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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業管理條例是行業規範還是國家法律法規?

屬於省級地方性法規,根據國務院發布的物業管理條例,結合本省具體情況,現發布如下:

為了規範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浙江省實際,制定本條例。本條例自2006年6月6日起施行。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規範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使用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對房屋及其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和管理,維護相關區域環境衛生和秩序的活動。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監督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協調物業管理與社區建設的關系,協助物業主管部門對物業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業主、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

第五條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的權利,並應當履行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的義務。

第六條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

業主大會代表和維護全體業主與物業管理有關的合法權益,履行國務院《城市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的職責。

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人數較少且全體業主壹致同意的,可以不成立業主大會,由業主* * *履行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職責。

第七條壹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壹個業主大會。

物業管理區域由物業所在地縣級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根據設施設備配置、建築規模、社區建設等因素劃分。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征求居民委員會的意見。

配套設施設備相同的新建住宅區,包括分期建設或者兩個以上單位開發的住宅區,應當劃分為壹個物業管理區域。

舊城規劃範圍內新開發建設的房屋與周邊居住區原有房屋相鄰的,經相關業主同意,可以合並為壹個物業管理區域。

第八條物業管理區域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導業主成立業主大會籌備組,籌備首次業主大會會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協助:

(壹)銷售交付的房屋建築面積達到物業總建築面積的60%以上;

(二)首套房屋已銷售交付兩年,且房屋建築面積達到物業總建築面積的30%以上。

業主大會籌備組由業主推薦的代表和建設單位、居民委員會的代表組成。籌備組成員名單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日內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書面公布。

業主大會籌備組應當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15日前將會議時間、地點、議題和議程通知全體業主,並告知當地物業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接受通知的單位應派代表參加會議並給予必要的指導。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經費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九條業主大會可以采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采用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但是,應當有持有物業管理區域半數以上表決權的業主。

業主可以以幢、單元或者樓層為單位選舉業主代表。業主因故不能出席業主大會會議,需要由業主代表代為表達意願的,應當在業主大會會議召開前將書面意見提交業主代表,由業主代表轉交。需要投票表決的,業主的贊成、反對、棄權意見應由業主本人簽字。

業主或者業主代表因故不能出席業主大會會議的,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出席業主大會會議。

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應當在會議召開十五日前書面告知業主會議的時間、地點、議題和議程。

第十條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業主投票權數按照每本產權證壹票的原則確定,建築面積超過200平方米的部分按壹票計算。但是,單個業主所計票數不得超過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投票總數的30%。

建設單位尚未出售或者已經出售但尚未交付的財產,依照前款規定計算表決權。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後業主在業主大會會議上的投票權數,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約定的投票權數確定方法計算;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沒有約定的,按照本條第壹款的規定計算。

第十壹條業主大會作出決定,必須經所持表決權的業主過半數通過。

業主大會制定和修改業主公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決定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和更新方案,必須經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逾期未參加投票的業主的投票權是否計入已投票數的過半數,由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但是,所投票數應當達到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

業主大會在其職責範圍內作出的決定,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第十二條業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應當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召開。

物業管理區域內20%以上的業主提議或者符合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條件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第十三條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成員應當符合國務院《城市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的條件。

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依法履行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的職責。

第十四條業主委員會自選舉產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持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縣級物業主管部門備案:

(壹)業主大會的會議記錄和決定;

(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三)業主公約;

(四)業主委員會成員名單。

當地縣級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依法選舉產生的業主委員會頒發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備案證明和印章刻制證明。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法刻制和使用印章。

業主委員會備案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重新備案。

第十五條業主委員會會議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業主委員會會議必須有過半數委員出席,決定必須經業主委員會全體委員過半數同意。

需要業主委員會討論決定的事項,應當在會議召開三日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布,並聽取業主和非業主的建議和意見。

第十六條業主委員會每屆任期三至五年。

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前兩個月,應當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重新選舉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任期未改選的,物業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應當指導業主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進行改選。

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新壹屆業主委員會的,原業主委員會應當自任期屆滿之日起10日內,將有關財務憑證、檔案等文件、印章以及屬於全體業主的其他財產移交給新壹屆業主委員會。

第十七條業主委員會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為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的利益,經業主大會決定,可以依法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第十八條業主委員會及其成員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其行為損害全體業主利益的,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可以依照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提議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業主委員會未按要求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的,物業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應當指導業主召開。

業主大會臨時會議有權根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提出質詢,依法撤銷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或者重新選舉業主委員會。

第十九條業主公約應當約定物業* * *部位和設施的使用、維護和管理,物業管理區域環境衛生和秩序的管理,房屋外觀的維護,業主的其他義務以及違反業主公約應當承擔的責任。

業主公約自業主大會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對全體業主和非業主具有約束力。

第二十條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應當規定議事方式、表決程序、業主投票權數的確定方法、業主委員會委員的資格和人數、任期。

