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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促進城市綠化發展,改善城市生態環境,美化生活環境,增進人民身心健康,根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全市城市規劃區內樹木、花草的種植和養護等城市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城市綠地包括:

(壹)公共綠地:指各類公園、動物園、植物園、公墓、遊園、風景區、廣場和街道以及穿越市區的公路兩側綠地;

(二)專用綠地:指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居住區和居民庭院的綠地;

(三)生產綠地:指為城市綠化提供苗木、花卉的苗圃、花壇、草床;

(四)防護綠地:指用於隔離、衛生、安全、護堤、護岸、護路等防護目的的綠地。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綠化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對城市綠化建設、管理和科學研究的領導,提高城市綠化覆蓋率和藝術水平。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市綠化的科學普及和宣傳教育。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愛護和維護綠化成果和綠化設施,並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第六條有義務植樹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規定完成城市植樹任務。第七條長春市建設局是長春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的行政主管部門;縣(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設管理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城市綠化的行政主管部門。其在城市綠化管理中的主要職責:

(壹)貫徹執行城市綠化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編制城市綠化規劃,制定年度綠化計劃和綠化資金使用計劃;

(三)指導、監督、檢查城市綠化工作;

(四)會同有關部門審查城市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地面積和綠化工程的設計方案;

(五)審批城市公共綠地、防護綠地和居住區綠地的綠化工程設計方案;

(六)組織城市綠化科學研究;

(七)審查城市綠化工程設計和施工單位的資質;

(八)組織城市義務植樹;

(九)查處違反城市綠化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十)評審城市綠化先進單位和個人。

長春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綠化管理工作。

鎮人民政府(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除外)負責本鎮的城市綠化管理。

城市綠化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城市綠化管理的監督檢查。

在城市規劃區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綠化工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對在城市綠化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規劃和建設第九條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城市綠化規劃,並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綠化規劃編制分期實施計劃。第十條城市綠化規劃應當從實際出發,根據城市發展需要,合理安排與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積相適應的城市綠化用地面積。第十壹條城市綠化規劃應當根據當地特點,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體、植被和歷史文化遺址等自然和人文條件,以方便群眾為原則,合理設置公共綠地、專用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等。第十二條城市綠化建設應當以培育植物為主,實行喬木與灌木、常綠喬木與落葉喬木、喬木與花卉相結合;平面綠化與垂直綠化相結合。園林小品等設施要布局合理,建設適度。第十三條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負責本單位的綠化建設。有專用綠地的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綠化規劃,其中專用綠地超過500平方米的單位,綠化規劃應當報當地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單位和個人應當利用自有庭院的空地和零星土地植樹、種草、種花,提倡利用空間發展垂直綠化。第十四條新建項目應安排壹定數量的綠化用地,其中建設用地面積占:

(壹)開發住宅區不低於百分之三十,舊城改造區不低於百分之二十五,經批準的單體建築不低於百分之二十五;

(二)醫院不低於百分之四十五;

(3)產生有毒有害氣體汙染的工廠等單位不低於40%;

(四)高等院校不低於百分之四十;

(五)賓館、飯店、體育場館等大型公共建築和設施不低於百分之三十;

(六)城市商業區大中型商業和服務設施不低於20%。

除前款規定外,其他建設項目的綠化用地不得低於總用地面積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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