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的分類有哪些?根據法律,占有有多種分類。下面給大家介紹壹下相關內容,希望能給妳帶來壹些幫助。
壹、占有的法律特征
1.占有是受法律保護的事實狀態。占有不是壹種權利,而是壹種事實狀態。這種事實狀態是對事物的壹種實際控制。物權法規定了它,並以法律保護這種事實狀態,使其具有準物權的性質。
2、占有的對象僅限於物。根據《物權法》的規定,占有的對象僅限於物,包括動產和不動產,但需要註意的是,這裏的物並不壹定是獨立的物,獨特的物的壹部分也可以被占有。
3.占有是對事物事實上的控制。這種管道主導力,意味著對事物有實際的控制力和主導權。空間、時間和規律的結合才是判斷實際領導的標準。空間上的組合表明特定的對象處於特定的人的控制之下,時間上的組合需要這種控制有壹定的連續性。法律上的結合強調控制的有效性,而不是直接控制。
第二,占有的分類
1,占有和非法占有
(1)有權占有。指對權利的占有。也就是說,凡是有占有的物權、債權、親權等權利,都是有權占有的。所有權人、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留置權人、質權人的占有為占有權(權利為物權);借款人、承租人、保管人、運輸人、買受人的占有也是有權占有的(權利是債權)。替子女看管財產的父母對財產的占有,屬於占有權(該權利為親權)。
(2)無權占有。指沒有所有權。所有人占有遺失物(構成無因管理除外)、小偷占有臟物、無效買賣合同中買受人占有、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屆滿後占有租賃物,都屬於無權占有。
區分的意義:1《物權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的返還原物請求權,是基於相對人無權占有,但無權向有權占有人主張返還原物的請求權。根據《物權法》第二百三十條規定,因侵害而占有他人動產,不屬於法定占有,不成立留置權。《物權法》第242、243、244條是關於無權占有的,但不適用於無權占有。
2、善意占有和惡意占有
這是對“無權占有”的重新分類,權利占有無法區分善意和惡意。
(1)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知道也不應該知道自己缺乏原始占有權,即無權占有人的主觀狀態是不知、不容置疑。比如小偷A把偷來的手表賣給了“不知情”的B,B的占有是善意占有。買賣合同無效,買受人不知無效原因的占有為善意占有。
(2)惡意占有。是指占有人明知自己無權占有,或者雖不知情但仍心存疑慮的占有。比如小偷A將偷來的手表賣給“知情”的B,B占有手表屬於惡意占有。拾得人對遺失物的占有也屬於惡意占有(但拾得人發出認領通知或通知失主後,構成無因管理,拾得人的占有即享有占有)。
在司法審查中,兩者的區別最為顯著:1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占有時,善意占有人有權要求權利人支付保管、維護等必要費用;惡意占有者不是。無權占有的標的物因“使用”而受損的,由惡意占有人承擔賠償責任;善意占有人不承擔賠償責任。無權占有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無權占有人應當返還賠償金、補償金或者保險金。沒有賠償、補償、賠償,或者仍有未彌補的損失的,善意獨立占有人“無論是否有過錯”,都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惡意占有人(無論是獨立占有還是被他人占有)應當“無論是否有過錯”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其他所有人的善意占有人因超過想象占有而對占有物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否則不承擔賠償責任。
3.直接占有和間接占有
(1)直接占有。指對事物的直接實際控制和支配。比如質權人、承租人、托管人、借款人的占有就是直接占有。
(2)間接占有。是指雖然沒有直接占有某物,但根據壹定的法律關系有權向直接占有人主張返還占有,從而間接控制和支配該物。間接占有的構成要件有三:1具有出租、借用、保管、質押等占有媒介關系(需要註意的是,占有媒介關系無效且不成立,不影響媒介關系的成立);2.有向直接占有人返還的權利;直接占有者是所有者。比如出質人、出租人、受托人都是間接占有人。
分類用法:1交付可以通過轉移直接占有(實際交付和簡單交付)完成,也可以通過轉移或創設間接占有(表示交付和變更占有)完成。直接占有可以獨立存在;間接占有不能獨立存在。3間接占有可以形成占有的階梯,形成多層次的間接占有;直接占有不是。《物權法》第34條規定的返還原物請求權的相對人,既包括直接占有人,也包括間接占有人。《物權法》第245條規定的占有保護請求權既保護直接占有人,也保護間接占有人。
4.獨立占有和其他所有人占有
(1)獨立占有。意圖據為己有而占有。獨立占有不以所有權為基礎。失主的占有通常是自己的占有,小偷的占有、侵占遺失物的拾得人的占有、不知道買賣合同無效的買受人的占有都是自己的占有。
需要註意的是,自己的占有不能等同於物主的占有,原因有二:1物主以外的任何人,只要把它據為己有,就是自己的占有。壹個物主的占有也可以被另壹個物主占有。
(2)其他業主占有。意思是占有而不以證據為己意。對沒有占有意義的東西的占有,就是對他人的占有。1任何基於占有媒介占有“他人”之物的人,如承租人、保管人、質權人、留置權人,均為其所有人所有。如果另壹個物主的物主“變心”,用外界都知道的方式,把他物主的占有意義改為自己的占有意義,那麽他物主的占有就改為自己的占有。
區分在司法審查中的運用:根據《物權法》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無權占有的標的物毀損、滅失,權利人因此遭受的損失:1善意獨立占有人無論有無過錯,都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2另壹所有人的善意占有人,對超出想象占有的占有所造成的損害,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否則不承擔賠償責任(如上所述)。
5、自有占有和輔助占有
(1)自己占有。指占有人對事物的實際控制和支配。輔助占有以外的占有,就是自己占有。
(2)輔助占有。輔助占有是指在雇傭、學徒等類似關系的基礎上,在雇主的“指示”下,實際控制某種東西。輔助占有不是占有,雇主才是占有人。比如A雇傭B操作某臺機器,B是占有者,A是占有者。
區分的意義:1占有者不是占有者,但其老板和雇主是占有者。占有人根據發包人的指示先占無主動產的,發包人取得無主動產的所有權。如果妳雇人去釣魚和采蘑菇,雇主將會先占魚和蘑菇的所有權(由此妳可以理解馬克思關於剩余價值的理論基礎。)。占有助理不得向雇主行使占有保護請求權。4.輔助占有人管理控制的財產受到侵占或者阻礙的,輔助占有人不享有《物權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的請求占有保護的權利(無公力救濟的權利),但輔助占有人享有自助權利,可以當場或者通過追查取回動產,不動產可以即時取回。
6、單獨占有與* * *同占有
(1)壹個人。指壹個人對事物的占有。
(2)***擁有。指數擁有同樣的東西。* * *共有兩種:1重復* * *共有。指* * *與占有者,在不妨礙他* * *與占有者的情況下,可以分別掌管自己的東西。比如幾個人租房子,衛生間和廚房可以自己用。兩個人* * *用壹輛車,而且都有車庫和車鑰匙。2統壹* * *與占有。意思是所有* * *相同的占有人對該占有物有壹個控制,只有所有的占有人才能合並為同壹控制。比如兩個人用壹輛車,壹個只有車庫鑰匙,壹個只有車鑰匙。
區分的意義:* *同壹占有涉及內部關系和外部關系:1內部關系。數人* * *共有壹物時,占有人不得就占有物的使用範圍相互要求占有保護。2對外關系。* * *同壹占有物被征用的,各* * *同壹占有人有權單獨行使請求占有保護的權利,但經請求應當返還給所有* * *同壹占有人,而不僅僅是返還給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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