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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監督所對規模養殖場有什麽要求?

壹是全面落實動物衛生監督管理責任制

各地要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落實縣級動物衛生監督站、鄉鎮水產畜牧獸醫站和動物檢疫申報點對規模化養殖場日常監管的主體責任。對轄區內規模養殖場進行登記,明確日常監管責任人。與養殖場簽訂動物防疫和養殖產品質量安全責任書,發布通知,明確養殖場的責任和義務。要建立規模化養殖場動物防疫和養殖產品質量安全責任公示制度,在各規模化養殖場顯著位置懸掛責任公示牌,公示養殖場名稱、養殖場負責人姓名、養殖場職責義務及聯系電話、縣鄉監管負責人姓名及聯系電話、檢疫申報聯系電話。公示語應當采用全縣統壹的樣式。責任單位和監管責任人要切實履行監管職責,加強對規模化養殖場的監督檢查,建立監督檢查記錄,確保監管率達到100%。發現問題的,要下達監督意見書或責令整改通知書,督促整改,必要時提請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調查。

二、加強對規模化養殖場屠宰動物的檢疫監管。

(壹)采取各種措施督促養殖場做好動物產地檢疫申報工作,提高動物產地檢疫申報率。要把檢疫監管關口前移,明確養殖場在出售、運輸動物前出售、運輸動物的法定義務和責任,督促養殖場在出售、運輸動物時嚴格按照規定申報檢疫。要建立養殖場檢疫屠宰明細表,準確掌握養殖場產地檢疫申報情況,將養殖場檢疫申報相關數據與日常監管統計中掌握的養殖場畜禽養殖和屠宰銷售數據進行比對。發現未進行檢疫申報的,將及時督促整改,甚至立案查處。要積極向當地主管部門申報和溝通,將養殖場的檢疫申報數據作為養殖場誠信經營、獲得國家支持項目補貼的重要評價依據。

(二)嚴格跨省運輸活體動物的產地檢疫。按照農業部和自治區的規定,跨省運輸動物進行檢疫申報時,如需進行疫病實驗室檢測,應認真核對貨主提供的實驗室檢測報告。實施現場檢疫時,要認真檢查屠宰動物的飼養記錄、畜禽標識佩戴、健康檢查、強制免疫、疾病檢測等項目是否符合要求,嚴格符合出證條件。不符合規定的,不得出具動物檢疫證明。

(三)嚴格執行調入動物養殖產品質量安全承諾制度,明確養殖場主體責任。凡在養殖場銷售或運輸動物的,必須認真核實動物防疫、畜禽標識、養殖檔案、獸藥使用等情況。,並如實填寫檢疫申報單上的有關項目。相關簽名必須與其真實身份壹致,農場的印章應加蓋刻制單位的印章。否則,動物檢疫申報不予受理。

三、加強畜禽養殖場的日常監管,落實各項管理措施。

(壹)加強動物防疫條件監管。按照《自治區水產畜牧獸醫局關於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動物防疫條件考核實施辦法的通知》(桂發[2011]42號)要求,嚴格執行考核發證。加強日常監管,監督檢查規模化養殖場動物防疫條件,使規模化養殖場實現布局合理、人畜分離、生產區與生活區分離,具備畜禽消毒、無害化處理、隔離等必要的設施設備,完善建立免疫、用藥、檢疫申報、疫情報告、消毒、無害化處理、畜禽標識使用等防疫制度,提高規模化養殖場防疫管理水平。

(2)加強奶牛場“兩病”檢測凈化監管。重點督促奶牛場嚴格按照規定做好布魯氏菌病和結核病的檢測和凈化工作。對檢測後發現陽性的奶牛,要嚴格按照規定進行撲殺和無害化處理。奶牛場新引進的奶牛要嚴格隔離觀察,進行“兩病”檢疫,符合要求的才能混養。對未經“兩病”檢測的,應當依法查處,並向同級獸醫主管部門報告,同時通報同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淘汰養殖場奶牛,必須按規定進行布魯氏菌病、結核病檢測,並提供實驗室檢測報告;否則,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不予受理其檢疫申報,並出具檢疫證明。

(三)嚴格跨省引進奶畜種畜的檢疫審批。各縣在實施養殖場跨省引進乳用種畜禽檢疫審批工作中,要按照我部下發的《廣西跨省引進乳用種畜禽檢疫審批指南》(桂[2065 438+05]10號)的要求,認真審核申請人的申請材料,認真做好動物飼養隔離場所防疫條件現場審批工作,嚴格按照程序規範實施審批工作。切實做好奶牛養殖動物跨省引進的後續監管工作,督促養殖場做好進口動物的落地報告、隔離觀察和工作記錄。加強檢查宣傳,督促養殖場做好跨省引進奶畜種畜檢疫審批申報工作。凡發現跨省非法轉移奶畜種畜和胚胎、卵子、精液的,要依法嚴懲。

(四)加強獸藥等投入品的規範使用管理。要督促養殖場建立健全投入品使用記錄;建立投入品供應商采購審核制度,審查獸藥等產品的合法資質證明和質量證明;嚴格執行獸用處方藥采購管理制度,嚴格執行停藥期規定,在獸藥使用記錄中增加停藥期執行情況、獸用處方藥使用情況等項目;嚴禁濫用獸用抗菌藥物和激素類藥物。

(五)加強畜禽標識的使用和養殖檔案的管理。各地要協助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單位督促指導養殖場建立真實完整的養殖檔案和畜禽標識記錄,及時動態了解動物免疫、疫病發生、死亡動物無害化處理、動物屠宰、獸藥使用、畜禽標識使用等情況。通過查驗養殖檔案,為產地檢疫工作打下堅實基礎。

四、組織對規模化養殖場的專項檢查。

各市要組織開展規模養殖場專項整治檢查行動,重點檢查強制免疫、檢疫申報、跨省進口奶畜檢疫審批、無害化處理、獸藥使用和休藥期管理、奶牛“兩病”檢測和養殖檔案建立等情況,嚴查養殖場使用含獸藥成分預混料的相關記錄,及時督促整改,查處違反動物防疫法律法規的行為, 獸藥和投入品管理,提高規模化養殖場動物疫病和產品質量安全事故防控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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