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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合同續簽規定

法律主觀性:

政府采購合同雖有政府二字,但雙方仍是民事平等主體,不是行政關系,雙方簽訂合同應符合民法典的規定。

壹、如何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1.采購人和中標、成交的供應商應當自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2、政府采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采購人應將合同副本報送財政部門和相關部門備案。

3.采購人需要增加與合同標的相同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可以在不變更合同其他條款的情況下,與供應商協商簽訂補充合同,但所有補充合同的采購金額不得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的65,438+00%。

4.采購人應當組織對供應商的履約情況進行驗收,合格後向市國庫支付中心申請支付。

5.市國庫支付中心接受采購人的申請,並將款項直接支付給中標成交的供應商。

二、購買合同註意事項

簽訂購買合同時要註意以下幾點:

1,審核采購和供應雙方的基本情況。

在正式開始采購談判之前,需要審查對方的營業執照,了解其經營範圍,以及對方的資金、信用、經營情況,其項目是否合法。如果有擔保人,也需要調查擔保人的真實身份。業務人員在簽訂合同時,要註意對方提交的法人出具的正式書面授權證明,確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在涉外商務談判中,要特別註意將子公司與母公司分開。如果和子公司談判,不僅要看母公司的信用狀況,還要考察子公司的信用狀況。因為母公司對子公司不承擔連帶責任。

2、嚴格審查采購合同的主要條款。

當談判雙方就交易的主要條款達成壹致後,就進入合同簽訂階段。談判中涉及的數量、質量、貨款、期限、地點、方式等必須嚴格明確,否則會造成不可估量的經濟損失。應特別註意:

(1)商品的標準必須在簽訂的合同中明確規定。

簽訂合同時,雙方買賣的商品名稱必須準確、規範。合同中應明確規定采購產品的質量標準,避免因交付的貨物質量不符合擬采購的標準而引起糾紛。

(2)交貨地點應當明確。

簽訂合同時要寫明交貨地點,確保貨物能及時簽收,避免貨物丟失,尤其是國際采購時。

(3)收貨時間要明確。

為防止采購的產品因過期等原因失去原有的使用價值,應在采購合同中明確規定貨物到達交貨地點後買方的收貨時間。

3、合同必須明確雙方的義務和違約責任。

采購合同雙方應當約定違約的解決辦法和法律責任,維護各自的合法權益。比如約定違約要支付違約金。

三、采購人審查供應商資格的方式

1.按照國際慣例,采取集中審查和分散審查兩種方式。可以由政府采購管理機構按照政府采購法的規定進行集中審查,然後由執行機構對供應商進行統壹的資格審查,建立供應商信息庫。通過審查的供應商可以納入政府采購供應商數據庫,列入供應商數據庫的供應商可以設定三年以內的有效期。在有效期內,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在實施采購活動時,可以從供應商數據庫中隨機選擇壹定數量的相關供應商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無需每次都進行資格審查。分散評審是指各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在實施具體采購活動時,根據采購項目的特點和技術要求,規定供應商的具體條件,自行對供應商進行資格審查。

2.采用兩階段招標方式,即先進行資格招標,通過資格招標對供應商的資質進行專項評審,再進行商務招標。只有在資格招標中通過資格評審,並具有商務投標資格的供應商才能參加商務投標。此方法適用於對供應商有具體要求的采購項目。

3.在采購活動的實施過程中,要求供應商在參與投標(或談判報價)時,將其資格文件與投標文件(談判文件和報價文件)壹起提交給采購人。在評標(談判和評估)時,采購人應首先查閱其資格文件以審查或審查其資格,僅對合格供應商的投標(報價)進行評估,並使不合格供應商的投標無效。

根據法律規定,我們可以知道,政府采購合同和壹般合同壹樣,可以由雙方在達成協議後簽訂。壹般情況下,政府采購合同是根據采購文件中規定的事項簽訂的。

法律客觀性:

第六十三條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標準應當公開。采用本法規定的采購方法的,采購人應當在采購活動結束後公布采購結果。《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采購人應當自政府采購合同簽訂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告政府采購合同,但政府采購合同中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內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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