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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華僑權益保護條例

第壹條為了保護華僑的合法權益,充分發揮華僑在本省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作用,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華僑合法權益的保護。

本條例所稱華僑,是指被指定居住在國外的中國公民。

華僑的身份由僑務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確定。第三條華僑權益保護遵循平等保護的原則。華僑享有憲法、法律和法規規定的公民權利,履行憲法、法律和法規規定的公民義務。

華僑應當自覺維護國家統壹和國內各民族團結,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不得做損害祖國安全、榮譽和利益的事情。第四條鼓勵華僑華人發揮融通中外、聯系廣泛的優勢,參與和服務國家發展戰略,在對外開放、合作交流和民間友好交往中發揮橋梁和紐帶作用。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華僑合法權益保護工作的領導,組織、督促有關部門做好華僑權益保護工作,並將華僑權益保護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僑務行政部門負責指導、協調和監督華僑合法權益保護工作,加強華僑合法權益保護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和實施。

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華僑權益保護工作。第六條本省歸國華僑聯合會應當發揮橋梁和紐帶作用,密切聯系華僑,反映華僑的意見和要求,依法維護華僑的合法權益。第七條華僑依法享有參政議政的權利,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為華僑依法參政議政提供保障。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可以邀請華僑列席會議。第八條在縣(市、區)、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期間,在國內的華僑可以在原居住地或者出國前登記為選民,依法參加選舉。第九條華僑可以參加其戶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的選舉。戶籍不在村(居)內,但在村(居)內居住1年以上。本人申請參加選舉的,經村(居)民會議或者村(居)民代表會議同意,可以參加本人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員會選舉。第十條華僑在本省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開展活動,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第十壹條華僑護照與國內居民身份證具有同等的識別效力。

華僑可憑護照辦理金融、教育、就業、醫療、民政、交通、郵政、電信、社會保險、產權登記、住宿登記、房屋租賃、機動車駕駛證申領、稅務、公證等事項。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采取措施,完善相關信息系統,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為華僑辦理前款規定的事項。第十二條華僑申請在本省定居,經縣級公安機關審核,符合規定條件的,予以定居,並發給居民身份證。

境內外身份信息不壹致的華僑申請來本省定居,經核實符合規定條件的,按照前款規定辦理。

華僑在本省定居的條件,由省公安機關會同僑務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第十三條鼓勵和引導華僑在信息、環保、健康、旅遊、時尚、金融、高端裝備制造、文化等領域創新創業。

華僑創辦的高新技術企業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享受優惠待遇。第十四條華僑可以現金、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股權、有價證券以及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在本省投資。

華僑以其全部資本在本省境內的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的名義在中國投資,應遵守國內投資和與投資有關的各項政策規定。第十五條華僑在本省投資和依法經營企業取得的合法收入和個人資金清算後,可以依法匯往國外。

華僑在本省的投資收益、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益和其他合法收入可以依法轉讓和繼承。第十六條保護華僑和華僑投資企業的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

支持華僑和華僑投資企業進行專利申請、商標註冊、著作權登記等活動。支持僑資企業通過知識產權轉讓交易市場開展知識產權評估、登記、交易和轉讓等活動。

對涉及經濟社會發展、環境保護、保障公眾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的重大發明專利技術的創造和應用,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政策和資金支持。第十七條華僑捐贈用於慈善活動的物資,經海關審核符合規定的,依法減征或者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華僑在本省設立的企業發生的公益捐贈支出,低於年度利潤總額12%的,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允許在結轉後三年內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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