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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普陀山風景名勝區保護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普陀山風景名勝區的管理,更好地保護、利用和開發風景名勝資源,根據國務院頒布的《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普陀山風景名勝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普陀山風景名勝區內的所有單位和個人。第三條普陀山風景名勝區是以海島風光和歷史佛教名山為主要特征的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由普陀山、珞珈山、火沙山和朱家尖島風景名勝區組成。第四條設立普陀山風景名勝區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在舟山市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普陀山風景名勝區的保護、利用、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舟山市人民政府駐普陀山的派出機構受管理局領導,履行各自的職責。

朱家尖島風景名勝區由普陀區人民政府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管理,其保護和規劃工作受管理局指導。第五條舟山市人民政府授予管理局下列職權:

(壹)宣傳貫徹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二)負責風景名勝資源和自然生態環境的統壹保護和管理;

(三)根據經批準的普陀山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和實施各景區詳細規劃,合理開發利用景區資源,保護普陀山風景名勝區“海天佛國”的特色,依法管理景區內的建設項目;

(四)負責確定景區、景點的環境容量和遊覽路線;

(五)負責風景名勝區的環境衛生管理;

(六)負責風景名勝區商業和其他服務業的規劃和布局,會同有關部門依法管理商業和其他服務業;

(七)負責景區的社會治安和旅遊安全管理;

(八)組織有關部門搞好景區交通、通信、電力、供水和接待服務等基礎設施建設,改善旅遊環境,提高旅遊接待能力和服務水平;

(九)其他管理職能。第六條普陀山風景名勝區內的景點應當分為壹般景點和主要景點。

壹般景區詳細規劃和居住區規劃由管理局組織編制,報舟山市人民政府審批後,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主要風景名勝區的詳細規劃和風景名勝區內主要景點、重點工程的設計,由管理局提出。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後,報舟山市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再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詳細規劃風景名勝區時,應當遵守《軍事設施保護法》的有關規定,註重對軍事設施的保護,並征求有關軍事機關的意見。第七條普陀山風景名勝區寺廟房產的權屬和管理,按照國家有關宗教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第八條經批準開放的寺廟的維修、改建和擴建,由普陀山佛教協會提出,按照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辦理;未經批準開放的寺廟的維修、改建、擴建,在按本辦法第九條規定報管理局審查前,應當征求普陀山佛教協會的意見。第九條在普陀山風景名勝區內從事下列活動,必須報管理局審核同意後,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報主管部門批準。

(壹)從事各種工程建設、廣告宣傳;

(二)因風景名勝區建設或者耕作、科研需要砍伐森林、木材(竹)或者疏伐森林(竹)

收集標本;

(三)風景名勝區建設需要開山、采石、挖砂、取土的;

(四)建造墳墓;

(五)因施工需要,搭建臨時工棚、倉庫、搭建臨時設施或者堆放物料;

(六)從事各種經營活動;

(七)建立主體雕像,修復或增設摩崖石刻和碑刻;

(八)利用文物、風景名勝和景物拍攝電影、電視;

(九)其他應當批準的活動。第十條在普陀山風景名勝區內,禁止從事下列活動:

(壹)砍伐珍稀植物、古樹名木;

(二)獵捕野生動物;

(三)開山、采石、采砂、取土等與風景名勝區建設無關的活動;

(四)在古樹名木、史靜、沙灘、巖石、溪潭、其他名勝古跡和經批準的寺廟周圍堆放物料、修建與風景名勝無關的建築物和設施、傾倒垃圾;

(五)排放汙染風景資源和旅遊環境的廢氣、廢渣、廢水;

(六)在景物和樹木上刻畫、刻劃、塗寫或者張貼廣告、晾曬衣物、釘紮物品;

(七)在明令禁止的池塘、河流、水庫進行捕撈;

(八)在非宗教活動場所燒香;

(九)妨礙或者破壞遊覽秩序和安全制度的;

(十)壹切有損國家尊嚴和人格的活動;

(十壹)其他應當禁止的活動。

普陀山、中心、佛頂山前禁止新建、擴建各類休養所(醫院)、招待所、賓館、歌舞廳等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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