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家尖島風景名勝區由普陀區人民政府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管理,其保護和規劃工作受管理局指導。第五條舟山市人民政府授予管理局下列職權:
(壹)宣傳貫徹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二)負責風景名勝資源和自然生態環境的統壹保護和管理;
(三)根據經批準的普陀山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和實施各景區詳細規劃,合理開發利用景區資源,保護普陀山風景名勝區“海天佛國”的特色,依法管理景區內的建設項目;
(四)負責確定景區、景點的環境容量和遊覽路線;
(五)負責風景名勝區的環境衛生管理;
(六)負責風景名勝區商業和其他服務業的規劃和布局,會同有關部門依法管理商業和其他服務業;
(七)負責景區的社會治安和旅遊安全管理;
(八)組織有關部門搞好景區交通、通信、電力、供水和接待服務等基礎設施建設,改善旅遊環境,提高旅遊接待能力和服務水平;
(九)其他管理職能。第六條普陀山風景名勝區內的景點應當分為壹般景點和主要景點。
壹般景區詳細規劃和居住區規劃由管理局組織編制,報舟山市人民政府審批後,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主要風景名勝區的詳細規劃和風景名勝區內主要景點、重點工程的設計,由管理局提出。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後,報舟山市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再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詳細規劃風景名勝區時,應當遵守《軍事設施保護法》的有關規定,註重對軍事設施的保護,並征求有關軍事機關的意見。第七條普陀山風景名勝區寺廟房產的權屬和管理,按照國家有關宗教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第八條經批準開放的寺廟的維修、改建和擴建,由普陀山佛教協會提出,按照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辦理;未經批準開放的寺廟的維修、改建、擴建,在按本辦法第九條規定報管理局審查前,應當征求普陀山佛教協會的意見。第九條在普陀山風景名勝區內從事下列活動,必須報管理局審核同意後,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報主管部門批準。
(壹)從事各種工程建設、廣告宣傳;
(二)因風景名勝區建設或者耕作、科研需要砍伐森林、木材(竹)或者疏伐森林(竹)
收集標本;
(三)風景名勝區建設需要開山、采石、挖砂、取土的;
(四)建造墳墓;
(五)因施工需要,搭建臨時工棚、倉庫、搭建臨時設施或者堆放物料;
(六)從事各種經營活動;
(七)建立主體雕像,修復或增設摩崖石刻和碑刻;
(八)利用文物、風景名勝和景物拍攝電影、電視;
(九)其他應當批準的活動。第十條在普陀山風景名勝區內,禁止從事下列活動:
(壹)砍伐珍稀植物、古樹名木;
(二)獵捕野生動物;
(三)開山、采石、采砂、取土等與風景名勝區建設無關的活動;
(四)在古樹名木、史靜、沙灘、巖石、溪潭、其他名勝古跡和經批準的寺廟周圍堆放物料、修建與風景名勝無關的建築物和設施、傾倒垃圾;
(五)排放汙染風景資源和旅遊環境的廢氣、廢渣、廢水;
(六)在景物和樹木上刻畫、刻劃、塗寫或者張貼廣告、晾曬衣物、釘紮物品;
(七)在明令禁止的池塘、河流、水庫進行捕撈;
(八)在非宗教活動場所燒香;
(九)妨礙或者破壞遊覽秩序和安全制度的;
(十)壹切有損國家尊嚴和人格的活動;
(十壹)其他應當禁止的活動。
普陀山、中心、佛頂山前禁止新建、擴建各類休養所(醫院)、招待所、賓館、歌舞廳等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