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市)、區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和本條例的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園林綠化工作。
城鄉規劃、國土資源、建設、財政、城管、物價、水務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園林綠化工作。
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綠化工作,依照其規定執行。第五條城市園林綠化應當堅持以人為本、生態優先、科學規劃、嚴格保護、因地制宜、節約資源,註重植物景觀建設、生物多樣性保護和鄉土植物應用。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市園林綠化及其設施的義務,並有權對損害城市園林綠化及其設施的行為進行勸阻、投訴和舉報。
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學校、社區和其他組織應當引導本單位人員、學生和居民履行綠化義務,保護綠化成果。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園林綠化科學知識和法律法規的宣傳,增強公民履行綠化義務、保護綠化成果的意識。第七條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投資、捐贈、認養等方式參與城市園林綠化的建設和維護。
對城市園林綠化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或者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八條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由市、縣(市)、尚潔區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共同編制,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第九條市、縣(市)、尚潔區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城市園林綠化現狀,確定各類綠地的邊界坐標,劃定綠地邊界,並向社會公布。
綠線確定後,不得擅自調整。因城市建設確需調整的,市、縣(市)、尚潔區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不減少規劃綠地總量的前提下,征求同級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並按規劃審批權限報原審批機關批準。第十條城市規劃和建設,應當留有足夠的綠化用地面積。新建區的綠化面積應當占總用地面積的百分之三十五以上;老城區的綠化面積應占總用地面積的25%以上。
在新建區域內,每十平方公裏至少規劃預留壹處面積10萬平方米以上的綜合性公園用地,每平方公裏至少規劃預留壹處面積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園綠地。第十壹條下列建設項目的綠化指標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壹)居住區(包括居住區、住宅小區、居住組團)綠地率不低於百分之三十,其中集中綠化面積應占總用地面積的百分之十以上;
(二)單位庭院綠地率不低於百分之三十,其中教育科研、醫療衛生、休養(療)院(所)、機關團體、公共文化設施等單位不低於百分之三十五;交通樞紐、倉庫、商業中心等。不得低於25%;
(三)景觀道路綠地率不低於百分之四十;紅線寬度(含綠化帶)五十米以上,綠地率不低於百分之三十;紅線寬度大於四十米小於五十米的,綠地率不低於百分之二十五;紅線寬度小於四十米的,綠地率不低於百分之二十;
(四)鐵路、運河、湖泊、水庫兩側的防護綠地寬度不得小於30米。
前款第壹項、第二項、第三項所列建設項目屬於舊城改造項目的,綠地率指標可以降低,但不得超過五個百分點。第十二條本條例第十壹條第壹款第壹項、第二項所列建設項目屬於舊城改造項目。按照本條例第十壹條第二款執行確有困難的,經市、縣(市)、尚潔區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綠地率指標可以進壹步降低,但不得超過三個百分點。
因綠地率指標降低導致綠化面積減少的,建設單位應當就近彌補;不能建設的,由市、縣(市)、尚潔區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統壹建設,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