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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稅政策

中國出口退稅政策;

出口退稅是指將對出口商品征收的國內稅部分或全部返還給出口商的壹種措施,這也是國際慣例。1994年6月65438+10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出口商品的增值稅稅率為零。對於出口商品,不僅在出口階段不征稅,而且稅務機關還要退還商品在國內生產和流通過程中已經繳納的稅款,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稅的價格進入國際市場。企業貨物出口後,稅務機關應根據出口貨物的進項稅額為企業辦理退稅。由於稅收減免等原因,貨物的進項稅額往往不等於實際稅額。如果按照出口貨物的進項稅額進行退稅,就會出現少征多退的問題,於是就有了計算出口貨物退稅額的比率——出口退稅率。

自65438至0994稅制改革以來,我國出口退稅政策經歷了七次重大調整。

1995和1996進行了首次大規模出口退稅政策調整,由原來的出口產品零稅率調整為3%、6%和9%。

1998第二次調整促進出口,提高部分出口產品退稅。

率為5%,13%,15%,17%。

此後外貿出口連續三年的大幅無計劃增長,帶來了財政拖欠退稅的問題。從2004年10月1起,國家第三次將出口退稅率調整為5%、8%、11%、13%、17%五檔。

2005年進行了第四次調整。中國分階段降低和取消部分高能耗、高汙染、資源性產品的出口退稅率,同時適當降低紡織品等容易引發貿易摩擦的出口退稅率,提高重大技術裝備、IT產品、生物醫藥產品的出口退稅率。

2007年7月1,實施第五次調整政策,調整* * *涉及2831商品,約占海關稅則中全部商品的37%。此次調整後,出口退稅率變為5%、9%、11%、13%、17%五檔。

2008年8月1出口退稅政策第六次調整後,部分紡織品服裝出口退稅率由11%提高到13%;部分竹制品出口退稅率提高到11%。

第七次調整是2008年6月165438+10月1起執行的出口退稅率政策。此次調整涉及3486種商品,約占海關稅則全部商品的25.8%。主要包括兩個方面:壹是適當提高紡織、服裝、玩具等勞動密集型商品的出口退稅率。二是提高抗艾滋病藥物等高科技、高附加值商品的出口退稅率。屆時,我國出口退稅率將分為6檔:5%、9%、11%、13%、14%、17%。

第八次調整政策從2008年6月5438+2月1開始執行。提高退稅率涉及的商品範圍如下:

(壹)將部分橡膠制品和林產品退稅率由5%提高到9%。

(二)將部分模具、玻璃器皿退稅率由5%提高到11%。

(3)將部分水產品退稅率由5%提高到13%。

(四)將箱包、鞋帽、雨傘、家具、床上用品、燈具、鐘表的退稅率由11%提高到13%。

(五)將部分化工產品、石材、有色金屬加工材和其他商品的退稅率分別由5%和9%提高到11%和13%。

(六)將部分機電產品退稅率由9%分別提高至11%、11%至13%、13%至14%。

2009年6月5438+10月1起,實施第九次調整政策,提高部分技術含量和附加值高的機電產品出口退稅率。具體規定如下:

1.將航空慣性導航儀器、陀螺儀、離子射線探測儀、核反應堆、工業機器人等產品出口退稅率由13%、14%提高到17%。

2.將摩托車、縫紉機、電導體等產品出口退稅率由11%、13%提高到14%。

第十次調整政策自2009年2月1日起實施,紡織品服裝出口退稅率提高至15%。

2009年4月1日,實施第十壹次調整政策,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稅率。詳情如下:

1.陰極射線管彩色電視機、部分電視零部件、光纜、不間斷電源(UPS)和有背襯的精制銅印制電路用覆銅板的出口退稅率提高到65438±07%。

2.將紡織品服裝出口退稅率提高到16%。

3.將六氟鋁酸鈉等化工產品、香水、PVC等塑料、部分橡膠及其制品、裘皮服裝等皮革制品、信封等紙制品、日用陶瓷、顯像管玻殼等玻璃制品、精密焊接鋼管、單晶矽片、直徑大於等於30cm的單晶矽棒等鋼材、鋁型材等有色金屬、部分鑿巖工具、金屬家具等出口退稅率提高到65438±03%。