第三章前期物業管理

第二十壹條建設單位應當在商品房預售許可前選聘物業服務企業,進行物業管理。

提倡建設單位按照房地產開發與物業管理相分離的原則,通過招投標選聘物業服務企業。

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應當通過招投標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但是,投標人少於三個或者物業管理區域建築面積較小的,經當地縣級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建設單位可以通過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

前款規定的物業管理區域的建築面積標準由市、縣人民政府規定。

第二十二條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銷售前制定業主臨時公約,作為物業銷售合同的附件。

業主臨時公約應當約定物業* * *部位和設施的使用、維護和管理,物業管理區域環境衛生和秩序的管理,房屋外觀的維護,業主的其他義務以及違反業主公約應當承擔的責任,但不得侵害物業買受人的合法權益。

建設單位在出售物業時,應當向物業買受人明示業主臨時公約,並有義務予以說明。

物業買受人在與建設單位簽訂物業買賣合同時,應當書面承諾遵守業主臨時公約。

第二十三條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物業買賣合同應當包括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主要內容。

第二十四條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期限未滿,但業主大會按照規定選聘了物業服務企業的,自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之日起,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

第二十五條物業未經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物業服務企業接收物業時,應當查驗物業的* * *用部位、* *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並做好相應記錄。發現與竣工驗收資料不符或者有質量問題的,應當向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六條在辦理物業移交手續時,建設單位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移交下列資料:

(壹)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築、結構、設備竣工圖、分項建築分層圖、邢弢圖,物業區域內道路、地下車庫、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竣工驗收資料;

(2)* * * *設施設備清單;

(三)設施設備的安裝、使用、維護等技術資料;

(四)物業質量保修書和物業使用證明文件;

(五)業主名單;

(六)物業管理需要的其他資料。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上述接收的資料移交給業主委員會。

第二十七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物業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載明的總建築面積的千分之七的情況配置物業管理用房;但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所有物業均為非住宅,物業管理用房的配置比例為《物業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的地上總建築面積的千分之三。

物業管理用房應當與新建物業同步設計、建設和交付使用,其面積和位置應當在經批準的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中載明。

因依法調整規劃,物業竣工驗收後實測的地上建築面積超過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的地上建築面積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比例對超出部分補充配置物業管理用房;確實無法補足分攤的,不足部分的相應價款按照物業管理區域內該物業的平均銷售價格繳納,並根據業主大會的決定納入專項維修資金或者用於物業管理中的其他需要。

第二十八條物業管理用房依法屬於全體業主所有。未經業主大會同意,不得改變其用途。

第四章物業管理服務

第二十九條壹個物業管理區域由壹個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物業服務。

倡導業主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選擇物業服務企業。

第三十條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其內容由雙方約定,壹般包括以下條款:

(壹)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物業的基本情況;

(三)物業服務和服務質量要求;

(四)物業服務費的標準和收取方式;

(五)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六)房地產管理和使用情況;

(七)合同期限;

(八)違約責任;

(九)解決爭議的方法。

物業服務合同的條款應當事先經業主大會審議同意,但業主大會已授權業主委員會決定的除外。

當事人就本條第壹款第(三)項內容作出約定時,壹般應當明確物業服務企業有關業主人身、財產安全的義務和責任。

當事人對本條第壹款第(四)項的約定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物業服務收費管理的規定。

當事人可以參照物業服務合同示範文本簽訂合同。

第三十壹條物業服務企業承接物業時,應當與業主委員會辦理物業交接和驗收手續。

業主委員會應當將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資料移交給物業服務企業。

第三十二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服務。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定期聽取業主和非業主的意見和建議,配合居民委員會做好社區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條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委托專業公司實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專項服務業務,但不得委托他人實施物業的整體服務。

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根據業主的委托,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服務報酬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三十四條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按時足額繳納物業服務費。業主與非業主使用人約定由非業主使用人繳納物業服務費的,業主從約定承擔連帶責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交付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由建設單位全額支付。

買賣雙方在辦理產權時,應當對物業服務費的結算有明確的約定。

第三十五條物業管理區域內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專業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相關費用。

住宅物業的最終用戶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a)專有部分以單壹業主為最終用戶;

(2)部分業主* * *將本* * *的部分業主作為最終用戶;

(3)所有業主* * *以其中壹部分作為最終用戶。

第三十六條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專業單位不得強制要求物業服務企業收取相關費用。確需委托物業服務企業代收相關費用的,應當簽訂委托協議,並支付相應的代收費用。

第三十七條物業服務企業實行收費制度,物業管理經費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制度,其收支情況應當定期公布,並接受全體業主的監督;實行承包費制度的,應當定期公布物業* * *部位、* *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的收支情況。

第三十八條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資料和物業管理用房交還給業主委員會。

第三十九條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或者受物業主管部門委托,調解業主或者非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矛盾糾紛。

第五章物業使用和維護

第四十條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場地、綠地等* * *用部位和設施設備,損害業主利益。

因物業維修或者公共利益,確需業主臨時占用或者挖掘道路、場地、綠地等* * *用部位和設施設備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和直接利害關系人同意,並依法辦理相關手續;物業服務企業確需臨時占用或者挖掘道路、場地、綠地等* * *用部位和設施設備的,應當征求直接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征得業主委員會同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提前公告,並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臨時占用或者挖掘道路、場地、綠地等* * *部位和設施設備時,應當采取措施保證交通安全,並及時恢復原狀。

