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個人捐贈,國家在稅收政策上也給予了優惠支持,包括30%抵扣和全額抵扣。具體怎麽判斷?詳細解釋請看本文~
扣除30%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將其所得捐贈給教育、扶貧、脫貧等公益性慈善機構,其捐贈不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在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國務院規定慈善捐贈應當全額稅前扣除的,從其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令第707號):《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三款所說的“個人將其收入捐贈給教育、扶貧、脫貧等慈善事業”,是指個人通過我國境內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將其收入捐贈給教育、扶貧、脫貧等慈善事業;應納稅所得額是指扣除捐贈前的應納稅所得額。”
全額扣除
1.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控任務的醫院捐贈物品,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20年第9號公告):“企業和個人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控任務的醫院捐贈用於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捐贈者憑承擔疫情防控任務的醫院出具的捐贈接受函辦理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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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規定本公告自2020年6月65438+10月1日起施行,截止時間根據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2.向福利性、非營利性老年服務機構捐贈。
根據《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養老服務機構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97號),“2。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政府部門向福利性、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的捐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3.本通知所稱老年服務機構,是指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護理、健身等服務的福利性、非營利性機構,主要包括:社會福利院、養老院(護理院)、老年服務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護理院、康復中心、托兒所)。
本通知自2000年6月10日起執行。"
3.通過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等8家單位進行公益救濟捐贈。
根據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八個單位捐贈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66號):“對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通過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中國華文教育基金會、中國綠色基金會、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中國關心下壹代健康體育基金會、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基金會、中國兒童少年基金會、中國光彩基金會,允許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本通知自2006年1日起執行。”
4.通過宋慶齡基金會等6家單位進行公益救濟捐款。
根據《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宋慶齡基金會等6家單位捐贈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172號):“允許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通過宋慶齡基金會、中國福利會、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中國扶貧基金會、中國煤礦塵肺病治療基金會、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進行慈善捐贈繳納企業所得稅。本通知自2004年1日起執行。”
5.向中國健康快車基金會等5家單位捐贈。
根據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中國健康快車基金會等五個單位捐贈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204號)“允許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對中國健康快車基金會、孫經濟科學基金會、中華慈善總會和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中國見義勇為基金會的捐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本通知自2003年1日起執行。”
6.通過中國醫藥衛生發展基金會捐贈公益救濟。
根據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醫藥衛生發展基金會捐贈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67號)“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以及其他社會力量通過中國醫藥衛生發展基金會用於公益性救災捐贈,允許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本通知自2006年1日起執行。”
7.通過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捐贈公益救濟。
根據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捐贈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68號):“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以及其他社會力量通過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用於公益性救災捐贈,允許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本通知自2006年1日起執行。”
8.通過我國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對教育的捐贈。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39號)第壹條第八款:“8。納稅人通過我國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對教育的捐贈,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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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通知自2004年6月1日起執行。此前規定與本通知不壹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9.捐助農村義務教育
根據《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向農村義務教育捐贈的通知》(財稅[2006 54 38+0]654 38+003號)“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農村義務教育的捐贈,允許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在收入中全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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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執行。"
10.捐贈給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青少年活動場所和電子遊戲室有關所得稅和營業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21號)“1。公益性青年活動場所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含新建)的捐贈,允許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本通知所稱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是指青少年宮、青少年活動中心等為青少年學生提供科技、文化、道德教育、愛國主義教育和體育活動的公益性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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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通知第壹條自2000年6月65438+10月1日起執行,第二條至第四條自2000年7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