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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山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2018修訂)

第壹條黃山是國家級風景名勝區、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世界地質公園。為了嚴格保護黃山風景名勝資源、自然和人文生態環境,合理開發、科學利用和有效管理風景名勝資源,根據國務院《風景名勝區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黃山風景名勝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黃山風景區(以下簡稱風景區)面積166.6平方公裏,東至黃石,西至小嶺腳,南至湯口,北至二龍橋。

根據保護風景名勝資源和生態環境的需要,在風景名勝區外圍確定保護地帶。風景區保護區的具體範圍按照國務院批準的黃山風景區總體規劃劃定。第三條風景名勝區應當遵循科學規劃、統壹管理、嚴格保護、永續利用的原則。第四條風景名勝區及其周圍的地形、山體、巖石、土壤、冰川遺跡、瀑布、名泉、河流、溪流、森林植被、野生動物、特殊地質環境等自然景觀,文物古跡、園林建築、石刻等人文景觀,屬於風景名勝資源,應當嚴格保護。第五條黃山市人民政府設立黃山風景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管理委員會的主任由市長兼任。管委會在黃山市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風景名勝區的保護、利用和統壹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壹)保護風景名勝資源、自然和人文生態環境;

(二)組織實施風景名勝區規劃,合理利用風景名勝資源;

(三)建設、管理和維護基礎設施和其他公共設施,改善遊覽服務條件;

(四)負責封山育林、植樹綠化、護林防火、水土保持、生物多樣性保護、病蟲害防治和防災減災;

(五)做好愛護和保護黃山的宣傳教育工作;

(六)負責建設、旅遊、交通、衛生、水利、環境保護、文化市場、安全生產、社會保障、民族宗教事務、食品藥品安全管理;

(七)相關應急預案的編制和實施情況;

(八)管理與風景名勝區保護有關的其他事項。

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管委會可以設立綜合執法機構,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

風景區內的所有單位都應服從管委會的統壹管理。

林業單位集體所有和管理的土地和林木,在管委會的指導下,由其所有者或者承包經營者管護。第六條黃山市人民政府和管委會應當構建以生態系統良性循環和環境風險有效防控為核心的生態安全體系,維護風景名勝區生態系統的穩定性,維護生物多樣性和物種的真實性。

黃山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協商協調機制,協調風景名勝區土地利用、資源環境管理、城鄉建設、低山風景名勝區整治等規劃的編制和實施。

省人民政府、黃山市人民政府和管委會應當建立生態補償機制,對黃山風景資源開發受到限制的地區進行補償。第七條省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根據《黃山風景區總體規劃》,組織編制風景區詳細規劃,具體工作由管委會承擔。

風景名勝區詳細規劃在依法報請批準前,應當經黃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第八條風景名勝區內,禁止建設工礦企業;禁止違反風景名勝區規劃新建、擴建辦公樓、賓館、招待所、休養機構以及其他與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無關的建築物、構築物;原有建築物、構築物要清理整頓,汙染環境或有礙觀瞻的,要限期拆除或遷出。在核心景區內,禁止任何與資源環境保護無關的工程建設。

禁止在風景名勝區存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和腐蝕性物品。

在風景名勝區的保護區內,禁止建設汙染環境或者破壞生態和景觀的工廠和設施。

湯口鎮等毗鄰風景名勝區的村鎮的建設規劃和建築設計,應當與風景名勝區景觀相協調。第九條風景名勝區內的建設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不得開工。

管委會應當制定《黃山風景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辦法》。

因風景名勝區保護或者管理確需建設的項目,由管委會根據批準的風景名勝區規劃進行審核,經黃山市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省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批準。其他審批程序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建築物的布局和設計應與周圍的景觀相協調。施工期間,應嚴格保護施工現場周圍的風景和環境。大型工程建設項目應實施環境工程監理。

因保護管理和工程等確需進行臨時建設的,應當經管委會批準。臨時建設應當在批準的使用期限內自行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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