第四十壹條業主和非業主應當按照房地產權屬證書載明的用途或者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設計用途使用物業,不得改變物業的使用性質。確需變更的,應當征得利害關系人同意,報規劃、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批準,並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二條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管理區域內的臨時停車位不得影響其他車輛和行人的正常通行,不得損壞綠地和其他* * *使用部位、* *使用設施設備,不得妨礙消防通道。

第四十三條物業管理區域內依法歸全體業主所有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設施設備,經業主大會決定,可以移交給相關專業單位,由相關專業單位接管設施設備,並承擔維修、更新和維護責任。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相關專業單位因維修、養護、改建、擴建等需要臨時占用或者挖掘道路、場地、綠地等* * *使用部位和* * *使用設施設備的,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提前公告並及時恢復原狀,業主應當積極配合。

第四十四條禁止下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

(壹)擅自改變房屋承重結構的;

(二)違法建設建築物、構築物;

(三)擅自改建、占用物業* * *部位;

(四)損壞或擅自占用、拆除設施設備;

(五)存放不符合安全標準的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或者存放、堆放超載物品;

(六)超標排放有毒有害物質;

(七)排放噪聲超過規定標準的;

(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五條業主或者非業主使用房屋進行裝修的,應當事先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裝修中的禁止行為和註意事項告知業主或者非業主。

業主或者非業主使用房屋進行裝修的,應當遵守國家和本條例的規定,以及業主臨時公約和業主公約。

第四十六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加強對物業管理區域內裝修安全事項的檢查,業主應當予以配合。物業服務企業發現業主和非業主使用物業違反國家和本條例規定以及業主臨時公約和業主公約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業主臨時公約、業主公約予以勸阻和制止;勸阻或者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向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發現業主和非業主在物業使用和裝修過程中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可以向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投訴或者舉報。

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接到舉報、投訴或者舉報後,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四十七條利用物業* * *部位、* *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活動,經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同意後,可以向有關部門申請辦理審批手續。業主收入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根據業主大會的決定用於物業管理中的其他需要。

第四十八條住宅物業、住宅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與單幢住宅建築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繳納專項維修資金。

第四十九條專項維修資金實行“業主繳納、統壹存儲、逐棟核算、建賬到戶”和“業主決策、專款專用、政府監管”的原則。

專項維修資金歸業主所有,專項用於物業保修期滿後物業部位和設施的維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條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和其他業主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當及時維修,消除隱患,相關業主應當給予必要的配合。

責任人不履行維修義務的,經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同意,物業服務企業可以代為進行維修,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業主、非業主在產權使用上發生糾紛的,可以請求當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物業主管部門調解。

第五十壹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範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建設單位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維修,也可以自行組織維修。

物業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向當地縣級物業行政主管部門繳納物業建築安裝總造價2%的壹次性保修金,存入指定銀行,作為物業維修費用保證金。

保修金的繳納、使用、管理和退還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建設單位未按規定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配置物業管理用房或者未按規定就不足部分支付相應價款的,由縣級以上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違反第五十壹條第二款規定,建設單位未繳納物業保修金的,由縣級以上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從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逾期部分0.5%的滯納金,並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業主、非業主使用人違反業主臨時公約、業主公約,損害其他業主、非業主使用人合法權益的,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予以勸阻和制止;相關業主和非業主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五十六條物業服務企業未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義務,造成業主人身、財產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業主未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繳納物業服務費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業主繳納,物業服務企業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物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挪用專項維修資金或者保修資金的;

(二)對投訴和舉報不及時處理或者對違法行為不依法查處的;

(三)不按規定出具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備案證明和印章刻制證明的;

(四)利用職務之便,收受建設單位或者他人財物等不正當利益的;

(五)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以權謀私的。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八條本條例所稱所有人,是指房屋和其他財產的所有人。

本條例所稱非業主使用人,是指房屋和其他物業的承租人以及實際合法使用房屋和其他物業的其他人,但物業服務企業除外。

本條例所稱物業,是指各類房屋及其配套部分、設施設備,包括地下停車位。

本條例所稱物業服務企業,是指依法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備規定條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從事專業物業服務活動的企業。

第五十九條本條例所稱* * *用部位,是指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或者業主與非業主共同使用的公共門廳、樓梯間、電梯間、管道井、設備用房、過道、值班保安室、公共停車位、房屋承重結構、室外墻體、屋頂及道路、場地、樓梯。

本條例所稱* * *設施設備,是指供水箱、水泵、排水管、沙井、化糞池、垃圾箱(室)、電梯、樓道照明設施、住宅道路照明設施、安防智能化系統、防雷裝置、單位防盜門、文化體育設施和。

第六十條業主決定不選聘物業服務企業進行自我管理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壹條本條例自2006年6月6日起施行。1999、11年5月省人民政府頒布的《浙江省住宅小區物業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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