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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退役士兵本科教育政策研究

山東省退役士兵政策如下:

壹、招生對象

入伍地點是我省退役大學生士兵。

二、申請條件

(壹)候選人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

2.沒有因觸犯刑律被有關部門采取強制措施或者正在服刑。

3.未因違反國家教育考試規定被暫停參加高考,處於暫停期內。

4.專科階段無記錄及以上紀律處分或註冊前處罰已解除。

5.身體健康。

6.入伍地點為我省退役大學生士兵(指普通專科畢業生和應征入伍後退役的學生,以及報名時已取得專科畢業證書的2022年應屆畢業生或往屆畢業生,以下簡稱退役大學生士兵考生)。

第三,招生

根據《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做好2022年高考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廳[2021]8號)精神,退役大學生士兵考生不需要參加全省統壹組織的文化考試,可報考相關高校退役大學生招生,不參加考試。退役士兵免試本科和全省統考本科不得同時填報,報名參加全省統考免試本科的退役士兵考生不再享受免試本科政策。

(1)資質。報考退役大學生士兵資格的考生須於2022年3月2-3日通過信息平臺網上報名參加資格審查,並提交本人身份證、大專畢業證(應屆考生需提交學校出具的學籍證明)、退出現役證明、武裝部出具的入伍地證明、立功獎章證明等材料,由市招生考試部門和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審核,省教育招生考試院公示。

(2)選擇專業。退役大學生士兵考生在報考資格審查時,須根據專業指導目錄選擇與其高校畢業專業對應的1本科招生專業。

(3)招生計劃。根據退役大學生士兵報名和專業選擇情況,全額安排退役大學生士兵招生計劃(以下簡稱免試招生計劃)。

(4)高校招生。

1.招生院校應在免試招生計劃公布後三日內,通過學校官網公布退役大學生士兵招生工作計劃。根據疫情防控需要,可在線組織綜合檢查。服役期間榮立三等功以上的退役大學生士兵考生免試綜合,由招生院校根據考生專業全額錄取。(服役期間,榮立三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大學生士兵政策按本文執行,與本文規定不壹致的,以本文規定為準。)

65438年6月8日2.3退役大學生士兵考生可按專業選擇免試招生計劃在1高校錄取。高校綜合考察時間安排在3月26日至27日。

3.招生院校根據考生專業報名情況開展免試高考招生工作。本專業退役大學生士兵考生人數不超過免試招生計劃的,全額錄取;本專業退役大學生士兵報考人數超過免試招生計劃的,應按照專業人才培養要求組織職業適應性或職業技能綜合考試,根據考試成績和考生在校及服役期間的表現擇優錄取。

4.第壹輪誌願未能錄取的考生可在4月1填報壹本征集誌願和是否服從調劑誌願。征集誌願考生須按報名院校招生工作計劃進行復試,學校綜合考試時間安排在4月9日至10。招收尚未錄取誌願且服從調劑的退役大學生士兵,由省教育招生考試院根據生源情況和剩余免試招生計劃,按照隨機原則進行調劑錄取。

四。錄取和培訓

(1)新生入學。已被學院錄取的考生,憑錄取通知書、準考證、普通高校畢業證(2022年8月31日前取得)等材料,按規定到錄取院校報到。高等學校錄取新生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新生資格復審,復審不合格者不得註冊入學。情節嚴重的,提交有關部門處理。通過免試高考的退役大學生士兵考生,須將檔案轉入被錄取高校,參加脫產培訓;錄取後未報到並放棄錄取資格的退役大學生士兵考生,不再享受免試升入本科的政策。

(2)培訓計劃。學生院校和招生院校要結合人才培養目標和社會需求,做好兩個階段人才培養方案的銜接,充分發揮兩個培養階段的特色和優勢,形成育人合力,切實提高人才培養質量。

(3)畢業證書。本科學生完成本科學業,達到專業培養方案要求的,由學校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證書;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由學校授予相應的學位。專升本學生的本科畢業證必須註明“在我校XX專業學院起點本科學習”,學習時間按進入本科學習和發放畢業證的實際時間填寫。

動詞 (verb的縮寫)組織和實施

(壹)省教育廳負責制定高校畢業生招生政策;審查高等學校的招生章程;指導和監督本組織的實施。

(二)省退伍軍人事務部門負責指導各市退伍軍人事務部門做好退役大學生士兵資格審查和相關政策解讀工作。

(三)省教育招生考試院負責制定專科生招生、考試、命題、評卷、錄取的具體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高等學校和各級招生考試機構做好考生資格審查、考試和錄取工作;對違紀作弊的考生,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四)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和招生考試機構負責本地高考的組織及其他相關工作。

(5)生源高校負責考生本科政策的宣傳解釋、綜合素質評價、資格審查、誠信考試的宣傳。

(六)招生院校負責制定本科的招生章程,經省教育廳審核後向社會公布;發布自薦生專業測試計劃,組織測試並確定合格名單;根據錄取規則,開展高校畢業生錄取工作。

(七)學生院校和招生院校要堅持標準、嚴格程序,嚴禁在綜合素質評價和專業測試中弄虛作假,嚴禁教職工參與考前輔導和培訓,確保高考招生工作的公開、公平、公正。對以不正當手段為不具備考試資格的考生獲取考試資格的單位和個人,或有其他徇私舞弊行為的,要依法依規嚴肅追究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士兵保護法

第三十壹條退役軍人教育培訓應當以提高就業質量為導向,緊密圍繞社會需求,為退役軍人提供特色化、精細化、針對性的培訓服務。國家采取措施加強對退役軍人的教育培訓,幫助退役軍人改善知識結構,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專業技能和綜合職業素質,增強就業創業能力。

第三十二條國家建立學歷教育和職業技能培訓並行的退役軍人教育培訓制度,建立退役軍人教育培訓協調機制,統籌退役軍人教育培訓。

第三十三條現役軍人退役前,所在單位可以根據本單位特點和條件,提供職業技能儲備培訓,組織參加各類院校舉辦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和高等教育繼續教育,以及知識拓展、技能培訓等非學歷繼續教育。部隊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主管部門應當為現役軍人所在部隊的教育培訓提供支持和幫助。

第三十四條。退役士兵接受學歷教育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學費、助學金等國家教育補助政策。

根據國家的統籌安排,高校可以通過單獨計劃、單獨招生的方式招收退伍軍人。

第三十五條入伍服現役前已被普通高等學校錄取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學校學習的學生,在服現役期間保留入學資格或者學籍,退役後兩年內允許入學或者復學,並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轉到本校其他專業學習。符合考研條件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優惠政策。

第三十六條國家依托和支持普通高等院校、職業院校(含技工院校)、專業培訓機構等教育資源,為退役軍人提供職業技能培訓。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需要就業創業的退役士兵,可享受相應的職業技能培訓補貼等扶持政策。士兵退出現役後,安置地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就業需求,免費組織其參加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考核合格的,發給相應的學歷證書、職業資格證書或者職業技能等級證書,並推薦就業。

第三十七條省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動態管理,定期對為退役軍人提供職業技能培訓的普通高等學校、職業院校(含技工院校)和專業培訓機構的培訓質量進行檢查評估,提高職業技能培訓質量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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