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貧困地區、海島和山區加快科學技術發展。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積極開展科技進步先進縣(市、區)創建活動。市、縣(市、區)領導實行科技進步目標責任制。第五條省、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的綜合職能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科學技術工作的綜合管理和統籌協調。
省、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範圍,負責有關的科學技術進步工作。
科學技術協會配合科學技術行政部門促進科學技術進步。第二章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和推廣應用第六條省、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和科學技術成果轉化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組織對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有重大意義的研究開發項目;培育和規範技術市場,發展技術中介機構和技術經紀人,完善技術貿易網絡,促進科技成果商品化。
科技成果轉化活動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優惠待遇。第七條省、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促進農業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和成果推廣應用,優化農業結構,發展種植業、養殖業規模化生產技術,發展高產、優質、高效的現代農業,推進農業產業化。第八條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農業科技示範推廣機構,配備農業技術人員,落實農業技術推廣經費,完善縣(市、區)、鄉(鎮)、村配套的農業科技服務網絡,加強產前、產中、產後農業生產社會化服務體系,發展農業科技示範鄉(鎮)。第九條省、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保障農業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示範推廣機構和農業院校管理和使用試驗基地和生產資料,開展農業新品種、新技術的研發、試驗和推廣應用。
農業科技研發機構可以依法經營自行培育、引進和審定的優良品種。第十條省、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和促進農村群眾性科技組織的發展,鼓勵農民參加職業技術教育、農業技術培訓和科技活動。經考核達到壹定專業技術水平的農民,可以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評定相應的專業技術職稱。第十壹條省和沿海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科技興海規劃,加大海洋研究開發投入,加強海洋資源和海洋技術的研究、開發和應用,發展海洋產業。第十二條省、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支持和鼓勵企業加強研究開發和技術改造,使企業成為研究開發、科技投入和科技成果轉化的主體。企業應當與高等院校、研究開發機構建立多種形式的聯合與合作,大中型企業應當建立技術研究開發機構,促進企業技術進步。
鼓勵企業與高校、研發機構合作建立成果轉化產業化實驗基地。第十三條企業應根據市場需求和國家產業技術政策,積極采用國際標準,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開發新產品。
企業采用國際標準和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開發新產品,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優惠待遇。第十四條鼓勵企業引進和吸收先進技術,開發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新產品和新工藝。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申請發明專利的,可以按規定向有關部門申請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