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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動物防疫條例(2021修訂)

第壹條為了加強對動物防疫活動的管理,預防、控制、凈化和消除動物疫病,促進養殖業發展,預防和控制人畜共患傳染病,保障公共衛生安全和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動物防疫及其監督管理。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壹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防疫工作,建立健全動物防疫工作責任制;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是動物防疫屬地管理的第壹責任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設立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和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按照標準配備官方獸醫,采取有效措施穩定基層隊伍,加強動物防疫基礎設施建設,保障動物防疫體系有效運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動物疫病監測、預防、控制、凈化和消除、動物和動物產品檢疫、病死動物和患病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動物防疫基礎設施和數字化建設、動物防疫科學技術研究、動物防疫宣傳和社會化服務、監督管理等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防疫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動物防疫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群眾做好本轄區的動物防疫工作,村(居)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協助。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並組織實施動物疫病預防控制規劃,將人畜共患傳染病預防控制納入公共衛生體系,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農業、農村、野生動物保護等部門應當建立人畜共患傳染病信息共享和防控協作機制。第六條省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全省統壹、高效、兼容、便捷、安全的動物防疫數字化系統,依托省級公共數據平臺,推進相關部門和地區之間的信息共享和應用,提高動物防疫數字化管理水平,推進動物防疫整體智能化處理。

動物養殖場和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動物及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將動物防疫相關信息錄入省動物防疫數字化系統。

鼓勵動物養殖場和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和動物及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開發應用動物防疫領域的新技術、新設備、新產品,加強數字化改造,提高動物防疫信息化、數字化水平。第七條省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對省內動物疫病和省外傳入的動物疫病進行風險評估。根據動物疫病風險評估結果,省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可以作出禁止或者限制從省外動物疫病風險區或者省內動物疫病風險區調運特定動物、動物產品的決定。

動物疫病風險評估的具體辦法由省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會同省衛生主管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完善動物疫情監測網絡,建立健全動物疫情監測信息網絡直報機制,根據對動物疫情發生和流行趨勢的預測,及時發布動物疫情預警。

從事動物疫情監測、檢測、檢驗檢疫、研究、診療、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的單位和個人,發現動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時,應當立即向當地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或者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並迅速采取隔離等控制措施,防止動物疫情擴散。第九條設區的市、縣(市、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省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制定的強制免疫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動物疫病強制免疫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

飼養動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履行動物疫病強制免疫義務,按照強制免疫計劃和技術規範對動物進行免疫接種。

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通過購買服務或者聘請動物防疫員等方式,對動物飼養場以外的動物進行免疫。第十條本省犬只免費免疫狂犬病。縣(市、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確定並公布狂犬病免疫點,犬只應當通過免疫點進行免疫。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聘請動物防疫員到農村為犬只接種疫苗。

養犬人應當按照規定定期為犬只接種狂犬病疫苗。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規定的職責做好流浪犬貓的控制、收容和狂犬病疫苗接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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