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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機構編制委員會條例》。教育部是主管教育和語言文字工作的政府部門。
主要職責
根據上述職能調整,國家教育局的主要職責是:
(壹)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政策和法規,研究制定民族教育的具體方針、政策並組織實施。
(二)研究制定國家教育發展規劃和年度發展計劃,擬定教育發展的重點、規模、速度和步驟,組織、指導和協調國家教育發展規劃、年度計劃、教育體制改革和辦學體制改革的實施。
(三)負責全國基礎教育(含學前教育)、特殊教育、職業技術教育、校外教育、成人教育、高等教育(含社會力量辦學),協調、指導和監督各區、縣(國)及有關部門的教育工作。
(四)負責全國教師和教育行政幹部隊伍建設,負責全國中小學校長資格認定;參與制定全國教育系統人事管理的有關政策和規章制度;指導教育和人事制度改革,組織實施師範院校畢業生就業分配。
(五)統籌管理本部門的教育經費;參與制定有關教育資金籌集、教育貸款、教育收費和教育基礎設施投資的規章制度和辦法;根據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國家確定的教育經費增長原則,監控各區、縣(地)教育經費的籌集和使用,按有關規定管理國家教育基本建設和所屬教育機構的資金和國有資產;指導全國教育系統內的勤工儉學和校辦產業工作。
(六)負責全國各類學校網點布局規劃的調整,以及學校基礎設施、校舍、學校財產、教育用地的管理。
(七)負責管理全國學歷教育和考試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全國各級各類學校的招生計劃。負責繼續教育、成人自學考試、掃除青少年文盲等工作。
(八)負責管理、協調和指導教育系統的外事工作;負責審核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留學人員;負責協調與港澳臺的教育交流。
(九)負責國家教育局機關司局領導幹部的勞動工資、人事調配、人員編制管理和考核管理;指導全國教育系統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
文明建設
(十)指導全國各級各類學校的思想品德教育、體育衛生藝術教育和國防教育。
(十壹)組織和指導民族教育、科學研究和教學研究工作;指導教育理論研究和教育學會工作。
(十二)代表政府管理全國政府教育督導辦公室,負責教育督導和評估工作。監督和指導下級人民政府、下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的教育工作。
(十三)負責全國教育系統教育信息的統計分析和信息系統的開發建設。
(十四)承擔國家語委的具體工作。
(十五)承辦州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內部機制
辦公室
負責重要黨務、政務和局務的綜合協調;負責起草教育局工作計劃、總結、綜合相關書面材料;負責黨委、常務會議、局長辦公會議、局級重要會議的組織安排和會議議定事項的督辦;負責上級部門和局領導交辦的重要事項的督辦;組織協調全國目標辦下達的各類目標的監督、匯總和上報工作;負責文秘、機要、檔案、信訪、保密、安全、信息和後勤管理工作;負責統籌綜合管理、對外宣傳和政務公開工作;負責組織編寫教育年鑒和教育誌;負責NPC提案和CPPCC提案的辦理工作;負責科教興國。
政策法規科研管理辦公室
負責國家教育綜合改革與發展戰略研究,對重大問題進行政策研究;規劃和起草地方教育法律、法規和政策;負責全國教育部門的法制宣傳、教育行政執法監督和行政復議工作。全國教育科學規劃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政策法規科研管理辦公室,主管全國教育科學研究工作;負責學習管理。國家語委辦公室是國家語委的辦公室,設在國家教育局,與政策法規研究管理辦公室合署辦公。主要職責是:貫徹國家語言文字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制定國家語言文字工作規劃和實施辦法,對全國各行各業的語言文字工作進行宏觀管理和指導。
人事處
負責全國教育系統人事管理、教師輪崗、表彰、獎懲、人事管理制度改革等工作;負責教師資格認證;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處級幹部的任免和備案;負責民族中小學編制的調整和管理;負責師範院校畢業生的就業指導;直接管理教育局及直屬中小學教職工的招聘和流動手續;負責教師獎勵基金會的管理工作;負責教育系統的知識分子工作和專家管理。
財務處
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教育經費管理和籌措的相關政策法規;統計和監測國家教育經費和計劃的執行情況;管理和監督國家、省和國家撥付的各類專項資金以及教育貸款、教育集資、捐贈、教師獎勵基金等項目的使用;管理使用國家財政部門下達的專項資金;統籌管理教育費附加;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教育事業收費標準,配合有關部門加強收費管理;負責局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年度預算、決算的編制;負責下屬單位財務和國有資產的管理、監督和檢查。
高等成人職業教育司負責管理和指導全國職業教育、成人教育和協調全國高等教育。擬訂職業教育和社區教育發展規劃,並組織和指導實施;負責職業教育學校招生就業指導、學籍管理、專業設置和技能考核驗收;與國家教學研究院職業教育研究部共同指導職業學校的教育教學;指導和組織實施全國社區教育;負責民辦非學歷教育的政策制定、審批和管理;制定職業教育和民辦非學歷教育評估標準,負責上述學校的評估和質量監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