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債轉股,是指國家設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銀行不良資產,將銀行與企業之間原有的債權債務關系轉變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與企業之間的控股(或參股)和受控關系。債權轉股權後,原還本付息按股分紅。實際上,國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已成為企業的階段性持股股東,依法行使股東權利,參與公司重大事務決策,但不參與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待企業經濟狀況好轉後,通過上市、轉讓或企業回購等方式收回資金。也就是說,以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為投資主體,將商業銀行原有的不良信貸資產,即國有企業的債務,轉化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企業中的股權。它沒有將企業債務轉化為國有資本,也沒有完全勾銷企業債務。而是從原來的債權債務關系變成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與企業的關系,從原來的還本付息變成按股分紅。
從國際關系的角度來看,債轉股是指在債務國面臨經濟困難或信用評級下降時,根據市場情況以本國貨幣按壹定折扣贖回外債。然後債權人以債務國貨幣對公司進行投資,將原債權轉換為股權。這種情況被稱為債務國將其債務證券化。
2.債轉股的意義和作用
目前,政策性債轉股在改革和發展方面都有所擴大。在改革的意義上,債轉股的內在含義實際上與十五大規定的推進現代企業制度、發展多元化產權結構、實施國有資本戰略性重組等改革目標密切相關,為這些改革提供了良好的動因和條件。從發展的角度看,它與解決我國國有企業目前面臨的許多重大問題密切相關。債轉股不是指國家或有國家背景的金融機構承認企業的壞賬,而是淘汰舊產能,調整產權結構,促進技術設備更新,實現全社會資源的優化配置。其優勢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盤活銀行不良資產,分離銀行不良資產,轉為企業股權。這樣可以大大提高銀行的信用狀況,從而盤活銀行的資金。通過銀行重組企業,改變單壹國有資本,增加國有資本的活躍度。
(2)加強對企業的管理監督。在我國,資本市場不發達,國有企業的資金嚴重依賴銀行貸款,但銀行的債權人地位使得銀行無法約束企業的行為。目前有壹個突出的現象是,銀行的債權糾紛由於種種原因在法庭上很難勝訴,即使勝訴也無法執行。債轉股實施後,銀行可以獲得對企業的監督權,可以增加對債務企業的約束力,防止企業短期經營,保護銀行權益。
(3)減輕國有企業負擔,有利於實現國有企業脫困目標。企業“債轉股”有以下幾個要點:
1,重點解決對經濟發展有重要作用的大型、超大型國家重點企業;
2.支持近十年承擔國家重點項目的企業減輕債務負擔,督促其盡快實現增產增效和產業升級;
3.圍繞三年改革和國有大中型骨幹企業脫困兩大目標,推動虧損企業中有條件的企業扭虧脫困。國有企業脫困目標艱巨,債務問題是其主要障礙之壹。債轉股後,企業不用還本付息,負擔相應減輕;同時,資產負債表趨於健康,便於企業獲得新的融資。而且債轉股觸及企業的產權制度,促進企業盡快建立新的經營機制。
(4)社會震動小,容易得到各方支持。債轉股兼顧了財政、銀行和企業的利益。國開行債權轉股權,不是簡單的核銷債務,而是改變了償債方式,從借貸關系變成了不償債的投資合作,既沒有增加財政支出,又減輕了企業的償債負擔,銀行還獲得了經營權。這是壹種實踐成本最低、社會震動小的債務重組方案,因此可以大規模使用,有利於在短時間內擺脫全國性銀行和國有企業的債務癥結。
綜上所述,債轉股對經濟發展意義重大。但目前我國還沒有債轉股的法律,需要政府出臺相應的理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