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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市城市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城市中小學校和幼兒園規劃建設管理,促進教育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鎮中小學校和幼兒園的規劃建設,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市、縣(市)人民政府必須將城市中小學校和幼兒園的規劃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統籌安排、合理布局、配套建設,滿足教育發展的需要。

中小學校和幼兒園所需的基本建設用地和物資,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優先安排和優惠政策。第四條本條例由市、縣(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教育、規劃、建設、土地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按各自職責相互配合,做好中小學校和幼兒園的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第二章規劃管理第五條規劃行政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在報送中小學校、幼兒園用地規劃前,應當征求教育行政部門的意見。經批準的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必須按照原審批程序報批。第六條中小學、幼兒園用地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

因城市建設確需改變中小學、幼兒園用地性質的,需經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後,方可辦理其他手續。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用地上新建、擴建與教育無關的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

確需臨時使用中小學、幼兒園規劃用地的,應當征得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後,方可辦理相關手續。中小學校、幼兒園需要用地時,必須拆除規劃用地上的臨時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第八條配套建設中小學校、幼兒園的選址、校園建設規劃和改建、擴建中小學校、幼兒園的規劃設計,必須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

中小學、幼兒園的停辦、合並、分立和遷建,由市、縣(市)教育行政部門提出,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第九條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時,每4000人以上居住區應當按照標準規劃配置小學、幼兒園,每8000人以上居住區應當按照標準規劃配置中學。分散開發建設的房屋,必須按照批準的詳細規劃解決中小學校、幼兒園的擴建。

有控制性詳細規劃的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配套建設中小學和幼兒園,審批後送教育行政部門。規劃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教育行政部門對配套建設中小學校和幼兒園的規劃和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第十條規劃配套中小學校和幼兒園的規模標準和用地面積,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按每千人口80名中學生計算,用地面積18班額不小於15500平方米的中學36所,班額不小於18100平方米的中學24所,班額不小於31700平方米的中學30所。

(2)按每千人口80名小學生計算,建設相應規模的小學,用地面積為:12班額學校不小於9700平方米,11800平方米,24班額學校不小於13600平方米,30個班。

(3)按每千人口40名學齡前兒童計算,建設相應規模的幼兒園,用地面積為:四班規模不小於1.800平方米,六班規模不小於2700平方米,九班規模不小於3700平方米,12班規模不小於4700平方米。

現有中小學、幼兒園用地面積小於上述規定的,具備條件時應符合上述規定。

規劃行政部門還應根據中小學、幼兒園的規模,規劃教職工居住用地。第十壹條中小學校半徑200米內,不得設置營業性電子遊戲室、臺球室等影響正常教學秩序的娛樂場所。中小學校、幼兒園正門兩側20米內不得新建公廁、垃圾站和機動車停車場;主要出入口兩側50米範圍內不得設置集貿市場或者攤點;周圍不準進行有噪聲和其他汙染及危及安全的生產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靠中小學校、幼兒園的墻壁修建各種建築物和構築物,不得在墻壁上打洞、裝窗、開門。第三章建設管理第十二條配套中小學校、幼兒園的建築面積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配套相應規模的中學,建築面積18班不低於6300平方米,24班不低於8200平方米,30班不低於9100平方米,36班不低於11700平方米;

(二)配套相應規模的小學,建築面積12班額學校不低於2900平方米,18班額學校不低於4300平方米,24班額學校不低於5100平方米,30班額學校不低於6200平方米;

(3)配套相應規模的幼兒園,建築面積為:四班不小於1.200平方米,六班不小於1.800平方米,九班不小於2500平方米,12班不小於3200平方米。

現有中小學校、幼兒園建築面積小於上述規定的,具備條件時應符合上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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