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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家口市地下水管理條例

第壹條為加強地下水管理和保護,促進地下水可持續利用,推進首都水源涵養功能區和生態環境支撐區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地下水的開發、利用、保護、節約和管理及其相關活動。第三條地下水管理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嚴格保護、高效利用、綜合管理的原則。第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本行政區域內地下水的管理、保護和監督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下水的統壹管理和監督工作。

市縣發展改革、生態環境、自然資源和規劃、農業農村、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工業和信息化、財政等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地下水的管理和監督。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地下水管理和監督工作。第五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地下水管理和保護的激勵機制。第六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地下水管理和保護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市、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地下水利用和保護規劃,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並報上壹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市、縣級人民政府在編制國土空間規劃和開發區、工業園區規劃時,應當進行水資源論證。第七條在地下水壹般超采區,嚴格控制開采地下水。確需取用地下水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總量控制的原則進行統籌調整。

在地下水限制開采區內,除應急供水和生活用水外,壹般不得新建取水井。第八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壩上地區地下水超采綜合治理,實現地下水采補平衡和生態修復。

科學確定農田灌溉規模,調整和優化農業種植結構,限制耗水量大的作物比例,鼓勵推廣高效節水新技術,發展高效節水農業,推廣輪作休耕,發展旱作農業和雨養農業,減少地下水開采量。

應該制定並逐步實施減少灌溉土地的計劃。減少灌溉土地範圍內的農業灌溉井要全部關閉封存,並按政策給予相應補償。補償辦法由縣級人民政府制定。

在劃定的超采區內,不得新增農業灌溉井和新的地下水通道。第九條按照國家規定需要申請地下水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取水審批機關提交申請材料,經取水審批機關批準後,方可進行建設。

鑿井施工單位新挖或者更新取水井時,應當按照取水許可批準文件批準的取水位置、深度、開采層位和相關技術規範進行施工。

鑿井施工單位未取得取水批準文件,不得承接鑿井工程。第十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區域地下水總量控制指標、地下水允許取水量和國家、省確定的用水定額,制定區域和用水戶的年度用水計劃。

使用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實際取水量和下達的用水計劃指標繳納水資源稅,並向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供取水、用水、排水和節水等資料,不得隱瞞或者弄虛作假。第十壹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轄區內水井的管理,建立水井信息管理系統。

取水井的運行、維護和安全管理由取水井所有者和經營者負責。報廢的水井,產權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填埋,並向管理機關報告。第十二條官廳、密雲水庫上遊水源匯水區,應當按照相關規劃,實施水源涵養工程,制定和落實水源涵養措施,減少地下水開采量,促進區域水源涵養功能的提高。第十三條壩上地區和壩下洋河、桑幹河流域,根據河流來水、湖泊水庫蓄水情況,適時通過水庫補水和跨流域調水進行生態補水,逐步恢復河流湖泊生態功能。第十四條使用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嚴格節約用水,采用先進的節水技術、工藝和設備,采取循環用水、綜合利用和廢水處理回用等措施,降低用水量。第十五條新建、擴建、改建生產建設項目使用地下水的,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水資源論證和節水評價,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範設計和建設節水設施,實現節水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投產。第十六條市、縣兩級人民政府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推廣先進的工業和非農產業節水技術,重點用水戶應當定期開展水平衡測試和用水效率對標,對超過用水定額標準的用水戶實施限期節水改造;加強結構調整,減少和降低高耗水行業的用水量;加快城市供水管網和汙水再生水利用設施的建設和改造,鼓勵城市居民使用節水型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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