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藥品和醫療器械的使用按照醫院和非醫院類別進行監督管理。醫院醫療機構包括各類醫院、婦幼保健院和大型衛生院。大型醫院的具體標準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和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第四條醫療機構使用藥品和醫療器械應當遵循安全、有效、合理的原則。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藥品和醫療器械使用的監督管理。
衛生行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藥品和醫療器械使用相關事項的監督管理。
工商、價格、質量技術監督、人口和計劃生育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醫療機構藥品和醫療器械使用的管理工作。第六條醫療機構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藥品和醫療器械的使用全面負責。
醫療機構應當根據其規模和管理需要,設置藥品和醫療器械管理機構或者人員,建立管理制度,明確並落實責任。第二章藥品和醫療器械的采購與儲存第七條醫療機構應當建立藥品和醫療器械進貨查驗制度,查驗相關證明文件:
(壹)首次從藥品、醫療器械生產企業采購藥品、醫療器械時,應當查驗《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批準證書》或者《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許可證》、《醫療器械產品註冊證》;
(二)首次從藥品批發企業、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購進藥品、醫療器械時,應當查驗《藥品經營許可證》、《藥品批準證書》或者《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醫療器械產品註冊證》;
(三)采購進口藥品時,應當查驗《藥品進口批準證書》和進口檢驗質量報告;采購進口醫療器械時,應當查驗醫療器械進口註冊證,有進口質量檢驗要求的,應當同時查驗進口檢驗質量報告。第八條醫療機構應當對購進的藥品和醫療器械逐批驗收,並做好記錄。
醫療機構接受捐贈、贈送藥品和醫療器械,從其他醫療機構調撥急救所需藥品和醫療器械,或者直接從藥品零售企業購買急救所需藥品的,應當按照前款規定進行驗收,並做好記錄。第九條藥品驗收記錄應當包括藥品的通用名稱、規格、批號、有效期、生產企業、供應商、采購數量、采購價格、采購日期、驗收日期和驗收結論。
醫療器械驗收記錄應當包括產品名稱、規格型號、產品批號(生產日期)、生產企業、供應商、采購數量、采購價格、采購日期、驗收日期、驗收結論等內容。有滅菌批號和有效期的,應當記錄滅菌批號和有效期;醫療器械設備的驗收記錄還應包括相關配置和技術指標。
驗收記錄應由驗收人員簽字或蓋章後歸檔。驗收記錄及相關憑證至少保存3年;有產品有效期的,應當保存1年以上。第十條村衛生室(站)、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等醫療機構從生產、經營藥品、醫療器械的企業采購藥品、醫療器械有困難的,可以委托其他醫療機構代購。委托采購協議應當向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鼓勵藥品和醫療器械企業向醫療機構直接配送藥品和醫療器械。第十壹條醫療機構應當設置與其規模相適應的藥房(藥庫)。藥房(藥庫)應與生活區、辦公區和醫療區分開,並配備必要條件的避光、通風、防蟲防鼠、溫濕度控制設備。
醫院醫療機構應當設置存放藥品和醫療器械的冷庫(櫃)和冷藏間。非醫院醫療機構應根據需要設置冷庫(櫃)和冷藏庫,盡可能縮短藥品和醫療器械的儲存周期。第十二條醫療機構應當按照產品說明書標明的儲存條件儲存藥品和醫療器械,並對儲存區域的溫度和濕度進行監測和記錄。
醫療機構存放的藥品和醫療器械應當實行色標管理,分類存放。易發臭的藥品、中藥材、中藥飲片應與其他藥品分開存放;過期、變質、失效等不合格的藥品和醫療器械應當存放在不合格倉庫(區)。