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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市節約能源條例

第壹條為了節約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經濟效益,保護環境和資源,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和《吉林省節約能源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節能(以下簡稱節能)及其相關管理活動。第三條節能工作應當遵循依法管理、政策調控、市場導向、普及教育、降耗增效的原則。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行政部門(以下簡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

市節能監察機構具體負責節能的日常監督檢查。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節能管理服務工作。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節能科學技術的研究、開發和推廣,大力開展節能宣傳教育活動,普及節能科學知識,增強全民節能意識,對在節能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履行節能義務,並有權舉報浪費能源的行為。第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節能基金,並在財政預算中安排壹定的節能專項資金,用於支持節能研究開發、節能技術推廣和技術培訓、節能監督檢測、宣傳教育、表彰獎勵等。第七條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用能單位能源利用狀況的監督檢查,並委托具有檢驗檢測資質的單位依法對用能單位進行能源利用狀況檢查。

被監督、檢查、檢測的用能單位應當配合節能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檢測,不得阻撓或者拒絕。

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委托檢測單位進行能源利用檢測,所需費用在節能專項資金中列支。第八條年綜合能耗3000噸標準煤以上的用能單位為重點用能單位。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建立能源消費統計和能源利用狀況報告制度,每季度向統計部門和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報送能源利用狀況報告。能源利用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能源購買和消費;

(2)單位產值能耗和單位產品能耗;

(3)主要設備的能源消耗和能源利用效率;

(四)節能效益分析和節能措施;

(5)其他能源消耗。第九條重點用能單位應當設立能源管理崗位,由具有節能專業知識、實際工作經驗和工程師以上技術職稱的人員管理,並向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能源管理人員負責對本單位的能源利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第十條用能單位的能源管理人員上崗前應當經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培訓,經考核合格後備案。

用能單位應當開展節能教育,組織相關人員參加節能培訓。未經教育和培訓的人員,不得在耗能設備操作崗位上工作。第十壹條重點用能單位應當安排資金用於本單位的節能技術改造,重點用能設備應當按照規定定期檢測。對達不到能效和能耗指標的設備,要限期進行技術改造。第十二條用能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配備相應的計量器具和必要的檢測設備,嚴格能源計量管理,建立能源消耗原始記錄、統計臺賬和技術經濟分析制度。第十三條用能單位應當逐步淘汰高耗能設備,采用節能新技術、新工藝。新建、改建、擴建的用能設備和工藝應當符合規定的能耗標準。第十四條企業在生產過程中,單位產品能耗不得高於國家和省規定的能耗限額。

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定期檢查單位產品能耗。第十五條生產、銷售用能產品和使用用能設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國家規定的期限內停止生產、銷售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和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不得轉讓使用。第十六條能源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合同的約定提供符合質量要求的能源。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定期對能源生產經營單位的能源供應質量進行監督檢查。第十七條設計單位在設計工程項目或者產品時,應當遵守國家節能規範和標準,不得采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第十八條生產用能產品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加強產品設計和開發,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降低產品能耗,提高能源利用率。

生產用能產品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產品說明書和產品標簽上如實標明能耗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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