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財產權體系中,財產權與債權的關系最為密切。物權調節財產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債權調節財產的流通。在財產關系的運行中,財產權是債權的起點和最終歸屬,債權是人們取得和實現財產權的橋梁和手段。清楚地認識它們之間的關系,有利於把握民法物權體系的結構。
(壹)財產權與債權的區別
1.財產權是支配權,債權是請求權。
從權利的功能來看,物權是支配權,債權是請求權。物權的功能是保證權利人能夠全面或有限地直接支配標的物,進而享有該物的收益。物權可分為完全物權和限制物權,不同的物權有不同的控制力。完整的產權就是所有權,抵押物的所有權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誌對自己的財產進行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除了法律限制,其他因素都不能限制每個人對自己東西的自由支配。有限物權是他物權,他物權的所有人在法律或合同規定的範圍內享有支配權,可以獨立行使對他人財產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部分權力。債務是特定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債權的實現需要債務人的協助。只有通過債務人的支付,才能實現債權。因此,物權與債權最根本的區別在於,債權並沒有賦予權利人直接支配財產的權利,而只是為權利人提供了對特定人的請求權。債務人有向債權人支付的義務,但債務人不是債權人的支配對象。債權也沒有賦予債權人對財產的支配權。所以有學者說,原則上,債權是基於權利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是壹種關系規範;物權調整的是權利主體與權利客體之間的關系,即權利客體。
2.財產權具有排他性,債權具有兼容性;物權優先,債權平等;物權有追索權,債權無追索權。
從權利的效力來看,由於物權是支配性權利,物權具有排他性、優先性和追索效力,而債權是請求權,具有兼容性、平等性和無追索效力。根據物權的排他性,同壹標的物上不能有兩個或兩個以上不相容的物權,物權可以直接排除違法障礙;根據債權的兼容性,允許就同壹標的物同時或先後設立數個內容相同的債權,無排他效力。根據物權的優先性,當數個相容的物權在同壹標的物上並存時,先設立的物權壹般優先於後設立的物權;根據債權平等原則,所有債權不論成立與否,均平等受償。從物權的追溯效力來看,無論誰手握物權標的物,壹般來說,物權人都可以追溯其財產所在地,行使權利;但債權不具有追索效力,債權人對其標的物沒有直接控制權。債權的標的物被第三人占有時,無論其占有是否合法,債權人不得直接請求第三人返還。
3.物權是對世界的權利,債權是對人權的權利。
從權利的效力來看,物權是對世界的權利,債權是對人權的權利。物權對世界上任何人都有約束力。當某人享有對某物的物權時,其他所有人都有不非法妨礙他行使物權的義務,他的義務人不特定。債務是特定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債權只對壹個或部分債務人具有約束力,債權人可以向其請求給付,而其他人不受債權的約束,即債權的債務人是特定的。因第三人的行為不能實現債權的,債權人不得基於債權的效力向第三人提出請求。
雖然債務屬於特定人之間的關系,不涉及債權人和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但隨著交易領域的擴大和交易形式的多樣化,特定人之間的關系在某些情況下會受到第三人行為的威脅。為了加強債的關系,保護交易安全,債法理論對傳統債的性質進行了壹些修正,擴大了債對第三人的效力,包括當第三人侵害債權時,第三人將承擔損害後果。在某些情況下,也承認當第三人侵害債權時,債權人可以直接向第三人請求損害賠償。
4.物權的客體是物,債權的客體是行為。
從權利客體來看,物權客體是物,必須是民事主體在事實上和法律上能夠占有、使用、受益和處分的東西,既可以是物質實體,也可以是自然力。此外,在某些情況下,某些權利也可以成為物權的客體。債權的客體是給付,即債務人的壹種特定行為。張俊豪:《民法原理》,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第541頁。
5.物權法定原則與契約自由原則。
從權利發生的角度看,物權法采取物權法定原則,即物權的種類、內容和取得需要由法律設定,當事人不得創設新的物權種類或者隨意變更物權的內容。在債權的發生上,既有法定債務(如侵權之債、不當得利之債、無因管理之債等。)和約定債務(如合同之債),且多為約定債務。法律對約定債務的發生采取契約自由原則。只要當事人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可以通過協議自由創設債權。
6.物權是靜態物權,債權是動態物權。
從權利的社會功能來看,物權是靜態的財產權,其社會功能是保護標的物的永久或不變狀態,明確財產的歸屬和支配,著眼於財產的靜態安全。債權是動態物權,其社會功能是跨越時空障礙,實現財產的流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