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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代理機構職責的法律規定

招標人作為項目建設的負責人,如果不經常參加招標活動,可能對招標的各個方面都不熟悉。相比較而言,招標代理機構專業得多。壹些想獲得更多經驗的投標人也可以向招標機構學習。我們先來看看本文中作為招標代理人必須知道的法律法規。

招標組織形式分為自主招標和委托招標兩種方式。法律鼓勵投標人采用委托投標,並對獨立投標做出適當限制。

《招標投標法》第十二條規定:“招標人有權自行選擇招標代理機構,委托其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投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

招標人有能力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其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的,應當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

《規定》第十四條:“招標人應當與受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簽訂書面委托合同,合同約定的費用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招標代理機構的性質和設立條件

《招標投標法》第十三條規定:“招標代理機構是依法設立,從事招標代理業務並提供相關服務的社會中介組織。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從事招標代理業務的營業場所和相應的資金;

(二)具備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相應專業力量;

(三)有符合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的可以作為評標委員會候選人的技術、經濟專家庫。"

這裏明確了招標代理機構的主體概念、法律地位和設立的三個要素。

在中國,所謂的中介組織根據其組織性質可以是事業單位,也可以是企業。比如各省設立的政府采購中心,承擔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財政資金采購,體現了“公法”所涵蓋的含義,屬於非營利性事業單位。但在招投標領域,招標代理機構必須是企業。

《規定》第十二條對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管理進行了補充:“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有壹定數量的取得招標專業資格的專業人員。取得招標投標職業資格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制定。”

本條款確立了投標人職業資格制度的建立,並劃分了職業資格管理的職能部門。

招標代理資格制度

《招標投標法》第十四條規定:“從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從事其他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認定由國務院規定的主管部門負責。

招標代理機構與行政機關或者其他國家機關之間不得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

《規定》第十壹條是對《招標投標法》第十四條的細化和補充:“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由有關部門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規定認定。

國務院城市住房城鄉建設、商務、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招標代理機構依法實施監督管理。"

本條第壹款是對招標代理機構資格制度的壹般規定,第二款是對資格分工的細化和補充。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頒布前,需要政府審批的招標代理機構有五類,分別是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管理的建設工程招標代理資格、國家發改委管理的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資格、商務部管理的機電產品國際招標代理資格、 財政部管理的政府采購招標代理資格和工業和信息化部管理的通信行業招標代理資格。

據新華社2013年5月5日報道,在《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133項行政審批的決定》中,取消了商務部機電產品國際招標資格審批。後來財政部和工信部相繼下發文件,取消了對各自招標代理機構資格的審批。隨著改革的深入,其他招標代理機構的審批管理行業將逐步取消。

政府監管部門要積極創造條件,招標代理機構的認定要打破部門藩籬,由多部門認定向統壹認定過渡。

招標代理機構的權利和義務

《招標投標法》第十五條規定:“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人委托的範圍內辦理招標事宜,並遵守本法關於投標人的規定。”

《規定》第十三條補充了《招標投標法》第十五條中代理機構的權利和義務。“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其資質許可的範圍內,受招標人委托開展招標代理業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涉。

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招標業務,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對投標人的規定。招標代理機構不得在其代理的招標項目中投標或者代理,也不得為其代理的招標項目的投標人提供咨詢。

招標代理機構不得塗改、出租、出借或轉讓資質證書。"

本條第壹款是保護招標機構的合法權益,第二款是對其權利義務的壹般規定,第三款是不得違反利益沖突的規定,第四款是不得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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