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監督和調查權
監察機關有權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進行監督,包括對公職人員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履行職責的監督。監察機關在監察過程中,可以進行必要的調查,包括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詢問有關人員,要求有關單位作出說明。
第二,對違法行為的處置權
監察機關在監督調查過程中,發現公職人員有貪汙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浪費國有資產等違法犯罪行為的,有權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對不履行職責、失職瀆職的領導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依法將偵查結果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
第三,提出監督建議的權利
監察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可以根據監察調查結果,對監察對象所在單位在廉政建設和履行職責中存在的問題提出監察建議。這既是對監督對象的壹種監督,也是促進有關單位改進工作、完善制度的重要手段。
第四,具體事項的處置權
監察機關也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依照前款規定對涉及行賄犯罪或者相同職務犯罪的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同時,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需要對監察機關移送的案件進行補充核實的,應當退回監察機關補充調查,必要時可以自行補充調查。對於正在補充偵查的案件,監察機關應當在壹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
總而言之:
監察機關的職權包括監督調查權、違法行為處置權、提出監察建議權和具體事項處置權。這些職權的行使,旨在保證公職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廉潔從政,維護國家法律的尊嚴和權威,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11條規定:
監事會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履行監督、調查和處理職責:
(壹)對公職人員進行廉政教育,監督檢查其依法履行職責、公正用權、廉潔從政和道德操守;
(二)對涉嫌貪汙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和浪費國有資產等職務犯罪進行調查;
(三)依法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作出行政處分決定;對不履行職責、失職瀆職的領導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依法將偵查結果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45條規定:
根據監督調查結果,監察機關應當依法作出以下處置:
(壹)對在崗位上有違法行為但情節較輕的公職人員,按照管理權限,直接或委托有關機關和人員,給予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誡勉;
(二)依照法定程序對違法公職人員作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行政處分決定;
(三)對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按照管理權限直接作出問責決定,或者向有權作出問責決定的機關提出問責建議;
(四)監察機關經過調查,認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應當作出起訴意見,連同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五)對監察對象所在單位廉政建設和履行職責中存在的問題提出監察建議。
監察機關調查後,應當依法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違法所得財物;涉嫌犯罪所取得的財物,在依法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時,應當隨案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