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刑法等法律對傳銷犯罪活動的規定
我國法律規定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為名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的,要求參加者通過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取得加入資格,按照壹定順序形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數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根據上述規定,並不是所有參與傳銷的人都構成犯罪,只有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或者活動的人才可能構成犯罪。
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具體情節
根據《關於辦理組織、領導MLM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國刑字[2013]37號)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二)》的相關規定,組織、領導MLM活動罪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構成犯罪的主體是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具體包括: (壹)發起、策劃、操縱傳銷活動的人員;(二)在傳銷活動中承擔管理、協調等職責的人員;(三)在傳銷活動中承擔宣傳、培訓等職責的人員;(四)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刑事處罰,或者壹年內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行政處罰,直接或者間接發展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十五人以上且等級在三級以上的;(五)在實施傳銷活動和建立、擴大傳銷組織中起關鍵作用的其他人員。以單位名義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犯罪的,對受單位指派,只從事勞務的,壹般不追究刑事責任。
MLM活動必須達到壹定的水平和人數。其組織內參與傳銷活動的人員應當在30人以上,級別在三級以上。組織領導多個MLM組織,單個組織或多個組織的水平達到三級以上的,每個組織發展的人數可以合並計算。
肯定有騙取財物的行為。傳銷組織者、領導者通過編造、歪曲國家政策,編造、誇大業務、投資、服務項目和盈利前景,隱瞞報酬、回扣的真實來源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從參與傳銷人員支付的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的費用中非法獲利,從事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的,應當認定為詐騙財物。參與傳銷的人員是否認為自己被騙,不影響詐騙財物的認定。形式上采取“團隊補償”的方式,實質上屬於“以開發商數量為補償或返利依據”的傳銷行為,屬於騙取財物的行為。而單純的以銷售商品為目的,以銷售業績為基礎的“團隊付費”傳銷,則不作為犯罪處理。
情節嚴重的,從重處罰。以下情節嚴重。(壹)有壹百二十人以上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的;(二)直接或者間接收取參與傳銷活動人員支付的傳銷資金,累計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三)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刑事處罰,或者壹年內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行政處罰,直接或者間接發展他人參與傳銷活動達六十人以上的;(四)造成參與傳銷人員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五)造成其他嚴重後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
第三,張庭夫婦是否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從上述法律規定來看,張庭夫婦如果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需要符合以下條件。
首先,張庭夫婦壹定是傳銷的組織者、領導者。據新聞報道,張庭夫婦通過間接持股的方式持有上海達爾威貿易有限公司的股份。那麽達爾威貿易從事傳銷活動,需要工商部門和公安機關調查確認張婷夫婦是否是發起者、策劃者和操縱者,是否承擔培訓和宣傳。張庭夫婦很可能會從不清楚產品的具體運作方式這壹點上,辯稱自己沒有組織、領導傳銷活動。
其次,MLM的活動已經達到了壹定的規模和水平。據新聞報道,達爾維的傳銷活動應該達到了30人以上,三級以上。
再次,組織、領導傳銷過程中必須存在作弊行為。壹般的傳銷活動,即使參與人數、級別、金額達到壹定規模,也只是行政違法。只有在騙錢的情況下才能構成犯罪。如果達爾威單純以銷售業績為標準的“團隊付費”傳銷構成行政違法,法律不認為是欺騙,不作為犯罪處理。
綜上所述,張庭夫婦是否構成犯罪與是否間接持股沒有直接關系。關鍵在於張庭夫婦是否是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傳銷活動是否屬於騙取錢財的行為。但單純以銷售業績為依據的“團隊薪酬”傳銷活動,不作為犯罪處理。從新聞報道來看,達爾威通過“團隊薪酬”進行傳銷活動。本案中,張庭夫婦雖然可能被認定為從事傳銷活動,但由於沒有騙錢,不會被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