由董事長在副董事長、秘書長以上的辦公會議上討論決定,董事長授權秘書長審批執行。商會年度收支明細表應當在會員大會上或者以通訊方式向全體會員公布,接受會員和有關部門的監督和檢查。商會變更法定代表人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確保財務信息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壹條、本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電視電話會議的監督。要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商會的資產。

第三十二條本商會配備(或委托)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條、本商會章程的修改必須經理事會通過,並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四條。本商會修改後的章程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業務主管單位同意,並報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後,於15日內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

第三十五條商會自行解散或者因分立、合並需要撤銷的,常務理事會應當提出終止議案。

第三十六條。本商會的終止必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批。

第三十七條商會終止前,應當成立清算組織,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部門的指導下,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八條:經北京市社團登記管理局註銷登記後,商會終止。

第三十九條。本商會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章程和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商會有關的事業。

第十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章程於2006年3月28日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壹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四十二條。本章程自北京市民政局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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