四、將甲醇、部分塑料及其制品、木制相框等木制品、車輛後視鏡等玻璃制品的出口退稅率提高至11%。

5.將碳酸鈉等化工產品、建築陶瓷、衛生陶瓷、鎖具等五金制品、銅帶、部分搪瓷制品、部分鋼材、仿首飾等商品的出口退稅率提高到9%。

六、將商品次氯酸鈣等次氯酸鈣和硫酸鋅的出口退稅率提高到5%。

2009年4月1日,國家正式發文,我國紡織企業出口退稅由原來的15%上調至16%,希望促進紡織企業復蘇。

2010年6月22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稅的通知》(財稅[2010]57號):經國務院批準,自2065 438+00年7月25日起,取消以下商品出口退稅:

1.鋼的壹部分;

2.壹些有色金屬加工材料;

3.銀粉;

4.酒精和玉米澱粉;

5.壹些殺蟲劑、藥品和化學產品;

6.壹些塑料及制品,橡膠及制品,玻璃及制品。

取消出口退稅的具體商品名稱和商品編碼見附件。

具體執行時間以海關在《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註明的出口日期為準。

改革出口退稅機制;

國務院於2003年6月5438+10月65438+3月發布了關於改革現行出口退稅機制的決定,決定強調按照“不欠新債,舊債要還,完善機制,* * *要共擔,促改革,促發展”的原則,歷史上欠下的退稅由中央政府償還,確保改革後不發生新債,同時建立中央和地方政府。決定明確了改革的具體內容。壹是適當降低出口退稅率。二是加大中央財政對出口退稅的支持力度。自2003年以來,中央進口增值稅和消費稅收入的增量首先用於出口退稅。三是建立中央和地方共同負擔出口退稅的新機制。從2004年起,在2003年實際出口退稅指標的基礎上,超基數部分的退稅由中央和地方按照75: 25的比例分擔。四是推進外貿體制改革,調整出口產品結構。通過完善法律保護機制,加快生產企業自營出口,積極引導外貿出口代理制度發展,降低出口成本,進壹步提升我國商品的國際競爭力。同時,結合出口退稅率的調整,促進出口產品結構的優化,提高整體出口效益。第五,累計欠稅由中央政府承擔。2003年底前累計欠企業的出口退稅和受增值稅分成制度影響的地方財政收入全部由中央財政承擔。其中,從2004年起,中央財政將采取全額貼息等措施解決拖欠企業的出口退稅。

新的出口退稅機制有效解決了退稅不及時的問題。截至2004年10月20日,全國共辦理2004年出口退稅16669億元,2003年2月31之前的出口退稅舊賬已全部還清。2004年,所有申請出口退稅的企業,基本都能在年底前拿到退稅款。應該說,新政策解決了歷史遺留的長期、大規模的退稅拖欠問題,實現了短期政策調整目標。無論從地方政府還是外貿企業,對此的反應都是積極的,總體上是正面的。

新的出口退稅機制在運行中出現了壹些新情況、新問題,主要是地方負擔不平衡,有的地區負擔較重,有的地方甚至限制外購產品出口和外向型外資項目引進。因此,2005年8月,國務院發布了《國務院關於完善中央和地方出口退稅負擔機制的通知》。通知指出,在堅持中央和地方共同負擔出口退稅的前提下,完善現有機制,自2005年6月5438+10月1日起執行。壹是調整中央和地方出口退稅分享比例。國務院批準的出口退稅基數不變,中央和地方按照92.5: 7.5的比例分擔超額基數的負擔。二、規範地方出口退稅分成辦法。各省(區、市)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省級以下出口退稅分擔辦法,但不得將出口退稅負擔分解到鄉鎮和企業;不得采取限制所購產品出口等幹擾對外貿易正常發展的措施。市縣出口退稅負擔不平衡等問題由省級財政統籌解決。第三,完善出口退稅返還方式。出口退稅由中央財政統壹返還,相應取消中央對地方的出口退稅基數返還,年底上繳部分地方負擔。

