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丈夫死後會留給第三者還是妻子?

丈夫死後會留給第三者還是妻子?

繼承法中的配偶是指被繼承人死亡時與其保持合法婚姻關系的人。配偶作為家庭構成的基本要素,是家庭財富的主要創造者,配偶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已成為各國民事立法的通行做法。壹、配偶繼承權的歷史發展,配偶壹方死亡,健在的配偶有繼承權,這壹制度在古羅馬就已產生。以性別平等賦予配偶繼承權只是現代法律思想的產物。奴隸制社會和封建制社會的繼承立法只承認丈夫對妻子遺產的繼承權,排除妻子繼承丈夫的遺產。早期資本主義社會的繼承立法雖然規定了夫妻有互相繼承的權利,但對配偶的繼承權,特別是對妻子行使繼承權進行了各種限制。在法國民法典1804中,配偶繼承被視為“非正常繼承”。現代資本主義國家的繼承立法大多確認妻子有權繼承丈夫的遺產,但仍有少數國家限制妻子的繼承權。社會主義國家實行繼承權男女平等的原則,是社會主義繼承立法進步的標誌之壹。從整體發展趨勢來看,配偶繼承份額大大增加,配偶繼承權的地位也大大加強。比如幾內亞,壹開始不承認妻子的繼承權,現在卻確立了妻子的法定繼承權;特別值得壹提的是,以色列新頒布的繼承法將配偶的遺產份額從四分之壹增加到六分之五。第二,加強配偶繼承權法律保護的必要性。配偶* * *創造家庭財富,* * *承擔贍養老人、撫養子女的義務。壹方死亡,由幸存的壹方承擔本應由雙方承擔的義務,負擔過重。因此,只有對配偶的繼承權給予法律保護,才能保證家庭贍養老人和撫養子女功能的延續。有觀點認為,我國《繼承法》規定在分割遺產前,夫妻同壹財產的壹半歸尚存壹方所有,其余作為遺產由第壹順序繼承人繼承,這對於保護配偶的繼承權是相當充分的。但是我們要明白,我國婚姻法規定的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是雙方共有的,在法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壹方取得的財產有壹半是自己的財產。如果將此與遺產並列,將其視為對未亡配偶繼承權的保護,是壹種誤解。三。配偶繼承權法律保護在我國繼承法中的地位規定配偶有權繼承對方的遺產,將配偶列為第壹繼承人,可見我國對配偶繼承權法律保護的高度重視。但是,與其他國家相比,我國對配偶繼承權的法律保護還存在以下問題:壹是在配偶繼承立法中,配偶繼承份額較小。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配偶為第壹順序繼承人,與其他第壹順序繼承人共同參與繼承時,與其他繼承人享有同等份額。這樣,第壹順序繼承人越多,配偶繼承份額越小。在死者壹方有多個子女和父母的情況下,配偶繼承非常不利。其次,我國《繼承法》缺乏配偶對被繼承人家庭物品的優先購買權和房屋使用權的法律規定。如果法律沒有規定,可能導致被繼承人的其他繼承人要求分割房屋、家用物品等遺產時,配偶無法維持正常生活。再次,我國繼承法關於配偶專有權的規定在司法實踐中難以操作。授予配偶特別份額制度有利於配偶、子女等近親屬的贍養和社會利益的保護,防止遺囑人以遺囑逃避其財產所應承擔的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贍養義務。比如2001四川瀘州,丈夫把壹半遺產給了第三者,在全國引起了很大爭議。根據我國繼承法規定,公民有權處分自己的財產,丈夫當然可以將遺產交給第三人。這種對遺贈的無限制規定,使得配偶的繼承權不受法律保護。盡管該案最終以違反《民法通則》第17條的規定將遺產贈與第三人的方式撤銷了“遺囑養老金”的贈與,但該案留給我們的思考無疑是,在我國立法上應對遺囑贈與進行限制,以防止被繼承人濫用權利,任意剝奪配偶的繼承權。同樣,在上海有壹個重婚丈夫楊繼承被遺棄20多年的妻子的遺產的案例。根據我國《繼承法》規定,重婚不在導致喪失繼承權的四種法定事由之列,因此即使楊有重婚行為,也不影響其作為配偶享有繼承權的事實。雖然繼承法沒有明確規定重婚是喪失繼承權的法定原因,但根據繼承法的整體立法精神和公序良俗的基本法律原則,重婚應當是配偶繼承權喪失的法定原因之壹。第四,完善我國配偶繼承權的法律保護。首先,應認定配偶的繼承順序為法定繼承人,但繼承順序不應固定,應與任何順序的法定繼承人繼承。這樣不僅有利於保護死者血親的利益,而且可以防止在死者只有兄弟姐妹等血親的情況下,遺產全部由配偶獲得,死者血親壹無所得的情況,也可以解決我國規定的死者中的節約問題。

冷月9月6日回復,請采納。

  • 上一篇:如何評價儒家思想
  • 下一篇:《征地拆遷補償條例》有哪些具體內容?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