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商檢機構實施檢驗的進出口商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中的進口商品;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 * *和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局(以下簡稱國家商檢局)《實施安全質量許可制度進口商品目錄》中的商品;
3.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進口商品;
四、國家商檢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簡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級商檢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聯合公布目錄中的進口商品。第三條商檢局是進口商品質量檢驗和監督管理的主管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進口商品國內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機關。商檢局依據《商檢法》對逃避法定檢驗和安全質量許可制度的進口商品經營者進行查處;對非法定檢驗的進口商品和消費者反映質量問題的進口商品進行抽查;查處假冒商檢證書、檢驗結果和商檢標誌的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查處假冒和非法進口商品。第四條監督檢查的內容
1.國家規定實行進口安全質量許可制度的進口商品是否取得安全質量許可,並加貼商檢安全認證標誌(以下簡稱CCIB安全標誌);
2.目錄中的進口商品是否經商檢機構檢驗合格;
3.進口貨物使用的標誌、標簽是否符合中國的規定;
4.無論是假冒進口商品還是非法進口商品;
5、其他法律法規要求商檢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檢查進口商品是否符合我國有關規定。第五條商檢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經營和銷售進口商品的單位或其倉庫進行監督檢查,並抽取樣品送當地商檢局或其指定的檢驗機構進行商品質量、安全、衛生和環保檢驗。第六條經營、銷售單位不得進口、銷售或者轉售《類別表》中須經國家商檢局安全質量認可並加貼CCIB安全標誌的商品或者未經商檢機構檢驗合格的商品。第七條對違法行為的處罰
1.有下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行為之壹的,由當地商檢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1.所售進口商品需經國家商檢局安全質量認可,貼有CCIB安全標誌;
2、銷售《清單》中的進口商品未取得商檢局檢驗證書的;
3.未如實向指定的檢驗機構申報檢驗,騙取檢驗文件的;
4、銷售經檢驗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的進口商品;
5.偽造、塗改、盜用商檢機構的證書、印章、標誌、封識、認證標誌、檢驗標誌的。
二、經銷單位銷售假冒進口商品和非法進口商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罰。
三、對非法經銷的商品需要加封的,由當地商檢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責任加封或聯合加封。第八條對非法經銷商品的處理
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的單位除按規定處罰外,商檢局應處理下列商品:
1.未取得國家商檢局安全質量許可並加貼CCIB安全標誌的商品,由商檢局抽樣送指定檢驗機構按照我國有關強制性安全標準進行檢驗,檢驗合格的,按規定加貼綠色檢驗標誌後方可銷售。
2.無商檢證的商品,由經銷單位向商檢局報驗,經檢驗證合格後,方準銷售。
3.進口商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強制性標準或者其他必須實施檢驗的檢驗標準的,必須在商檢機構的監督下進行技術處理,復驗合格後,方可銷售或者使用;對不能作技術處理或者復驗不合格的,商檢機構應當責令收貨人退貨或者銷毀。第九條經銷單位銷售的假冒進口商品對消費者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處理。第十條相關樣品的檢測和檢驗費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第十壹條本辦法由國家商檢局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第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