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壹些應當進行公開招標的項目以法律規定不明確為借口規避公開招標的問題,《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規定,除技術復雜、要求特殊或者只有少數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等特殊情況外,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公開招標的項目,應當進行公開招標。其中比較具體的是,凡以暫估價形式納入總承包範圍的工程、貨物和服務,達到國家規定的規模標準的,應當依法進行招標。《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不僅明確和細化了《招標投標法》中的壹些重要概念和原則性規定,如《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條規定:“招標投標法第三條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和服務。前款所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構築物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和修繕;與項目建設有關的貨物,是指構成項目組成部分並為實現項目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設備和材料;與項目建設相關的服務,是指為完成項目所需的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並對招標的程序和環節進行了明確和細化,主要包括招標程序、投標程序、開標和中標程序等。,使招標過程中各個環節的具體時間節點更加明確,招標條件和要求更加嚴格,減少了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評標專家等不同主體在操作過程中的自由裁量空間。
亮點二:規範了投標單位對投標人的資格審查,增加了資格後審的規定。
資格審查是最容易滋生腐敗的關鍵環節。為了進壹步規範資格審查,防止以資格審查的名義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明確了資格審查可以分為資格預審和資格後審的具體要求,規定招標人應當設立資格審查委員會及其成員。澄清投標人資格預審申請文件。資格審查委員會及其成員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有關評標委員會及其成員的規定。明確招標人采用資格後審方式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在開標後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標準和方法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
亮點三:細化了防範虛假招標、串通投標和“明標暗標”的規定,突出了直面違法招標行為的針對性。
實踐中,搞虛假招標、串通投標、“暗標公開”的主要手段之壹,就是招標人以不公平、不合理的投標人資格條件和中標條件,以及不規範的投標人資格審查方式,限制、排斥其他投標人,使事先確定的投標人中標。為了解決這壹問題,《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明確規定,招標人不得設置與招標項目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的任何條件,不得以具體業績、獎項作為中標條件,不得限制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或者供應商。在實踐中,搞虛假招標、串通投標和“公開招標、秘密招標”的另壹個主要手段是招標人以各種方式與其默認的投標人串通,幫助其中標。為了解決這壹問題,《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重申,禁止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例如,《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41條列舉了屬於招標人和投標人的六種具體情形。
亮點四:明確禁止中標後違反招標文件規定,防止招標人與中標人串通搞權錢交易。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依照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簽訂書面合同,合同的主要條款如標的、價格、質量、履約期限等應當與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的內容壹致;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訂立合同履行完成中標項目的義務,中標人不得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後分別轉讓給他人。這為加強中標後的後續管理,嚴厲打擊工程建設領域的“陰陽合同”提供了法律保障。
亮點五:完善了《關於防範和嚴懲串通投標和欺詐投標的規定》。
投標人串通投標、行賄中標、弄虛作假中標,對正常的招標競爭秩序危害極大,應當依法嚴懲、堅決遏制。《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對串通投標、弄虛作假行為的認定作出了明確具體的規定,並根據《招標投標法》進壹步豐富和細化了相關法律責任,規定串通投標、弄虛作假的無效,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對違法情節嚴重的投標人,在壹定期限內取消其投標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資格,直至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亮點六:規範選擇評標委員會成員和評標專家的評標行為。
評標專家獨立公正地履行職責是保證招標成功的關鍵環節。針對壹些領導幹部和招標單位負責人濫用職權幹預評標委員會遴選,委派或者變相委派評標委員會專家成員,嚴重妨礙公正評標的問題,《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規定,省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建立產品綜合評標專家庫。除《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特殊招標項目外,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應當從評標專家庫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隨機抽取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指定或者變相指定專家成員參加評標委員會。除法定事由外,招標人不得更換依法確定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評標委員會成員的確定、評標專家的遴選以及評標活動進行監督。
亮點七:規定了對領導幹部幹預招投標活動的懲處。
當前,招標投標領域仍然是違法違紀行為多發的領域。領導幹部違規幹預招投標活動、權錢交易等問題依然突出,社會反映強烈。有關法律法規和黨紀政紀都有明確規定,禁止領導幹部和其他國家工作人員幹預招投標活動。為切實落實嚴禁利用權力幹預和操縱招標投標活動“如同‘高壓線’,誰觸碰誰依法處理”的要求,《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重申,禁止國家工作人員以任何方式非法幹預招標投標活動。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直接或者間接、明示或者暗示要求不邀請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或者依法必須進行公開招標的項目,要求評標委員會成員或者招標人選定指定投標人或者中標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幹預評標活動,影響中標結果的,依法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特別嚴重的,依法予以辭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此外,《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也明確規定,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對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監察對象進行監察。
亮點八:明確了財政部門如何監管建設項目,增加了投訴及處理壹章。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實現了與《政府采購法》的銜接。《招投標法》和《政府采購法》的規定各有側重。前者是規範國內招標投標活動的壹般法律,後者主要規範我國政府采購活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規定,財政部門應當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政府采購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和政府采購政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共分7章85條。與招標投標法相比,增加了“投訴及處理”壹章。為解決當事人投訴渠道不夠暢通、投訴處理機制不夠完善的問題,《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規定,投訴人應當就同壹事項向兩個以上有權受理的行政監督部門投訴,由最先收到投訴的行政監督部門負責處理。
亮點九:增加了招標投標當事人的法律責任和處罰措施,進壹步體現了有法必依、違法必究。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章“法律責任”對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評標專家、行政監督部門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作了詳細具體的規定,其中許多規定填補了《招標投標法》的空白,極大地改善了“有規定無處罰”的局面。如對雙方不遵守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的發售、澄清和修改期限、招標人不按規定比例收取超過部分的投標保證金或不按規定退還投標保證金等作出了具體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