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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土地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土地管理,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土地的保護、開發、利用及其相關的監督管理活動。涉及土壤汙染防治、林業管理等活動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土地管理工作的領導,嚴格按照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科學規劃、嚴格管理,堅持綠色發展理念,加強生態保護和修復,促進節約集約用地,制止非法占用土地和破壞土地資源的行為。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管理和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監督,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做好耕地質量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財政、水利、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統計、林業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土地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上級人民政府的規定,做好本轄區內的土地管理工作。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土地管理數字化建設,建立統壹的土地空間基礎信息平臺,整合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經濟社會發展等相關空間數據,實現土地管理全過程數字化管理和土地空間整體智能化治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發展改革、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等部門應當建立土地管理信息共享機制,實現數據共享和業務協同。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土地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通過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媒體開展土地管理公益宣傳,增強全社會珍惜土地、節約土地、保護耕地的意識。第二章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登記第七條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依法實行不動產統壹登記。

填海形成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相關權利依法納入不動產統壹登記。第八條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別設立和登記。

與主體工程建設相結合的地下工程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與地表建設用地使用權壹並取得,其四至範圍不得超過地表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四至範圍。法律、法規對人防工程建設用地使用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依法獨立建設的地下工程可以獨立取得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其範圍和用途不受地表土地範圍和用途的限制。第三章土地空間規劃第九條土地空間規劃是對壹定區域內土地空間的開發和保護在空間和時間上作出的安排,是實施用途管制、用地審批、規劃許可以及各項開發、保護和建設活動的基本依據。

國土空間規劃要細化落實國家和省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提出的國土空間開發保護要求,統籌安排農業、生態、城鎮等功能空間,劃定並落實永久基本農田、生態保護紅線和城鎮開發邊界。

國土空間規劃包括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下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應當符合上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國土空間總體規劃。不得在國土空間規劃體系之外編制其他空間規劃。

在國土空間規劃實施前,依法批準的主體功能區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繼續實施。第十條省、設區的市、縣(市)、鎮應當制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

省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由省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後,報國務院批準。

設區的市、縣(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由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後,逐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計劃單列市和國務院確定的市的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省人民政府審批後,報國務院批準。

鄉鎮土地空間總體規劃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省人民政府確定的鎮和村莊的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經鄉人民代表大會或者鄉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審議後,逐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其他鎮的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經鄉人民代表大會或者鄉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審查後,報經省人民政府授權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批準。

鄉鎮國土空間總體規劃也可以由多個鄉鎮為單位的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後,由省人民政府授權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鎮、村的,應當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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