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建築法實施細則原文

建築法實施細則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實施細則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加強對建築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建築市場秩序,保證建築工程質量和安全,促進建築業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築活動,並對建築活動實施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建築活動,是指各類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配套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

第三條建築活動應當保證建築工程質量和安全,符合國家建築工程安全標準。

第四條國家支持建築業發展,支持建築科學技術研究,提高建築設計水平,鼓勵節能環保,提倡采用先進技術、先進設備、先進工藝、新型建築材料和現代管理方式。

第五條建築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公眾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建設活動。

第六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建築活動實施統壹監督管理。

第二章建築許可證

第壹節建築工程施工許可

第七條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項目除外。

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已經批準開工報告的建設項目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第八條申請施工許可,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已辦理建設用地批準手續;

(二)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工程已取得規劃許可證;

(三)需要拆遷的,拆遷進度符合建設要求;

(4)施工企業已經確定;

(五)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和技術資料;

(六)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七)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對符合條件的申請頒發施工許可證。

第九條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工建設。項目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三個月。工程未開工且未申請延期或超過延期期限的,施工許可證自動廢止。

第十條在建建設工程因故暫停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自暫停施工之日起壹個月內向發證機關報告,並按照規定做好建設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

建築工程復工時,應當向發證機關報告;暫停壹年的工程復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向發證機關申報核驗施工許可證。

第十壹條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批準開工報告的建設項目,因故不能開工或者暫停施工的,應當及時向批準機關報告。超過六個月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重新辦理開工報告審批手續。

第二節從業資格

第十二條從事建築活動的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符合國家規定的註冊資本;

(二)有與其從事的建築活動相適應的具有合法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具備從事相關建設活動所必需的技術設備;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從事建築活動的建築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可以根據其註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完成的施工業績劃分不同的資質等級,經資質審查合格並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後,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從事建築活動。

第十四條從事建築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並在資質證書許可的範圍內從事建築活動。

第三章建築工程的發包與承包

第壹節壹般規定

第十五條建設工程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承包單位和承包人應當全面履行合同義務。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六條建築工程發包的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平等競爭的原則,擇優選擇承包單位。

本法對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沒有規定的,適用有關招標投標法律的規定。

第十七條承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在建設工程承包中收受賄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利益。

承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采用向承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行賄、提供回扣或者給予其他好處等不正當手段承攬工程。

第十八條建築工程造價由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合同中約定。采用公開招標方式授予合同的,其費用的約定應當符合《招標投標法》的規定。

承包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

第二節外包

第十九條建設工程應當依法通過招標發包,不適宜招標的可以直接發包。

第二十條建築工程實行公開招標的,發包單位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發布招標公告,並提供包含主要技術要求、主要合同條款、評標標準和方法以及開標、評標、定標程序的招標文件。

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公開進行。開標後,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程序對投標進行評審和比較,在具有相應資質的投標人中確定中標人。

第二十壹條建設工程的開標、評標、定標由建設單位依法組織實施,並接受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二條建設工程招標,發包單位應當將建設工程發包給依法中標的承包單位。建築工程直接發包的,發包單位應當將建築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承包單位。

第二十三條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制承包單位將招標發包的建設工程發包給指定的承包單位。

第二十四條提倡實行建設工程總承包,禁止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

建設工程發包單位可以將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和設備采購發包給總承包單位,也可以將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和設備采購中的壹項或者多項發包給總承包單位;但是,應當由壹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不得拆分為幾個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

第二十五條按照合同約定,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由工程承包人采購的,發包單位不得指定工程承包人采購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或者指定生產企業或者供應商。

第三節承包

第二十六條承包建築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內承接工程。

禁止建築施工企業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或者以任何形式以其他建築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築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其資質證書和營業執照以自己的名義承攬工程。

第二十七條大型建築工程或者結構復雜的建築工程可以由兩個以上的承包人共同承包。* * *合同雙方應對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

兩個以上資質等級不同的單位共同承包工程的,按照資質等級低的單位的營業執照範圍承包工程。

第二十八條禁止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分包給他人,禁止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包給他人。

第二十九條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部分承包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分包單位;但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除外,必須經建設單位同意。在總承包的情況下,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總承包合同的規定向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應按分包合同的規定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應當就分包工程向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

第四章建設工程監理

第三十條國家推行建設工程監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實施細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對建築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建築市場秩序,保證建築工程質量和安全,促進建築業健康發展,制定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實施細則第八十五條本法自2005年3月6日起施行。

  • 上一篇:監察機關的職權是什麽?
  • 下一篇:江西省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