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承擔法》規定,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並通知債權人的,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願意加入債務,但債權人在合理期間內未明確拒絕的,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其願意承擔的債務範圍內與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
如何承擔並發債務?
實踐中,因第三人以保證債務履行為目的而加入合同關系,往往會成立競合債務承諾。但是,債務承諾與擔保的共存性質不同。第三人通過加入合同關系成為主要債務人之壹。根據連帶債務的規定,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履行全部債務。
共存債務承諾是基於現有的有效債務。原合同關系雖有撤銷或解除的原因,但在撤銷或解除前,共存的債務承諾仍可成立。第三人承擔的債務應當與承擔時原債務的內容相同,且不得超過原債務的限額。承擔後發生的利息、違約金、賠償損失壹並承擔。
第三人加入債務關系後,可以原債務人對抗債權人的理由對抗債權人。
共存債務承諾成立後,債務因原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的全部清償而消滅。當債務的消滅是由第三人償還或其他方式(如抵銷)引起時,第三人與債務人之間可能發生債權關系。
1.連帶債務承擔合同可以由承擔者與債權人訂立,也可以由承擔者與債務人訂立。
後壹種情況不同於債務承諾的免除,不需要債權人同意。因為承擔人承擔了債務,不影響原債務人的義務,也不改變原債務的內容,只是擴大了原債務關系。理論界對這種債務關系的擴張有不同的看法:壹種認為這種債務關系的擴張是連帶債務關系。因債務人增加,債權人可以向任壹債務人請求履行債務,但加入債務時承擔者的責任與原債務人相同,債權人只應接受壹次給付;對於債務人而言,原債務人的義務並沒有因為第二債務人的參與而減少或者取消。因此,原債務的給付內容並未發生變化,但債務關系擴大為連帶債務。
2.承擔兼債的行為應當是負擔行為。
由於新債務人的加入,可清償的負債財產增加,債權人基本上只在這種情況下獲得利益。同時,原債務人在該債務關系中並未被免除責任,債權人因第三人加入該債務關系而獲得了更高的保護;對於債務人來說,無論是與債務人還是與債權人,都不需要以債權人或者債務人的同意為前提,這與債務承諾的免除有很大區別,所以共存債務承諾合同純粹是壹種負擔行為,而不是壹種處分行為。
3.同時承擔債務的行為應該是非因果關系。
與免責債務承擔壹樣,並存債務承擔成立原因的法律關系不影響債務承擔的效力。有學者認為,如果原債有效,可以認為是因,但壹般來說,還是無因的行為。
4.承擔人對債權人的抗辯權應類比適用債務承擔免責的相關規定。
因為債務人加入債務關系後,只是債務人因素發生變化,債務的身份不發生變化,原債務人不脫離債務關系,同時發生的債務承擔不產生新的債務。因此,承擔者加入後,債務的內容仍以加入時原債務人已有的債務為準,原債務人可以對債權人造成法律關系,進入者也可以對債權人進行對抗。另壹方面,當參與者與原債務人簽訂合同時,由參與者承擔債務的法律關系產生的針對債務人的理由只能在有限的範圍內使用。因為並發債務承諾尚未通知債權人,所以保護權益尚未產生。如果已經通知了債權人,債權人可能會依賴該通知而忽視對原始債務人采取適當措施。因此,必須排除因參與人的債務關系而產生的抗辯。
5.原則上,第三人對債權所作的擔保不會消滅,無論該擔保是人身保險還是財產保險。
因原債務人在承擔並債務後並未脫離債務關系,對擔保不產生任何影響。因此,債權人仍可對保證人或財產保證人行使權利,但僅對原債務人有效,對承擔人的債務不產生擔保效力,除非保證人另有承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壹條債務人向第三人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債務的,應當取得債權人的同意。債務人或第三人可以敦促債權人在合理的時間內給予同意。債權人未表示的,視為不同意。
第五百五十二條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並通知債權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願意加入債務,債權人在合理期間內未明確拒絕的,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自己願意承擔的債務範圍內與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
第五百五十三條債務人轉移債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原債務人享有債權的,新債務人不得向債權人主張抵銷。
第五百五十四條債務人轉移債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從債務專屬於原債務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