特性

我國自1985開始實施出口退稅政策以來,先後在1994、1999和去年進行了三次調整。根據去年6月5438+10月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出口貨物退稅率的最新通知》,與前兩次調整相比,按照目前的出口結構,出口退稅率的平均水平下降了約3個百分點。研究出口退稅新規有五個鮮明的特點。

第壹,借助市場的力量,培育優勢產業的國際競爭力。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把“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列為主題。新的出口退稅政策可以說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這壹主題中的應有之義。中國已經成為世界上最大的貿易國之壹。在某些行業,如紡織服裝、家用電器和電子元器件,在國際競爭中具有明顯的成本優勢。降低出口退稅率不會影響這些行業的出口競爭力。反而在壹定程度上有利於降低政策扶持的力度,通過市場的方式培養和發展自己的競爭力,雖然短期內是有害的。

第二,按照國際規則擴大對農產品出口的支持。出口退稅是國際通行做法,尤其是對農產品的政策支持,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都義不容辭。其中壹個重要原因就是對農產品的各種政策支持尚未納入WTO的框架。新的出口退稅政策顯示出對農產品出口的極大關註。通知規定,“現行出口退稅率為5%和13%的農產品”和“以農產品為原料加工生產的現行出口退稅率為13%的工業品”維持原退稅率。此外,農產品加工業的部分產品退稅率已經上調。小麥粉、玉米粉、鴨片、兔片等商品出口退稅率由5%提高到13%。

第三,利用地方優勢,調整地區之間的利益分配。根據外經貿部今年年初提供的數據,2002年中國對外貿易前十大省(市)分別是廣東、上海、江蘇、北京、浙江、山東、福建、天津、遼寧、河北。其中,廣東進出口總額達到2211億美元,占去年中國外貿進出口總額的35%。全國進出口總額的92%被排名前十的省市占據。毫無疑問,這些省市占了全國退稅總額的絕大部分。也就是說,強省通過退稅渠道獲得了中央更多的政策支持。相比之下,中央政府在退稅資金方面的壓力很大,到年底全國拖欠的出口退稅金額將達到3000億。新政策規定,出口退稅負擔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擔,超過基數的退稅金額由中央和地方按照75:25的比例共同承擔。這壹規定可謂壹石多鳥。壹是中央財政壓力減輕;二是不會影響出口較多的省市承擔基數以上部分退稅的財政能力;第三,可以在壹定程度上平衡不同地區之間的利益分配。

第四,通過稅收杠桿調節國內資源性產品的供求。根據不同產品的國際競爭力和國內需求,新政策大致采取了三類措施進行調整。壹是維持部分產品出口退稅率不變。二是降低部分產品出口退稅率。三是取消部分產品出口退稅。特別是在取消出口退稅的產品目錄中,有很多資源性產品,如石油原油、航空煤油、輕柴油、木漿、紙板等。出口退稅率下調的產品也有類似情況,如焦炭、煤炭、銅、鋁、磷、鐵合金等產品。近年來,這些產品的國內市場供應相對強勁,需求增長存在缺口。通過稅收政策杠桿,可以在壹定程度上抑制出口,改善相關產品的國內市場供給。

最後,通過非匯率手段緩解人民幣升值壓力。近年來,以美國為首的少數發達國家強烈要求人民幣升值。盡管我國政府已經在各種場合明確表達了人民幣穩定對國內經濟、亞洲經濟和世界經濟的重要性,但人民幣升值的實際壓力依然存在。截至8月底,中國外匯儲備總額達到3647億美元。再者,多年來進出口貿易的順差和外匯儲備的快速增長並沒有改變國際社會要求人民幣升值的主要原因。因此,新的出口退稅政策是對非匯率手段的巧妙運用,以減少與主要貿易夥伴的貿易摩擦,從而緩解國際社會對人民幣升值的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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